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群众利益案例剖析
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认真研究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具体表现与社会本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对提高业务水平、开拓工作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损害群众利益案例剖析,供大家阅读!
损害群众利益案例剖析篇1:
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身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事发当天,贵州省委就立即指派有关领导同志赶赴瓮安,靠前指挥处置工作。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损害群众利益案例剖析篇2:
三鹿集团毒奶粉事件的爆发,源于一些不法鲜奶供应商为了增加原奶的重量和蛋白质含量,偷偷地在供应三鹿集团的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三鹿集团虽然不是事件的始作俑者,却也决非无辜者。
2007年12月起,三鹿集团陆续接到反映部分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后出现肾结石等病症的投诉。或许出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该集团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组织技术攻关、自行排查。2008年7月底,经自查,三鹿集团确认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相关指标不正常,怀疑含有三聚氰胺,这才将产品送权威部门检测。2008年8月1日,检测部门很快就反馈了结果: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检测结果对于三鹿集团来说不啻于晴天霹雳,将其侥幸心理击得粉碎。但令人惋惜的是,三鹿集团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团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作出决定: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lOmg/kg以下的产品继续销售;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市场上含量更高的产品。而此前,在得知检测结果后,该集团已决定将加工三厂检测不合格的原奶转送本集团其他加工厂。就这样,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却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2008年9月12日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三鹿奶粉事件代价十分惨重,后果极其严重。作为我国乳业界的龙头企业,三鹿集团在事件中轰然倒地,给当地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乳业全行业因此减产或停产,数万职工下岗,许多奶农杀牛、倒奶,大量城乡居民的就业、收入受到影响;国产乳业元气大伤,乳产品出口量一度锐减9成多,其中奶粉下降99%以上,而进口奶粉趁机涨价,国内消费者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更严重的是,截至2009年1月8日,全国累计报告食用三鹿奶粉和其他个别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6万人,6例死亡病例不能排除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这些患儿的康复将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而且此事件对他们人生的影响还难以评估,多少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被蒙上了阴影。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三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在原料奶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奶制品等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力,重视和协调配合不够,也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2009年1月,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罚金4900余万元,该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副总裁王玉良、杭志奇以及相关职工被判处从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月,三鹿集团被法院宣布破产。此外,河北省、石家庄市以及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30余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损害群众利益案例剖析篇3:
案例一: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在海口市壹号华府酒楼2次宴请个人朋友,1次宴请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共花费公款1.5万元。海南省纪委对琼中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财政的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琼中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免去该财政局局长党内和行政职务,并责令其个人上缴招待费用。
案例二: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公款大吃大喝问题。2013年1月4日晚,国有企业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人以晚餐会形式,邀请珠海金融界有关负责人在横琴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晚餐共17人参加,酒水、菜品共消费37517元。其中,红酒12瓶,共23706元;菜品、饮品共13811元。珠海市委、市纪委给予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职务,责令参会者自负晚餐超标费用。
案例三: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问题。2012年2月中旬,经白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同意,白河县委办公室向兴达公司借用大众途锐越野车l台,供县委书记使用,直至2013年1月15日媒体曝光后,才将借用车辆退还公司,借用时间近一年。安康市纪委给予白河县县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赴厦门开务虚会问题。2012年12月,鸿山街道80余名干部花费38万余元赴厦门召开务虚会,其间参观了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5A级景区云水谣。这是一起鸿山街道集体违规行为,街道党工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无锡市纪委给予鸿山街道党工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责令参会人员全额承担外出费用。
案例五:湖北堵赤壁市地税局春节期间乱发钱物问题。2012年12月5日,赤壁市地税局局长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为全局干部职工发放春节物资补助每人4000元,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湖北省地税局和咸宁市纪委分别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局长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赤壁市纪委给予赤壁市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赤壁市地税局其他党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所发春节物资补助全额清退收回。
案例六:江西省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新建村部乔迁庆典问题。2013年1月20日,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摆宴席52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上饶县委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清水乡党委书记、乡长予以免职处理,给予前汪村党支部书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损害群众利益案例剖析篇4:
生活在山西省襄汾县的群众,永远不会忘记这一天。2008年9月8日,该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一个重要原因是事故背后的腐败和渎职问题。事故发生后,因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刑的党员干部达28人,其中副厅级4人、县处级10人。
2007年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08年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
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
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l死l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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