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三天工资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7-05-27 07:01

工资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他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的实现,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接下来请欣赏小编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中秋三天工资计算方法。

中秋三天工资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标准,9月19日当天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9月20日和9月21日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三天上班的劳动者视为加班,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中秋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中秋节红包不能充当加班工资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红包”少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9月15日中秋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9月16日、9月17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红包”少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奖金,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作用在于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增加额外劳动量的补偿。

如果单位明确所给付的“红包”是加班费,其数额可以高于法定最低标准,而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如果“红包”是单位发放的奖金,则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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