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房屋出租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4 12:42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
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
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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