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专业是一个新兴的涉及到管理、经济等多个方面的专业学科。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范文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摘 要】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的专业,它涉及到经济、管理、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方面。围绕专业人才市场需求、专业特色、课程体系构建等,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进行研究和探索,创新专业培养机制。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人才培养 专业特色
一、专业背景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调整本科专业目录后新设置的一个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促进和维系。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党在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决定》中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适应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基本建立。
其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呼唤社会保障教育。社会保障教育的发展,将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步入一种良性循环。如何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面对未来的挑战,这些都预示着本行业发展道路的崎岖与它所具有的极大的挑战性,但同时也更预示着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们的光明前景。
二、人才需求分析
1.劳动保障人才的社会潜在需求量很大
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它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化解个人的社会风险、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解除在职职工养老、医疗的后顾之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原来由企业承担的一些社会功能逐步走向了社会化。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目前除了负责招聘、培训、绩效、薪酬等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劳动关系管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文件,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所有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这些工作都需要劳动保障专业人才的完成。一些金融机构受托从事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托管,由于社保基金特殊性,使它的投资原则和发式不同与一般的公共基金,要在安全性第一的条件下追求投资收益率,同时要保持社保基金的流动性,因而这些金融机构在做投资决策的时候也需要劳动保障人才的参与。目前我国从事专业化的劳动保障人才缺口很大。
2.劳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强劳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十分强,涉及到的知识包括劳动经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律、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学科的知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部分,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在具体些说,养老保险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等内容。而且城乡实施了不同的医疗制度。此外,社保基金需要保值增值,这就需要将社保基金投入股票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运作,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这些工作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因而劳动保障的从业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系统学习和业务培训才能胜任工作。
但是,我国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员队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一是专业化的社会保障人才缺口很大,因此在需求和人才储备方面都有很大的空间。二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与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长远目标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三、专业培养方向及特色
在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门新兴的专业,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加上目前社会各界对本专业认识不够,在大学生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今天,如何定位,如何打造自己的专业特色,以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社会保障专业人才,成为每个开设社会保障专业的高校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对开设社会保障专业的学校通过实地调研和网上查询,了解到各高校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主要有以下几个专业方向:劳动经济方向、劳动关系方向、劳动保障方向、社会保险方向等,并形成了各院校自己的办学特色。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办学特色。因此,打造专业特色显得尤为重要,确定自身的专业培养特色,走专业特色培养之路,而不是大众化的培养模式。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特色的确立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目标市场的需求特点,即用人单位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人才应具有哪些知识和能力;了解市场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专业人才。二方面是本校的专业发展历程,相关专业支撑,自身的优势所在。要充分利用学院的优势学科,和办学经验,应依托学校的整体优势,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特色。三是是其它高校同专业的办学特点,优势所在,学生的主要服务市场;专业市场定位最终表现为专业特色,通过确立专业特色与专业差异,建立自己的专业优势,以此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率。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特色课程体系设置的原则
1.知识、能力与素质统一的原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特色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知识、能力、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平衡的关系,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基础,只有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基础知识,才能培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各种基本能力,才能提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特色课程体系的设置要体现层次性、结构性和系统性,立足于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培养上,使专业特色建立在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基础之上。
2.学以致用原则夯实基础、精通专业、强化特色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目标,也是课程体系设置的关键。整个特色专业课程的设置也应该围绕这个目标展开,坚持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专业知识教育为主线,以特色专业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因而专业课程的设置既要强调基础知识教育,也要重视专业知识理论的传授,更要突出专业特色课程的技能培养。
3.专业相融合的原则所谓专业融合就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该融合吸收其他专业知识,扩充学生的专业知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社会适应性不强,特别是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今天,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能够进入政府相关部门的比例很小,绝大部分毕业生将在企事业单位,因而要求课程设置要适应这种社会需求,吸收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扩大学生就业面。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范文二:浅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关系思考
论文摘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三、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
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
最后,由于我国将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争议也完全按劳动争议来处理。事实上,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仅视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视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虽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更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国家责任,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征纳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有关责任,而并非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由于劳动者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就会促使有关部门提高社会保障的强制程度。
总之,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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