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罪量刑
假冒商标最有哪些量刑?假冒商标罪是不是很严重?小编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标罪量刑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侵犯商标权如何处罚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可以作为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法院作出裁决。《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如何才算侵犯商标权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奢侈品商标能否跨类保护
案情简介:
路易威登马利蒂引用其在第18类“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等商品和第25类的“服装”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路易威登”和“LOUIS VUITTON”系列商标,对姚宏安在第30类的“茶、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粗燕麦粉、各种研碎的被蒸熟的小麦(粗面粉)、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蜂王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提出异议。其核心异议理由是“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应当获得扩大保护,应依据对已注册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规定不予核准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裁定结果:
(2010)商标异字第17990号《“路易威登”商标商标异议裁定书》显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4162219号“路易威登”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的理由: 被异议商标“路易威登”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系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在我国时尚产品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其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因此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异议人要求认定其引证商标驰名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
律师解析:
上奢侈品牌,即使是相对知名的奢侈品牌,其知名度也未必达到驰名商标的地步。事实可能正相反,奢侈品牌由于受众的范围窄而可能不具备商标局所认可的知名度。这主要和《商标法》所指的“相关公众”的范围有关:奢侈品并非生活必需品,它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在生活当中,奢侈品牌享有很特殊的市场和社会地位。对于奢侈品牌来讲,市场占有率和曝光频繁并不决定其身份,恰恰相反,正因为一物难求,而更彰显其奢华本性。
奢侈品是一种文化现象,需要时间的积累,素养的熏陶。真正享用奢侈品的人是懂得品味、欣赏并陶醉其中的人,他们对某一品牌的钟爱往往成为奢侈品人气的风向标。然而对于大众消费者来说,奢侈品是可望而不可求的,可能永远是一个梦。也正因如此,“奢侈品”的消费者相对较少,影响的人群相对较小。与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香皂、洗发水等日化用品,衬衫、裤子等服饰产品,糖果、糕点等食品以及其他生活用品相比,“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之类的奢侈品的受众要小得多,其知名度与影响力也仅限于少数高收入人群。
所以,奢侈品虽有一定知名度但未必达到“驰名商标”所要求的知名程度,如果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不能获得《商标法》的跨类保护。这同时也反映出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对证据的依赖,尽管路易威登的知名度相对较高,但其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仍因“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未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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