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通知函,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2016
要以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希望大家喜欢!
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范文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这项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是:
——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对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信息共享互认。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归集和充分运用,以“数据网上行”让“企业少跑路”。
——流程简化优化。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务求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服务便捷高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共享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上述信息。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查询、核实制度。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五)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把改革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中落实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要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一并解决。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程序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有针对性地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范文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宁波市国税局统一安排,为高效有序完成五证合一税号变更及税控系统变更相关事项,请您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五证合一后,请到涉税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若涉及到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中三方协议号、缴款单位名称、清算行行号、开户行行号的变更,请携带新的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银税协议的变更。
2.以旧税号具名的发票需全部认证,未认证的需退回作废或红冲。
3.结存的空白发票建议剪角作废,若结存量大的可进行退回操作。
4.做好当月抄报税工作(选择“办税厅抄报”)。
5.在完成2、3、4操作后,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正常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到正大路118号江北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变更(发票核销、与原税号的匹配、税控系统变更)。
6.办理五证合一后必须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与原税号的匹配及税控系统的变更。
7.升级完毕以后,请联系服务单位,迁移客户信息和商品信息。因为税号变更数据新建,所以升级以前所开具的发票信息将不能查询。
温馨提示:
1.月初过来变更的纳税人要先行完成上月申报;对已完成上月申报的纳税人,如果有应纳税款的还需确认税款已入库。
2.对税号变更之前存在销项或进项数据的纳税人,其下月纳税申报需要来窗口完成,因为变更前税号开具的发票和认证发票信息网厅无法下载,所以变更后申报数据不完整。
3.请携带U盘,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公章来我局重新获取“CA”证书;
4.一般纳税人提醒窗口及时开通“网上认证”功能。
2016五证合一变更通知函范文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以下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前期全省各地推行“多证联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和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将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下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推进“五证合一”要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改革任务
(一)改革步骤。
2015年6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对新设企业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向企业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申请人有特殊需要的除外)。改革前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企业办理变更事项、证照有效期满续办申请等情形下予以换发“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改革举措。
1.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工商部门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未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商部门应对登记窗口改造升级,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2.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涵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对于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同申请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原件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留存,档案影像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和统计部门共享。
3.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相关内容,实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
4.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均由“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审查,各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企业在我省区域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经营行为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确保6月底前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遵循本通知操作规范基础上,各地可以采取其他实现改革目标的操作流程、路径和方法。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统计局共同组织推动。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地应增设综合受理窗口,合理调配窗口力量,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信息共享和证照发放等工作顺畅运转。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五证合一”的审批时限,但从材料受理到发照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加强社会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提供财政保障。各级财政应对“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五证合一”后,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和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
1.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规范
2.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操作流程
3.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4.浙江省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审核情况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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