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学生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6 14:51

河北的大学生在毕业后想做创业了,然而现如今的河北有哪些创业的政策?看完小编整理的河北省大学生创业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河北省大学生创业政策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从今年起全面启动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支持创业学生转专业、办休学。根据该意见,高校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自主创业休学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时间。根据创业需要,创业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学年限和次数,办理相关休学手续。此外,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发表论文、参与课题研究、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同时,在现有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毕业五年内创业有补助。意见提出,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及实践活动,凡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办公用房两年内免交租金,并可享受本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待遇。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并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创业引领计划”,毕业5年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我省将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

河北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据创业商机杂志了解,日前,河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依靠科技创业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参与科技项目研发工作。

《通知》要求,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高校毕业生通过科技创业实现创业创造良好的创业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类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为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省、市两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要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项目。

同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开发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鼓励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将积极吸纳国家重点大学河北生源毕业生和省内高校优秀毕业生参与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和技术研发工作。

此外,据创业情报知道,河北省还将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河北省大学生创业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一)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型企业。对创业者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按照 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将符合条件的网络创业人员和网络创业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从事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 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扶持。对有发展前景、还贷及时、增加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二次贷款。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免除担保发放信用贷款。

(三)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大学科技园区,扶持建设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主要对象(含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对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2016年河北省人社厅出台创业系列政策

1、政策扶持力度大,就业创业环境更优化

省政府5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实施意见》针对促进创业就业提出了更为有力的27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支持创客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发展,大力扶持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发展,对入驻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扶持项目,打造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支持各类劳动者在电子商务领域创业,使他们充分享受到各项创业政策;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放宽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政策的年限到毕业5年内;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国内毕业生同等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创业者开展各类创业专项活动等。

2、以农民工等人员为重点,返乡创业有奔头

省政府办公厅11月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优化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重要举措,对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了7类政策: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社保服务等。同时,我省将实施7个行动计划: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创业培训专项行动计划;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行动计划。

3、养老金连续上调,职工居民生活有保障

3月,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再次提高10%,实现连续11年稳步提高,年均增幅在10%以上。此次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到2200多元。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于2016年1月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负担70元),届时全省960万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将因此获益。

4、大病医保、异地结算,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

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12月中旬,全省各市全部开始支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报销起付线,最低报销50%,分段报销,保定、衡水等市最高报销比例达到90%。目前,全省报销限额最高达到30万元,有效解决了参保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7月,下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明确自7月1日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使用社保卡在省内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目前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便了我省职工,也对人员的流动和人才的吸纳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为跨省异地就医特别是京津冀医保合作做好了准备。

5、扩面、降费、提标,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作用大

5月,省人社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扩大援企稳岗企业的范围;11月,下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范围。

5月,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将减轻企业负担20亿元左右。

3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实际月人均领取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73.9元。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金月发放标准提高到650-930元,月实际平均发放水平达863元。

6、高温津贴、工伤保险,劳动者权益受保护

7月,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8月,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筑业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 (合同价款)的1.0‰参保,同时,规定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为全省120万名建筑领域从业人员提供保障。

7、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者更放心

12月,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各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格局全面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全面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以上,企业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建制率达到80%以上,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率达到90%以上。

在建立“三金”、“三机制”、“一入罪”制度机制体系基础上,省人社部门与省发改委等2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环境违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黑名单及发布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省委省政府部署督导,标本兼治、完善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今年以来,为19.2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19.4亿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8、取消人才集体户口管理费,流动人员又减负

12月,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这是继今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后,取消的又一项流动人员公共服务收费项目,是优化公共服务、减轻群众负担、促进人才流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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