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范文一
为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现就电动三轮车禁止通行时段、区域的有关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
根据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的有关规定,由电力驱动的,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属于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并且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符合上述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
二、2015年6月23日起,电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两个时段(6:30-9:00,16:30-18:30)内进入以下区域:以黄河路、新世纪大道、沙家浜路、琴湖路、阜湖路、环城南路、书院街、北门大街、虞山北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通行时段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范文二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未列入国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入本市《 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 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的购车证明等实名购买。每名残疾人只限购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列入本市《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对在本市生产、销售上述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拼装、擅自改装上述车辆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五、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一)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或者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不予发还;(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三轮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罚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暂停对三轮摩托车销售、修理经营项目的审批登记。
特此通告。
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范文三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和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的要求,现就在市区辖区内(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下同)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是指相关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相关技术参数主要是指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等符合国家强制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符合标准并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专用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二、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
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或未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又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标准或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实行过渡期管理办法。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限行区域。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市区辖区内道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二)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自行到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识。登记期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过渡期满,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识自动失效。
(三)驾驶人应持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的期限为6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申领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以宣传教育为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申领摩托车类驾驶证提供便民服务。
(四)过渡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2.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驾驶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和临时通行标识,戴安全头盔;
5.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安全的其他通行规定。
(五)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三、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由质监、经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理,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违反上述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
发现各销售企业对未销售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五、各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
各县(市)参照本通告内容制定本县(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六、本通告(韶府规审〔2014〕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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