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01 16:51

进口关税是由一国或地区的海关向进入国境或边境的商品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本土产业、经济调节等职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口关税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进口关税相关论文范文一:中国零关税机制的现状与发展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发展,关税减让,尤其是零关税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利用五年的时间已基本实现了其“入世”承诺;非但如此,中国还与某些贸易伙伴签订了零关税协议,进一步降低了其平均关税水平。目前,中国的零关税机制仍处于发展初期,产生了一定的贸易创造效应,但中国仍需更合理、更策略和更有效地发展零关税机制,从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零关税,经济效应,贸易自由化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直致力于逐步降低平均关税水平,实现自己的人世承诺。目前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虽仍高于发达国家3.8%的平均关税率,但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已处于较低的水平;不仅如此,中国与某些贸易伙伴签署的零关税协议又进一步降低了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帮助中国在双边或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获取更多的优势与利益。

一、中国零关税机制的沿革与现状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曾屡次遇到零关税问题,而不参加零关税协议是当时中国入世谈判的原则之一。但是,对于《信息技术协议》,中国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调查以及多方权衡,最终决定在1997年加入该协议。经过谈判,我国的信息产业又争取到几年的过渡期来进行调整,从而在2005年1月1日前实现所有的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此后,中国又陆续与几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其中较重要的有:

第一,2001年11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达成了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意向,并于2003年正式开始这项工作。双方决定从2004年起逐步废除6000项产品的关税,在第一批拟废除关税的约600项产品中,涉及了500多种《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这些农产品将从2004年1月1日起降低关税.到2006年关税降为零。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最终在2010年或2012年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中泰两国自2003年10月1日起就决定提前把双方蔬菜、水果贸易的平均关税由目前的30%降为零,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第一个“零关税”协议,是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2003年6月签署,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协议(CEPA)》,这是该协议的第一阶段,规定374项原产香港的货物获得零关税优惠,同时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18个行业的市场:2004年10月、2005年10月,中国内地又分别与香港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即第二、第三阶段的协议。其中,第二阶段协议规定对原产香港的713类进口货物给予零关税优惠,并继续扩大11个服务行业的开放措施,新增加8个开放的服务领域。自2006年1月开始实施的第三阶段协议安排,几乎所有符合原产地规则的香港进口货物都可获得零关税优惠,在服务贸易方面又增加了23项开放措施。

第三,2005年4月中国与巴基斯坦政府签订《中国一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巴之间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该协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将分梯次降低关税,并最迟于2008年1月1日前对约1200多种产品实施零关税政策。

此外,中国还与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规定对原产澳门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还允许部分台湾水果零关税进口:对一些非洲国家的进口产品单方面实行零关税;中国与智利将于2006年下半年全面启动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进程,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也正在进行之中。

二、中国零关税机制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静态效应分析理论上讲,零关税机制的静态效应分析是指基于零关税协议所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给协议国及非协议国的生产与消费带来的影响。贸易创造效应即指国内生产成本高的商品被贸易国生产成本低的商品替代,亦即比较利益原则所揭示的自由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这种效应对促进双边或多边贸易的发展,以及提高贸易国家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贸易转向效应则不同,它可能会限制零关税协议国与非协议国的贸易往来,损害非协议国的利益,从而降低全球的福利水平。但总体来说,零关税机制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转向效应,因此呈现正的消费效应。

实践证明,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的零关税协议对双方都是有利的。首先,对香港和澳门而言,CEPA对两地区经济发展的刺激作用是十分显著的。与2003年相比,2005年香港和澳门的GDP总量分别增长了16.5%和36.9%。2006年第一季度,香港的失业率五年来首次跌到5%以下;澳门的失业率也大幅下降,从2003年的6%下降到2006年2至4月的3.9%。以香港为例,CEPA第一阶段的顺利实施,有力地帮助香港经济摆脱了多年的困境,并走上蓬勃发展之路。

2004年,香港经济增长率达8.1%,是四年来最高,并明显高于过去20年4.8%的平均增长率。香港多项经济指标出现双位数的增长,其中,出口贸易全年实质增长达15.3%,服务输出增长达14.9%。失业人数及经季节性调整的失业率均降至自2001年年底以来的低位。CEPA中有关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协议,使得香港产品出口到内地的成本得以降低,从而提高了香港销往内地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刺激香港产品对内地出口的增长。据统计,2004年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126.7亿美元,增长了28.9%;2005年前lO个月,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的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71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0.9%。与此同时,CEPA也有助于促进中国内地制造业的出口。

虽然中国内地已经成为公认的世界制造业基地之一,但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于欧美与日本市场,反倾销事件屡屡发生。CEPA的实施有助于一些中国内地企业将部分生产工序设在香港,利用“香港制造”的产地来源地位,规避西方国家对中国大陆产品的歧视性政策和贸易保护措施。其次,中国内地制造业产品可以有机会更好地利用香港服务业走向国际市场,并获取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和原材料的便利,从而最终促进中国内地制造业产品的出口。由此可见,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的零关税协议的确带来了贸易创造效应。该效应有利于双方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内地的消费者可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更优质的香港原产品。

中泰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也产生了一定的贸易创造效应。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与泰国取消了两国之间的108种蔬菜和80种水果的贸易关税,中国在当年第四季度对泰国出口果蔬就达8.2万吨,而2003年前三个季度的总出口量才不过4.9万吨,2003年两国的双边贸易额更是首次突破百亿美元大关,达到了近127亿美元,同比增长48%:2004年中泰双边贸易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全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73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泰国出口果蔬16.2万吨,同比增长26%,而泰国对中国出口果蔬也达300.4万吨,同比增长49.4%。由此可见,中泰的蔬菜水果零关税协议所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还是非常显著的。中泰两国的消费者也可以用更优惠的价钱买到更多的进口水果和蔬菜,目前,两国市场上都随处可见从对方进口的品质优良、价格适宜的新鲜水果和蔬菜。

理论研究表明贸易创造效应的大小要受到零关税协议成员国之间贸易规模、经济结构类型、现有关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贸易创造效应与贸易规模具有正相关性,即零关税协议国之间的贸易规模越大。零关税所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就越强:反之,则越弱。零关税协议所涉及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结构类型越相似或接近,零关税协议产生贸易创造效应的机会就较多;反之,贸易转向的机会就较大。零关税协议成员国之间原有关税水平越高,实施零关税协议之后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就越大:反之,贸易创造效应就小,并且倘若协议成员国对非协议国的保护关税较高,零关税协议则会产生较大的贸易转向效应。

据此分析中国内地与香港以及中泰果蔬产品之间的零关税协议,可以发现由此导致的贸易创造效应是有限的。首先,在中国目前的贸易规模下,中国与香港以及泰国的贸易规模均相对偏小,中国从香港的进口占总进口额的比重在5%以下;2003年中泰两国的双边贸易额虽然首次突破了百亿美元大关。

但这一数值也仅占泰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8%,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5%。其次,虽然中泰果蔬零关税协议在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中国从泰国进口果蔬的平均关税为28.7%~63.8%,泰国从中国进口同类产品的平均关税为60%,并且中国内地与香港的零关税协议在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中国仍保持了约11%的平均关税水平,这些关税壁垒的降低势必有利于贸易创造效应的发展,但是中国与泰国果蔬类产品结构的差异性又限制了贸易创造效应的深化。

与此同时,零关税协议实施之后,即使到2008年之后,中国内地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仍然保持了9%的关税壁垒,由此会带来较大的贸易转向效应,囿于香港制造业现有的生产规模。即仅有制造业员工20余万人,制造业占GDP的比重不足5%等现实状况,又大大限制了零关税协议给双方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最后,零关税带来的降价效应有限,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税费的存在以及人工成本、检验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估计零关税带来的降价空间不会如消费者期望的那么大。

(二)动态效应分析所谓动态效应分析主要是指零关税机制对协议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生产结构调整效应、竞争促进效应、投资刺激效应、资源优化组合效应等。零关税协议的实施可能扩大协议成员国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生产规模和贸易规模,使其国内生产资源由非优势产业向优势产业转移,从而导致产业结构调整,并带来优势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与此同时,零关税协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加之“技术外溢”效应的发挥,将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有效,不仅有助于国内外投资的增长,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自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港资投向内地,据统计1979-2002年内地累计实际利用外资4462.55亿美元,其中来自香港的就达2048.75亿美元,占45.91%~81,这些港资对中国内地工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零关税协议实施之后,资源如何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进行配置就成为关注的焦点。香港投资内地的制造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中国内地经过了这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产业链条、配套能力和供销市场。而香港的制造业则经历了长期的低迷,目前香港制造业工人占全港总人口的比重已相当小,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更是奇缺,并且香港的人工成本、地价租金等与中国内地相比仍是较高。这些都不利于香港制造业的发展,因此大规模港资回流的现象并不会发生。

但是部分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港资企业以及研发、设计和品牌创意等关键工序则可能回流香港。因为这些企业和环节并不看重土地、人工等因素,而是更重视人力资源素质、综合环境等因素,后者正是香港相对中国内地的优势所在。因此,零关税协议的实施就可能会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形成更加合理的专业化分工,通过充分利用中国内地与香港各自的优势,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推动双方工业的发展。

中国内地的企业,尤其是广东地区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与香港的零关税协议扩大优势产品出口,降低进口原材料成本,扩大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的经济规模,改善企业素质并推动产业结构转型。通过与香港的合作,推动中国内地企业发展高附加值、高端高价产业和产品,从而使这种合作向更加有序、有效的层面发展。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零关税机制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虽产生了一定的贸易推动作用,但并未充分发挥零关税机制的贸易创造效应。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零关税机制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尤其是在2002年12月,在世贸组织召开的市场准入谈判小组会议上,美国正式提交了“非农产品零关税”方案,建议所有成员在201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和消费品的关税,从而使“零关税”问题再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中国零关税机制的实践经历也表明.中国不应消极拒绝“零关税”,因为这将使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面临被“孤立”和“边缘化”的危险。中国必须积极做好准备,以更主动、更策略和更有效的方式来发展和应对零关税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零关税机制-[飞诺网FENO.CN]

三、中国零关税机制的发展建议

(一)确立零关税机制的动态发展观世贸组织框架下,零关税机制不仅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也涵盖服务贸易领域“零关税”。世贸组织成立后不断就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基础电信、金融服务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相继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参加方均承诺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这事实上就是服务贸易领域的零关税协议。中国在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不仅包括货物贸易零关税,而且也涵盖了有关服务领域的开放。

即使在货物贸易领域,零关税机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涉及零关税的产品以及参与零关税协议的国家都在逐步增加,而美国提出的“非农产品零关税”方案是目前涉及产品和国家最多的零关税协议。虽然这个协议一经提出就遭到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削减关税更是大势所趋。零关税和国际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例如,1996年当美国提出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的概念时,其他国家都感到不可思议,但是到了1997年,就有40多个国家相继加入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二)选择性地发展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应该说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参与大规模、大范围零关税协议的能力与实力。如前所述,只有在零关税协议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接近或相似时,零关税协议的实施才会为协议参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从而为零关税协议实施国的消费者带来正的消费效应。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中国的出口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而发达国家最有竞争力的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汽车、高端机器、机械产品等。世界范围内贸易自由化的实践也表明,全球零关税进程都是先行业、再区域、最后全球范围推广的。因此,中国必须通过有选择地发展双边或多边零关税协议来为今后零关税机制的进一步拓展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

(三)尽力规避零关税机制的负效应对于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下层和国际供应链下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加入零关税协议后所要承受的损失就越大。尤其是当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太弱,还需要适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加以扶植的时候,过急地加入零关税协议非但不能享受到零关税协议所带来的正效应,反而会使本国的幼稚产业或弱势产业被国外成熟的产业所扼杀,同时,国内的一些重要经济部门也会逐渐被外资企业所控制,最终不仅丧失了国际贸易发展进程中应获取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威胁到本国的经济安全。

虽然中国在某些劳动密集型产品上具有一定的出口优势,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零关税计划也可能会给这些行业带来贸易创造效应,从而扩大这些传统优势行业的出口和发展,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有一些行业,如汽车、机械制造、食品等行业并不具备应对零关税机制的能力。此外,我们也应看到发达国家对我国优势产业的出口产品更多地依靠非关税措施加以限制,如美国就经常对我国的纺织品施行反倾销措施,因此对这些产品的零关税计划也并非一定给我国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分析零关税机制的利弊,才能在零关税机制的应对与运用方面争取更多的利益。

(四)合理运用非关税措施作为零关税机制的补充美国之所以敢提出“非农产品零关税”方案,一是美国目前的平均关税水平不到5%,到2010年关税税率降低为零,减让幅度不足5%;二是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已经很低,而运用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做法则使用得更为广泛,且在做法上更为巧妙、手段上更为隐蔽。例如,OECD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向WTO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小组提交的最新的、直接的通报资料显示,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主要的贸易障碍,几乎占通报总数的一半(44.4%)。

事实上,世贸组织规则并没禁止所有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今天的国际贸易已经进入一个在拓展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拥有诸多例外条款和规则,以及如何处理和设置贸易保护,尤其是如何运用非关税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时代。逐步降低关税水平和取消非关税壁垒不仅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而且是大势所趋。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合理地使用非关税措施。相反,在我国零关税机制逐步发展的时候,我们更应学会合理运用非关税措施,将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手段从关税措施转向世贸组织许可并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广泛实践的非关税措施,如反倾销措施、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及装船前检验等,并将采取数量限制、政府行政管理等传统非关税措施转向非直接限制进口数量、但在实际上又能起到保护作用的措施转变。必须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及允许采用的保障措施,通过建设与完善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方式来建立我国长期的、积极的非关税措施战略规划。

(五)策略利用零关税机制参与国际贸易谈判零关税机制是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结果之一,也是推动区域经济自由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途径。目前,几乎所有的自由贸易区谈判都不可能避免关税减让与优惠的议题,其中多数谈判都涉及零关税问题,可见,零关税协议已成为贸易谈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从双边贸易便利化到区域自由贸易区、从区域经济组织发展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来看,全球零关税改革也必定会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发展中谈判的焦点。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地位的不断提升,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打破原有的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从而与一些国家产生贸易摩擦。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2005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5l起,国外发起的特保措施调查7起,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共计21亿美元。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阶段,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在世贸组织框架内组织相关企业、部门与这些国家进行贸易谈判,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有的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品发难的同时,也期望以此为契机要求中国更多地开放国内市场,改变与中国不平衡的贸易状况。

例如,2005年欧盟对我国皮鞋、劳保鞋开始反倾销调查,并于2006年10月5日做出最终裁决,决定在今后两年内向中国产皮鞋征收高达16.5%的反倾销税。事实上,许多欧洲制鞋商一直希望能够进入中国市场,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欧洲制鞋商与零售商一直在觊觎中国皮鞋进口“零关税”,因此,我们应策略地利用零关税机制在解决贸易争端与摩擦的谈判中取得期望的成效。

进口关税相关论文范文二:入世后我国关税政策的目标选择

摘要: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政府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或调整关税政策。传统的关税政策理论已经不能解释当今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在确定我国的关税政策之前,必须首先明确我国关税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本文提出,我国政府应当将关税政策的目标确定为保护幼稚产业、维持就业水平和降低福利损失三个方面;同时相对弱化关税的组织财政收入职能、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和平衡国际收支职能。

关键词:世贸组织;约束关税;关税政策;目标选择

一、引言

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

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的调整。自主性的关税政策调整的局限性在于:关税政策调整的过程可能相对较长,没有外部压力的调整方式可能会因为国内各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延缓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外部约束的关税政策调整则不然,它强调一旦该国接受了某种协议,承诺要实行贸易自由化,那么该国的关税就必须按照所承诺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协议。我国入世以前的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是以自主性为基本特征的,是建立在自身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1984年至2001年我国的关税水平从43%降到12.7%。加入WTO以后,我国关税政策的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也就是说,关税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WTO各项协议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8—货物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关税总水平2005年将降至约10%,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抓住入世带来机遇的同时,避免由“非自主性”关税减让带来的冲击,就成为重要的课题。因此,在WTO框架下建立起有利于国内经济发展并且符合各项有关协议要求的关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二、传统关税政策理论的局限性

传统理论将关税政策分为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财政关税政策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关税政策。从关税的经济效应上看,不论税率高低,凡征收关税都会同时产生财政收入效应和影响进出口的效应。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经济越落后的国家,关税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关税的财政特征越突出;相反,发达国家的关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则低得多。

保护关税政策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即根据本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外国同类进口产品课以重税,使进口货物的成本高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应该看到,尽管保护关税政策可以短期内保护本国产业,但保护关税政策与比较优势理论相悖,阻碍了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长期执行保护关税政策必然造成对国内一部分低效率企业的保护,从而阻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引致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损失。此外,本国的出口商品也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关税报复。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政策还应包括自由贸易关税政策(于立新,1997)。所谓自由贸易关税政策是指以降低关税或免征等方式来促进国际间贸易自由发展的关税政策。财政关税政策的最低限度是不会为零的。而随着世界多边贸易集团的建立,最终会形成零税率的自由贸易关税政策。已经建成的欧洲联盟大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几个区域市场内有关各国对部分商品流动实行零关税的做法都证明了这一点。

尽管上述区别关税政策的传统方式在理论上是清晰、明确的,然而对实践中各国关税政策的解释作用却越来越微弱。一些国家一方面积极倡导自由贸易、削减关税壁垒,另一方面又采用保护关税和保护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保护主义特征。例如,美国作为构建WTO的倡导国,其平均关税税率在80年代末降至4.8%,表现出自由关税政策的特征;但同时又按照有效保护关税税率设置阶梯关税,在名义关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达到提高保护程度的目的。

在该国的关税结构中,有效保护率最高的关税分别是服装43.3%、纺织品18%、鞋类15.4%。因而,将关税政策简单地划分为保护关税政策、财政关税政策或自由贸易关税政策的方法一方面难以区分各国所采用的关税政策,另一方面,也无益于我国关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笔者认为,在制定一国的关税政策之前,首先应当明确关税的征收对进口国国内和国际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即关税的作用或效应。关税政策应当体现政府对关税某一项或某几项职能或作用的强调,其对本国经济所产生的作用才会更有效。

三、关税的经济效应及其对制定关税政策的影响

关税的征收会对进口国产生产业保护效应、国际收支效应、财政收入效应、收入分配效应、劳动力流动效应以及社会福利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关税各种效应的作用方向并不都是一致的。

例如,财政效应的充分实现,要求进口商品的下降量等于零,而产业保护效应则要求进口商品有一定的下降量以至降为零,二者的作用方向是相反的(刘广平等,1999)。再如,收入分配效应的实现要求对需求弹性较大的进口奢侈品征收较高的关税,然而,最优税率的理论表明,对需求弹性越大的商品征收越高的商品税将造成更大的效率损失(谈毅等,2001)。换言之,关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与社会福利效应的作用方向也是相反的。这说明,关税各种效应的作用方向并不相同,也就是说,一定的关税制度并不能满足所有关税政策的需要。

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都面临着关税减让的约束。在这一前提下,我国政府在制定关税政策时,就必须对关税所能达到的效应进行取舍,明确关税制度想要达到的政策目标,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调整关税制度,从而使关税制度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

四、入世后我国关税政策的目标选择

(一)需要强化的关税政策目标

1.保护幼稚产业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的工业化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实践表明,当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处于落后阶段时,政府只有采用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使其尽量不受国外的强大竞争对手摧残,才能使国内工业得以建立和发展。欧美等经济强国的工业化历史也表明,对幼稚工业的保护是促使产业成熟进而迈向自由贸易的必要阶段。从世贸组织的协定上看,GATT1994保留了将进口关税作为唯一贸易限制手段这一基本目标。

但是,各成员国必须承诺具体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的最高限制水平。我国加入WTO后,如何优化关税结构,达到有效保护的目标十分重要。从贸易竞争指数上看,我国目前竞争力较强的产业主要有纺织业;缝纫及皮革制品业、食品制造业、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等,2003年的算术平均关税率分别为17.28%、13.4%、21.02%、14.38%,都高于11.5%的约束关税率。

因此,完全可以适当降低上述产业产品的关税税率,以换取其他一些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产品关税税率不降或少降。在降低税率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在各个产业内部,比较优势存在差异。以纺织品为例,其内部行业竞争力很不平衡,从服装到丝绢、针织、麻纺织、毛纺织、染整、化纤、化机,竞争力逐次降低。因此,在调整产业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也应采用差别税率体现其内部差异。二是在考察各行业比较优势的同时,还要注意其变化趋势。在制定税率时,还应动态地分析这些行业未来几年内的可能走向,对比较优势渐弱的行业要慎重考虑,降税不应过急过多,最好暂且预留部分降税空间。三是在调整关税税率结构的同时,应当缩小实际征收率与名义关税率之间的差距。

由于我国关税制度中存在大量的优惠政策,同时加工贸易在进出口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实际征收率与名义关税率之间差距较大。这一方面不利于反映我国为遵循WTO关税减让协议而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产业保护关税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今后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当鼓励发展一般贸易,逐步扩大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同时,逐步清理关税制度中的优惠政策。

2.维持就业水平

现阶段我国关税政策的另一个目标应当是保护就业水平。关税的征收将引致产出相对价格的变化,从而产生短期的资源配置效应。关税减让造成经济中不同部门的结构调整(StolperSamuelson定理)。与此相对应,每个部门的劳动力需求也相应调整,产出价格的变化将导致劳动力向更高价格的产品转移。在调整期间,将出现“结构性失业”——在整个经济中劳动力的短缺和剩余并存。有关研究的结果表明,贸易改革对各部门之间的就业水平具有重要影响。

某一部门的保护率降低1%,将导致该年度内就业水平下降0.4-0.5%。从长期看,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者根据市场需要更新知识和技能,关税的降低对我国整体就业状况的影响不大,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压力将逐步缓解。

但是,从短期看,关税减让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可能是我国加入WTO最主要的调整成本。国际失业与就业委员会的调查测算显示,加入WTO后,我国的GDP每年增幅提高3个百分点(联合国贸发会议和亚洲银行的测算结果为2.94个百分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可以新增加400万个就业机会。但实际上这种测算有些过于乐观。据统计,1990年代我国的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增长率/经济增长率)较小,仅为0.10-0.12左右。按照中国统计年鉴(2002)中2001年的就业人员数73025万计算,经济增长提高一个百分点所能创造的就业机会仅为73.03-87.63万人,远远小于上述估计。

此外,根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评估,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的降低将导致增加1100万失业人口。因此,保护就业水平应当是我国关税政策的目标之一。在进行关税减让时,应当考虑那些就业人口较多而又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如农业、汽车制造业等。对这些具有维持劳动力就业效应的行业短期内应当予以适当保护。

3.降低福利损失

国际贸易理论表明,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一国征收进口关税的结果是导致消费扭曲或生产扭曲,进而导致进口国社会福利的损失。笔者认为,关税政策不应仅以收入或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持就业水平为目标,还应在关税的设置过程中尽量减小关税所造成的扭曲效应,即把减小关税的负效应作为关税政策的目标。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大,征税所造成的扭曲越严重。

因此,在设计进口关税税率结构时,可以对进口需求弹性较高的产品征收相对较低的税率,对进口需求弹性较低的产品征收相对较高的税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进口需求弹性较高的产品一般是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对这部分产品征收高关税容易刺激走私活动;而且高关税壁垒引致的高利润可能会使国内大量资源流入这些行业,从而导致基础产业投资不足,制约国民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产品进口需求弹性低,可能是因为国内尚不具备这类产品的生产能力而不得不进口,也可能是国内经济发展对该类产品的需求量非常大,依存度高,因此价格变动对需求的影响不大。对这类产品征收高关税提高其价格,可以促使企业寻找或自觉研制替代品,也可以通过价格体现该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稀缺性,从而诱使资源流入该产业。

(二)需要弱化的关税政策目标

1.取得财政收入

财政关税政策是最原始也是最古老的关税政策。关税之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成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主要原因是易于征收、便于管理。因此,在经济发展早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关税具有阻碍贸易自由流通、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商品与技术交流的作用,同时还造成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因此,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GATT/WTO为代表的国际经济组织就以自由贸易为主要目标,主张削减关税,反对政府干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要求各国关税水平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三分之一。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降低到3.75%左右,发展中国家也降低到15%以下。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后,关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迅速下降,关税的财政收入作用逐步淡化。

从我国的情况看,关税在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重1985年为10%,2001年为5.49%(中国统计年鉴2002),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按照加入WTO的承诺,今后我国政府必然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因而关税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还将有所下降。笔者认为,在履行WTO约束关税,弱化关税财政政策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将其划归中央税。这样做,一来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二来可以降低征收高关税带来的效率损失,三是可以解决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偏低的问题。

2.平衡国际收支

平衡国际收支的关税政策是指通过提高关税来减少进口,减少外汇支出,增加外汇储备,以平衡国际收支或保持贸易出超。然而,提高进口关税将使生产资源从出口商品的生产部门转移出去,从而减少出口;进口商品价格的上涨和生产资源的分配扭曲还会降低生产效率和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水平;采用提高关税改善国际收支的做法也很容易遭致国外的报复。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看,自1990年以来,我国一直保持着贸易顺差,2001年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1864.9亿人民币(中国统计年鉴2002),截至2001年底,国家外汇储备达到2122亿美元,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也从第11位提高到第8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2)。这说明,现阶段弱化关税政策的国际收支作用是可行的。

3.调节收入分配

与其他税收一样,关税的课征还具有收入分配的职能。对收入弹性较高的商品征收高关税用以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付出的代价很大,造成了较高的效率损失。首先,高关税在抑制消费的同时,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了高保护,使其可以在低效率的基础上获得高利润;其次,外商可以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绕开关税壁垒进入我国市场,建立合资或独资企业,从而就使关税保护民族工业的口号变得徒有虚名;再次,对这些高收入弹性的商品征收高关税并不一定增加税收收入;最后,这些商品的关税税率高,使得含税进口与无税进口之间的差价较大,增加走私逃税的收益,从而导致走私活动猖獗,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巨大损失。

这也是造成我国名义关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之间差距较大的原因之一。可见,对收入弹性较高的商品课以高额关税,虽然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却引发了上述一系列不利影响。和关税相比,对于收入弹性较高的非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征收消费税是增加财政收入和改善收入分配的更为合理的办法。与上述商品的较高关税形成较大反差的是,它们的消费税并不高。因此,有必要将关税改革同消费税的改革配合起来,在加入WTO后关税税率降低的同时,适当提高其消费税税率。

此外,采用以个人所得税弥补关税收入的损失,也可以达到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目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模拟结果(翟凡、李善同、王直1996)表明,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以替代实行贸易自由化造成的关税损失是一种非常合适的选择。它使基尼系数降低,同时也保持了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大部分效率收益。因此,不应再将调节收入分配作为我国关税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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