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师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6 15:36

律师不论是在政治或法律层面,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律师职称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江西律师职称论文

江西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问题浅析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制进程与法治文明的重要指针,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即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刑事辩护率却越来越低。本文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据此对完善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制度提出了完善相应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完善

一、完善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制度的意义

(一)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概念与定义

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是一国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律师言论豁免权的称谓和概念界定,国内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刑事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

学者们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定义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律师豁免权适用的范围,是仅限于庭审阶段,还是包括律师在庭外所作的言论;二是豁免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仅限于刑事责任的豁免,还是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豁免。比较学者们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界定,结合《律师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律师言论豁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二)完善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意义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律师能够正常履行其辩护职责有很大的关系,而律师的言论豁免权是其履行职责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刑辩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三大痼疾之一,如何才能减少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使其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辩护时,能够不畏公权力,大胆、毫无顾忌地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和意见?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确立律师言论豁免权制度。言论豁免权作为律师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它可使辩护律师有效、及时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程序公正乃至实体公正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立法现状

辩护律师言论豁免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控诉机关相抗衡而不受追诉的有力武器,是律师真正发挥其辩护作用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对其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以下就作简要的介绍。

(一)《宪法》中相关法条分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条款是对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肯定,它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被告人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在审判中获得相对平等的对待。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而有直接规定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只是对辩护制度给予了肯定,相对于《宪法》中概括、原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的规定就更加完善和具体了。

第二、关于辩护人的相关条款,对比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及1996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从新刑诉法35条、36条、37条、38条、39条五个条文规定决定了辩护律师角色的双重性,即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既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为他们尽可能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①;同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又是律师的一项职责,它又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在《律师法》还没修改以前,旧《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到我国法律的相应保护。该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并没有规定律师的言论豁免权,第一次真正在立法上肯定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是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言论豁免权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因为不可能做到绝对豁免,所以对于其范围也做出了限制,即律师在法庭庭审中发表的如下三种言论“关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是不能获得豁免的,构成侵权或犯罪的,是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于律师言论豁免权豁免的法律责任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律师法》只是表述为“……不受法律追究”,那么根据通常解释,豁免的责任应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不是仅限于刑事责任。

三、我国律师言论豁免权的完善设想

(一)对《刑诉法》37条与《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进行细化规定

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在法律上一直是空白部分,直到2007年新《律师法》的颁布,律师言论豁免权第一次被纳入了法律的明文规定。2012年新公布的《刑诉法》没有直接规定律师辩护豁免权,但是在36/37/38条对于律师辩护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细化规定。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条规定无疑给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带来了福音,但是却规定的过于笼统、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立法机关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具体的适用时间、豁免对象、豁免责任和豁免的限制进行规定。

第一、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适用时间

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适用时间仅限于法庭庭审过程。

有学者建议整个诉讼阶段都应贯穿律师的言论豁免权,而不应仅限于庭审阶段,“因为仅仅对法庭上发表的意见进行豁免显然过于狭隘,不能切实达到该法条的立法目的”,笔者对此意见表示赞同。因为不论是在庭审阶段,还是在侦查阶段,律师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更加公正的裁判。因此,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提前到侦查阶段,能够更好地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这样,辩护律师们就可无后顾之忧地在法律的规定下收集各种证据,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看法。 第二、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豁免对象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由此可知,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是《律师法》规定的言论豁免权的豁免对象。另外,律师在法庭上出示和提供的文件、材料也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豁免对象还应包括律师非因故意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出示和提供的文件、材料,即使它是失实的。

第三、律师言论豁免权的豁免责任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在我国,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因其执业言行承担四种责任,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行业内部惩戒,其中前三种是通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法》规定了“不受法律追究”,但究竟不受何种法律追究则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一般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律师法》豁免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笔者认为,将律师言论豁免权豁免的法律责任界定为刑事责任似乎更为恰当。我们对比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行业内部惩戒这四种责任,不难发现刑事责任有其特殊性。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其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自身也沦为被追诉的对象,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更是无从保障。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然也可能会对律师的执业造成一定的打击和影响,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行业内部惩戒则更是规范律师行业的强有力手段,是实现律师行业自治的需要。

四、总结: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限制与制裁

律师是法治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一股重要力量,刑事辩护制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以及法治文明刑事法制进程的最重要指标指针。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条款、以及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但却没有规定当律师滥用其言论豁免权时应不应该予以制裁以及给予制裁时给予怎样的制裁。对于律师滥用言论豁免权时该不该给予制裁,我们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个限度,律师言论豁免权也不例外。至于在律师滥用言论豁免权时该给予怎样的处罚,学者们则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律师滥用言论豁免权的行为,并有权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吊销执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建议。总之,律师言论豁免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制度也应相应的完善与发展。

注 释:

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9.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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