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7-05-15 10:55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那档案销毁的工作报告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档案销毁工作报告,一起看一下吧!

沈阳市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优化档案馆(室)藏档案的质量,提高档案库房、设施的有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档案鉴定销毁是指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保存价值进行审查,重新划定具有其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档案的剔除销毁。

第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依据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审查档案的内容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档案管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鉴定,应由馆内业务人员和档案形成单位代表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的鉴定,应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企业档案的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小组)进行。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具体审查档案内容,提出“存毁”意见;

(三)对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划定保管期限;

(四)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

(五)编制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包括:鉴定工作目的和要求,鉴定档案的种类和项目、数量、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情况,鉴定工作的过程及基本做法,鉴定中调整和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中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条 档案鉴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的销毁,经馆长审定后,报同级档案局批准。

第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销毁,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批准。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备案;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备案。

第九条 凡档案“存毁”界限难以确认的,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沈单位报市档案局审批;县(市)、区属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档案局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向市、县(市)、区档案局备案或申请审批销毁档案的,应当提报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一条 各级档案局应当建立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由档案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单位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和销毁清册;

(二)审查销毁档案的内容;

(三)向档案局提报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局根据销毁档案审查委员会提报的审查意见,对申报单位档案销毁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的各单位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市档案局指定的场所统一销毁,市档案局和销毁档案单位共同派员监销;其他县(市)、区属以下单位档案的销毁,必须到县(市)、区档案局指定的场所统一销毁,销毁档案单位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或押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销毁档案,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销毁工作报告篇1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档案鉴定、销毁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1.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长期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馆对保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

(一) 鉴定档案工作程序:

1、档案馆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参加。

3、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5、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

(二)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馆对经鉴定拟销毁的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登记册,必须经部(处) 级主管领导签字

3、 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销毁案卷的登记簿。同时还应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4、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5、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或焚毁,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6、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档案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三、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馆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处理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纳入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中,使档案的鉴定工作按照标准和时间要求正常进行。

2、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档案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3、认真填写档案鉴定表,并由鉴定领导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4、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管理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写出鉴定小结和报告,请求主管领导批准后同档案部门一同销毁。

5、派专人进行销毁,并委派监销人员。确认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分别签名,留底备查。

6、鉴定表、销毁清单、销毁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归档保管

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

2、 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 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 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

4、 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参加档案销毁的人员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对于没有保存价值,保管期限已满且利用率不高的档案,可向相关档案鉴定小组提交档案目录进行鉴定。

2、本着“又精又全”的原则进行鉴定。永久保存的档案要精炼,不能庞杂。要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基本面貌。

3、档案鉴定必须由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并写出档案鉴定意见。要销毁的档案,档案人员需依照档案鉴定意见逐卷逐件检查,核对并进行登记造册。

4、非涉密档案销毁工作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执行,提出销毁意见,办理好销毁手续,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涉密档案销毁工作由保密办负责执行。

5、档案销毁时应派两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6、档案未经鉴定和履行审批手续,严禁销毁。

7、销毁档案后,应将销毁清册及手续材料存入档案全宗卷中,并在原档案帐目上加以标识。

档案销毁工作报告篇2

档案的鉴定工作是为了使有价值的档案更好地保存下来,达到既完整又精炼,以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目的。档案鉴定与销毁是一项既严肃又细致的工作。

一、档案鉴定原则

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既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服务于现实工作需要的观点,进行档案鉴定的销毁工作。

二、档案的鉴定组织形式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在本单位档案鉴定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档案室或专职人员三方面组成。具体工作由档案室或专职档案人员和与形成档案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三、档案的鉴定方法

采取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根据文凭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在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进行考证、修订,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

四、档案鉴定的标准、依据

文书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科技档案应按照上级和本单位《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会计档案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其它各类档案按照相应的档案保险期限表进行。

五、档案销毁工作

1、档案销毁手续: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一或二份),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室审查后签字盖章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待批复后,再销毁。

2、档案销毁方法:销毁档案与销毁清册登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开据介绍信,到指定造纸厂,二人监督核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审批表上签字存档。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一般为二十五年。

3、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总结: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工作总结报告,将档案鉴定工作中的机构、参加人员、鉴定档案内容、数量变化、档案保险期限的升、降调整情况及文件的密级调整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实记载,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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