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仓库管理规定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仓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1、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2、隔开储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储存方式。
3、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5、甲类物品: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6、乙类物品: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7、易燃物品: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四条 职责
1、基建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 2、物资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卫工作。4、安监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5、人力资源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有防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监部参加,并报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公司安监部应参与一起验收。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库房内应设置防高温、防雷、防潮、防毒、防爆、防静
电、防腐蚀、防遗失、防盗、防渗漏等安全措施。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4)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a)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防爆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章的有关规定。
b)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防爆等安全要求。
5)储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a)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保持仓库内进行有效的通风。
b)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c)根据危险化学MSDS相关要求对储存场所的温度进行调节。
6)临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拉设好安全警示带挂好“禁止烟火”及其他相关的标识牌,参照危险化学品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临时存放在仓库外。
7)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上应有清晰、明显的安全标识,在仓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还应设置“危险化学品标示牌”,注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相关内容。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随意改变使用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公司安监部审核同意。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9)不准在非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如生产需要,必须征得安监部的同意,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10)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堆场,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如需进行明火作业,具体执行《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消防措施
a)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如灭火设施和防泄漏设施)。并确保仓储有关的设施得到有效的维护保养.不定期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技能培训。
b)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可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c)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
2、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的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题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并根据危险化学品MSDS证书相关要求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标志: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危险化学品按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7)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储存; b)隔开储存; c)分离储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禁忌物料不得不混合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9)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及储存量限制
a)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b)储存量及储存安排见表1。
c)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d)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e)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f)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g)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h)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0)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1)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2)天然气站、油库及其他气瓶类的储存,参照《重点站房管理规定》和《气瓶管理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a)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表》做好出入库的记录。 b)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数量; ——包装; ——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c)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没有阻火罩的车辆不得进入仓库。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6)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要及时登记并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到帐物相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的管理制度,并在《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表》做好相应的记录。
8)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并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检查登记表》做好相应的记录。
9)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0)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每天做好仓库的巡查工作,发现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安监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予以报告,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11)非仓库管理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内必须做好登记。
12)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前放置静电释放板,所有进入仓库人员必须在静电释放板上释放身上的静电。
13)储存剧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安全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14)储存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后进入公司,要进入指定的库房和位置存放,并将化学品的数量及存放位置报安监部、行政部。
15)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5、废弃物处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具体执行《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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