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学年论文 范文

发布时间:2017-02-16 11:07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生产方式、贸易方式及竞争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贸学年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贸学年论文范文一:国际贸易现金流管理

2009年,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气电集团”)及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国际贸易公司”)以“LNG的国际贸易采购及境内分销”业务链条为依托,在实现安全、高效、准时收付款的前提下,针对整个贸易链条收付款环节涉及人民币及美元两种货币,以及就美元及人民币而言,香港及内地之间存在“两个市场、两个利率、两个远期汇率”的特点,共同开展了组合贸易融资付汇理财方案,即,无本金交割远期结售汇NDF+美元贸易融资(IIF)+利率掉期(IRS)+人民币存款质押+集团内部委托贷款。本方案充分利用了现阶段美元贷款利息低于人民币存款利息以及人民币远期升值预期强烈等对中国国内资源进口商有利的优势。

1开展贸易融资付汇理财产品组合方案的背景分析

为了贯彻天然气资源“总买总卖”战略,气电集团于2008年6月在香港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作为气电集团在境外的天然气资源采购平台,促使其与多家国际LNG供货商洽谈并签署长期、现货采购协议,实现资源“总买”;另一方面,气电集团在境内进口LNG并通过在境内不同地区注册成立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境内各地分销LNG,实现资源“总卖”,从而完整连接天然气资源“总买总卖”的业务链条。针对“总买总卖”业务环节,我们通过分析、研究发现有以下特点:

①涉及两个币种、两个市场、两种汇率、两种利率。国际贸易公司作为气电集团LNG境外采购平台,面向国际LNG资源供应商,需以美元支付货款,而气电集团作为内地进口商将国际贸易公司采购的LNG在境内销售,销售收入均为人民币。整个贸易链条不仅横跨香港及内地两地,且涉及美元及人民币两种货币;由于中国内地对外汇实行管制,致使外汇融资额度紧、利率相对国际成熟市场高,而人民币为非自由流通货币,使得中国内地市场及境外市场对其产生不同的升值预期,因此就美元及人民币而言,香港与内地之间出现“两个市场、两个利率、两个远期汇率”现象。

②收付时间差引发汇率波动风险。根据采购协议及进口协议的规定,气电集团须在每次LNG船舶到港卸货后针对每一船的卸载量将进口LNG的货款以美元结算并将货款在较短的时间内汇至国际贸易公司,同时,国际贸易公司在收到货款后立即以美元对国际LNG供货商支付国际采购货款。在此过程中,气电集团需按即期汇率购汇并支付国际贸易公司,而由于长期采购协议中规定了照付不议条款,且支付币种为美元,而气电集团在境内分销LNG自下游客户处收取的为人民币货款,所以,气电集团在合同期限内将不可避免面临购汇需求,且收付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存在一定汇率风险。

③资金链面临的风险。气电集团进口LNG需针对每一船LNG在卸载后的一定周期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而境内分销是在通过接收站,终端客户消耗后的一定周期内根据实际用量分批次结算,进而造成付款时间先于收款时间,在上下游业务严格按计划执行的情况下,通常在2~3个月。因此,形成垫资时间长、金额大的现状,同时,一旦上下游脱节,付款与收款的时间差还将进一步扩大,对资金链的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气电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平均每月现金存量达数十亿元人民币,但多数现金分散在各合营公司,由于合营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气电集团本部日常可动用资金仅数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通常一船LNG的进口货款约为5000万美元,约合3.4亿元人民币,因此,气电集团利用本部可动用资金调剂资金收付不匹配问题的能力有限。即便将下游客户所支付的人民币货款统收至气电集团,整个贸易链条中仍存在收付款上的时间差。

2方案研发及风险分析

针对长期外向型采购商务模式的特点,及现阶段人民币对美元远期升值预期的有利资金形势,很多内地企业选择使用远期结售汇(DeliverableForward,DF)来降低购汇成本,其操作为:境内企业首先向境内银行申请外币贷款,用于立即支付对境外的付款,同时,将原本用于购汇支付到境外的人民币存为定期存款,再与银行签订DF合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刻按DF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外汇,由于操作时将外币贷款、人民币定期存款及DF合同的期限设计为一致。因此在存款及各合同到期时,企业可用到期的存款进行DF交割,并用于偿还外币贷款,即形成一套以DF为主的无风险外汇支付理财方案(下称“DF方案”)。受到该方案的启发,气电集团拓宽思路,多方搜集信息,经过近3个月的研究和论证,并结合自身在贸易采购业务方面的特点,研究并制定了一套利用内地及香港“两个资金市场、两个利率、两个远期汇率”的特点、并以在香港进行“无本金交割远期结售汇”为核心的贸易融资付汇理财方案(下称“NDF方案”),选定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行”)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银香港”)在内地及香港两地同步实施:

2.1无本金交割远期结售汇(NDF)

NDF的定义:NDF是人民币兑外汇的远期合约(Non-DeliverableForward,NDF),是由交易双方事先约定未来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日期、标的金额和汇率,但在到期日不发生全额本金交割,而是根据市场参考即期汇率和事先约定的NDF合约汇率相比,在香港进行轧差交割的一种远期外汇买卖交易。

①NDF方案的优势。NDF和DF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轧差结算并只在香港有交易市场,后者实换本金,可在内地叙做,在控制汇率风险的功能上,两者并无差别,都是用于锁定远期购汇汇率。但是由于现阶段,香港资本市场对人民币未来升值预期更加明显,所以香港市场NDF(未来以人民币购买美元)价格较境内DF价格更低,对企业锁定未来购汇成本更有利。尤其是自2009年第四季度开始,香港市场的NDF价格(红线)较即期购汇价格(黑线)及内地的DF价格(蓝线)低很多。

②NDF业务的合规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6]52号《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地企业只能进行DF业务(即远期结售汇履约应以约定远期交易价格的合约本金全额交割,不得进行差额交割),因此,虽然香港资本市场可锁定较国内更低的远期购汇成本,但境内企业进行NDF交易存在障碍。针对国家外汇政策的限制,气电集团经分析,确认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国际贸易公司不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NDF交易的限制,气电集团抓住这一有利条件,利用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叙做NDF交易的平台,在香港锁定了较低的未来购汇成本。

③外汇风险的锁定。虽然NDF交易是远期购汇的无本金交割,但如果企业未来不进行真实的购汇交易,NDF交易本身不但不能锁定风险,相反,未来的收益及损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在企业未来进行购汇的情况下,企业未来购汇成本与NDF合约交割金额的总和将不因未来购汇时即期汇率的波动而改变。例如,若气电集团于1年后支付5000万美元货款并签订以此为标的物的一年期NDF合约,1年后,气电集团将按当时的即期汇率购汇,同时,气电集团及银行将比较NDF合约价及当时的即期汇率计算并交割损益。若1年后的即期汇率价格高于NDF合约价,则气电集团将以高于NDF合约价的汇率购汇,而高出部分的增量成本将以NDF合约轧差交割方式由银行付给气电集团;反之,若1年后的即期汇率低于NDF合约价,则气电集团将以低于NDF合约价的汇率购汇,而节省部分将以NDF合约轧差交割方式由气电集团付给银行。因此,在确定未来真实购汇需求并签订NDF合约的情况下,气电集团可在NDF交易当天锁定远期购汇成本。2009年第四季度即期人民币对美元的购汇成本约为6.83,但利用国际贸易公司在香港锁定的NDF远期购汇成本仅为6.65至6.68,使气电集团在锁定远期购汇成本的同时,获得了无风险汇差收益。

2.2贸易融资(美元)

①利用美元融资付款及选择香港进行融资的原因。2009年,世界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一次次降息使得世界范围内美元贷款利率降至历史低点。在中国境外市场,以英国银行家协会公布的美元3个月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LIBOR)为例,其在2009年底达到约0.24%的水平,达到自80年代以来的最低点,导致市场抛售美元,美元货币供应量大有泛滥之势。反观中国国内信贷市场,虽然受经济危机影响,中国政府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在市场上较为活跃的仍主要为人民币,外汇贷款在内地不仅在额度上从紧,在利率方面也相对香港等境外市场要高出许多。

②美元融资的机遇及风险点。考虑到境外市场充足的美元信贷额度和低廉的融资成本,气电集团决定不以购汇人(气电集团)名义在境内申请美元贷款,而选择通过内保外贷的形式(国际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小,不具备大额借款资质),即气电集团利用自身在内地中国银行的资信为香港的国际贸易公司提供担保,从而以国际贸易公司名义在香港进行贸易融资,获得低息美元贷款,并直接对外支付。2009年第四季度,内地美元贷款成本约为6个月LI-BOR+100BP至200BP,但气电集团利用国际贸易公司在香港获得的美元贷款成本仅为3个月LIBOR+30BP至50BP;但是,由于造成目前美元贷款低融资成本的主要原因为全球金融危机,随着近期世界各国经济体复苏,美元融资成本面临一定升幅预期,且从历史经验看,一旦实体经济表现出实质性回暖,融资成本将在短期内迅速攀升。因此,考虑到中国境外市场美元融资成本已在历史低位徘徊一段时间,气电集团为确保较低的融资利率,锁定融资成本,决定采用利率掉期规避利率风险。

2.3利率掉期

①利率掉期的定义。利率掉期(InterestRateSwap,IRS)又称“利率互换”,是同种货币不同类别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以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交换居多。当利率处于低位时,企业可以通过签订IRS将浮动利率形式的负债(如贷款利息)转换为固定利率形式的负债(如贷款利息),达到规避利率走高而带来负债成本上升、锁定财务成本的目的。

②利率风险的锁定。由于国际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贸易融资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浮动利率,按季度支付3个月LIBOR及一定加成利率的利息。虽然就目前LIBOR走势来看,浮动利息的成本处于历史低位,但为确保方案不暴露在利率波动的风险下,在叙做当天将交易的收益及风险完全锁定,气电集团决定由国际贸易公司与银行签署IRS协议,将贸易融资的贷款利率交换为固定利率。虽然掉期后固定利率比掉期前浮动利率略高,但在交易叙做当天已将利率风险完全锁定,同时,掉期后的利率成本仍比内地的美元浮动利率融资成本低。2009年第四季度,在香港通过IRS锁定的美元贷款利率约为年息1.15%~1.30%,较境内美元贷款成本低约100BP。

2.4人民币质押

2009年第四季度,由于气电集团将在境内分销LNG获得的人民币货款以1年期定期存款方式质押在境内中国银行,可获得2.25%的年息收益,较国际贸易公司在香港掉期后的美元贷款成本约高100BP。因此,存款收益在支付美元贷款成本后仍有盈余,形成本方案下一部分无风险资金收益(息差收益)。

2.5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在本理财方案中,气电集团委托海油财务公司向气电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发放贷款,同时,安排海油财务公司与借款公司签订授信协议,在委托贷款到期时,用海油财务公司贷款替换委托贷款(如尚有用款需求),保证及时、完整回收委托贷款并在理财方案到期时购汇支付国际贸易公司。综上,NDF方案的操作为:首先,将境内通过各贸易分公司分销并集中上划的销售气款以人民币定期存款形式质押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获取按年2.25%的利息,或通过海油财务公司向所属控股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收取贷款利息;中银香港据此向在香港的国际贸易公司提供等值同期美元贷款(IIF)用于支付境外LNG资源供应商,同时,国际贸易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美元利率掉期合同(IRS),将美元贷款利率锁定在1.10%~2.00%之间;最后,再由国际贸易公司与中银香港签署无本金交割远期结售汇合同(NDF),将集团1年后支付国际贸易公司气款的购汇价格锁定在6.65~6.68之间。该方案的收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①通过人民币存款质押进行美元贷款,利用低美元贷款利率和同期较高人民币存款利率赚取息差;

②利用1年期NDF,锁定较当前即期汇率低的远期购汇价格实现汇差收益。同时,该方案使用IRS锁定美元贷款利率,规避了利率波动风险。在交易对手风险方面,由于香港金融市场开放度高,并且与国际几大金融中心接轨。因此,NDF及IRS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是成熟的交易市场,而气电集团NDF方案的交易对手中国银行及中银香港属中资金融机构,信誉高,违约风险较低。

3操作风险分析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由于本次贸易融资付汇理财方案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以,方案本身及操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尤为重要。在经过多次深入研究和讨论后,气电集团认为虽然该方案涉及两项金融衍生品交易,但该方案的特点是两项金融衍生交易组合实施,方案不仅可在无风险的情况下锁定较低的购汇成本,同时,可规避因在境外进行美元借款而带来的利率波动风险。因此,气电集团一方面在内部积极推行该方案的审批和实施工作,另一方面,认真、仔细地研讨和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以规避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气电集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针对NDF方案的操作流程及细则,规避在NDF方案审批和运作当中的操作风险。

4经济效益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气电集团共进口5船液化天然气,支付进口天然气款近2亿美元,如果按期内平均即期汇率6.8279购汇直接支付,气电集团共需支付人民币约14亿元人民币。通过开展“无本金交割远期结售汇(NDF)+美元贸易融资(IIF)+利率掉期(IRS)+人民币存款质押+集团内部委托贷款”理财方案,气电集团利用“两个市场、两个利率、两个远期汇率”的特点,抓住现时境外美元融资利率较低、境外人民币升值预期高于中国内地的机遇,针对以上5船采购及进口全部实施了无风险融资付汇理财方案。因此,汇差方面,气电集团利用NDF锁定的1年期远期购汇价格6.6861比即期汇率优惠1418个基准点,实现汇差收益2966万元人民币。利差方面,全年累计质押比例约为63%,按人民币存款质押年利率2.25%计算,质押利息收益合计1976万元人民币;短期存款(7天通知)比例约为27%,按1.35%利率计算共收益利息501万元人民币;剩余约10%部分则通过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形式贷给集团下属公司,年利息收益率为3.89%,约合人民币584万元,以上利息收入合计3060万元人民币;相比之下,美元贷款年平均利率1.15%,按NDF合约购汇价格折算,产生利息支出1371万元人民币,因此,本年共实现息差收益1688万元人民币。综上,在本项业务中,气电集团2009年利用现金流14亿元人民币,在保证顺利付款的基础上,实现无风险资金收益共4655万元人民币,年化收益率为3.26%。

5结语

气电集团通过开展“无本金交割远期结售汇(NDF)+美元贸易融资(IIF)+利率掉期(IRS)+人民币存款质押+集团内部委托贷款”理财方案及建立相关操作细则,以严格管控经济及操作风险为前提,实现安全、高效、准时收付款为基础,加强了集团整体资金管控力度,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创造了可观的无风险资金收益。债务方面,国际贸易公司贸易融资的支付方式不但开拓了在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同时,匹配了应收款与应付款的期限;另外,与银行签订的高额度循环授信增强了整体资金链抗风险能力,降低了因市场及经营情况导致的债务风险。通过向内部单位发放委托贷款,气电集团缓解了系统内部存贷款“双高”的现象,并且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使海油系统整体在原理财收益基础上收益增加1.06%;除此之外,在利用委托贷款置换项目公司外部银行长期贷款后,气电集团安排项目公司采用海油财务公司贷款衔接,既保证了气电集团委托贷款的及时、完整回收,又使得海油财务公司有机会参与到一些在项目融资公开招标过程中未能入选的项目中去,争取了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促进集团公司“产融结合,以产带融,以融促产”的经营理念。

国贸学年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

一、国际贸易中数字文化产品的归类问题的起因

(一)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公认的标准行业分类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对于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书籍、音乐等这类数字化的产品,对这些文化产品归类时难免会面临一些困难。对于数字化文化产品,欧盟主张应该视为服务,主要原因在于在当前的GATS框架下,欧盟就文化产品具有更广泛的行动自由。与此相反,美国则极力主张把数字化文化产品视为货物,因为其有强有力的GATT1994规则作为后盾。如果GATT1994和GATS在数字文化产品这一问题上更加紧密的结合,以后以这两个国家为代表的分歧会越来越少。就适用什么规则这一问题而言,主要是集中在GATT规则和GATS规则是否能够对数字化产品适用。美国与欧盟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归类的分歧阻碍了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向前发展。美国对于数字文化产品的态度是一个广义的数字贸易安排,简单来说就是要使数字文化产品在WTO之内获得最大的贸易自由化成果。因此美国极力主张对于数字化文化产品适用GATT规则。与美国观点不同的是,欧盟把所有的数字化文化产品视为服务。因此对于数字化文化产品适用GATS,而GATS与GATT在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方面相比较而言,所规定的待遇水平要低一些。在GATS项下,欧盟没有对视听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做任何承诺,这就可以使欧盟对于来自国外的娱乐等与此相关的产业实施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总的来讲,美国与欧盟都想要再国际贸易谈判中最求其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就数字化文化产品而言,它们双方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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