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问答
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问答
1、问: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问: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是怎样解释的?
答: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3、问:如何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答: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4、问:如何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答: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 项罚款处罚明文。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 万元至50 万元,较大事故50 万元至100 万元,重大事故100 万元至500 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 至5 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5、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如何来明确的?
答: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组织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6、问: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如何来解释的?
答: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7、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如何来描述的?
答: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8、问:关于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如何来描述的?
答: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
9、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如何进行解释的?
答:根据2006 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问:如何来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答: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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