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6 17:54

为了规范学生成绩,北京林业大学教务处制定了考试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林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林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它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又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抓好考核工作,使考核达到真实、严格、公正和公平,对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考核目的和要求

1.考核目的:

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绩是选拔人才、奖优汰劣、学位学历认定和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2.要求:

凡属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考核。未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缺课超过该课三分之一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该课按旷考处理。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统计认定。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第二章 考试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考试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主任,教务处处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教务处主管考务的副处长、考试中心主任、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处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处长为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组成。

第六条 考试期间,校考试委员会、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校、院考试工作,要对考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学校的所有日常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九条 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条 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如:作业、讨论、论文、设计等。

第十一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 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其它方式;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0.5周(含0.5周)以上,在教学计划中单独设课的课程要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十四条 考试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考试试卷命题规范严谨,题量、难易程度适当,覆盖面大;语言准确、插图工整、题意清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实践技能、综合能力考试要有合适的比例。

第十五条 试题原则上包括知识性测试内容和能力性测试内容两部分,试卷相应由知识题和综合题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的不同,这两部分所占比例由教师确定,但综合试题部分一般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出多套试卷:实行一套试卷统一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两套试卷,实行A、B两套卷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C三套试卷,其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和相当,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B卷或C卷用于下一学期的补考。

第十七条 命题应由命题小组完成,如组不成命题小组,应由学院或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完成。教研室(系)主任、教学副院长要对试卷质量、水平严格把关。命题人要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考试命题表》,经教研室(系)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应实行校内统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方式,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二十条 非试题库命题的试卷四年内考题重复内容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一条 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试卷代号)、试卷说明(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试题等部分,格式请参考教务处提供的模版(见附件),试卷页脚中要标明试卷代号和页码,如A-2,表示A卷第2页。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应在结课前2周完成。

第二十三条 命题完毕后,命题人或任课教师须将该学期要考试的试卷样稿、各套试卷评分标准电子版及各套试卷电子版(word或txt格式)和考试命题表在考试前2 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考试中心。试卷样本应由命题人直接送交考试中心印刷,不允许他人代送、代取。

第二十四条 样稿要求统一按B5复印纸单面打印,字迹要清晰。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考试试卷统一由考试中心印制。任课教师在考试前1-2天到考试中心领取考试试卷、考试答题纸,核对试卷内容无误后签字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审查人员、印刷保管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制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考试中心须妥善保管试题及试卷。印刷人员要即时销毁印刷纸版和废页。

第二十七条 命题教师要对使用前的试卷电子版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要加密保存于外置存储器中,不得保存于公用计算机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统一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周,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在十二周以后结课的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一般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统一考试。因实习、课程设计等原因需提前或延期考试的课程,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考试。

第三十条 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特殊情况要向教务处考试中心说明。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学生座位由监考人员统一安排,学生之间座位要有一定间隔。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教师、行政人员、班主任、团总支工作人员都有监考义务,服从学院或教研室安排的监考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直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监考工作,由机关总支与考试中心协调安排,以加强考纪、树立良好考风。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宣传,对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培训。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考试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

第三十八条 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第四十条 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犯,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以零分记入成绩,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

第四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四十四条 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第四十五条 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第四十六条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七章 监考、巡考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须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四十八条 考前要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

第四十九条 巡考人员应佩戴巡考标志。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座位,要求学生按规定就座。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学生考试证和身份证。考试前发现人证不符、非应试学生和没有证件的学生,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排定的监考人员不得请他人代监考,如确实无法监考的必须报告学院教学办公室或考试中心,经批准后方可代监考。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学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

第五十三条 监考、巡考人员既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又要关心爱护学生,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五十四条 按时开考,并确保试卷分发准确无误。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严格要求学生保证考场秩序,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接打电话或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第五十六条 发现违规学生,应收回试卷和违规证据,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场,并在《考场记录》中详细填写其违规情节。如违规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巡考人员或教务处考试中心,避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第五十七条 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五十八条 听力考试进行时,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第五十九条 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六十条 要求学生须在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收发试卷数量要一致。

第六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考场记录》。

第六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对不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犯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试期间,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党政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进行巡考。

第六十五条 纪检、主考及巡考人员应深入考场,勤于巡视,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十六条 巡考人员必须准时到场,坚守岗位,认真工作并及时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汇报考务情况。

第八章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第六十七条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持证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通讯工具、录放音设备等);

7.开考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翻阅、抄录);

8.开考后发现课桌抽屉内有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4.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7条除外。

第六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3.开考后在试卷下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开考后在文具盒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5.考试时在身体或衣物上抄录有相关资料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试卷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8.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和录放音设备的;

1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夹带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17.其它作弊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1、2、3、4、5条除外。

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及其它途径发现以上行为并经查证后同样处理。

第七十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立即终止考试;

2.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3.24小时内在校园内张榜公布;

4.考试中心备案后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复印后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处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规后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成绩。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第七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评卷工作,评卷教师应对各学生试卷进行认真评定,阅卷评分标准要严格、公正无误。

第七十三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制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习、实验、课堂讨论等)在考试成绩中一般应占20-40%的比例。军训及劳动课等难于给定评分标准的课程成绩按通过、未通过二级分制评定。

第七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完成考试的学生,经监考人员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场,该课考试成绩按所答试卷应得分数评定。

第七十五条 评卷教师在计算总评分数时四舍五入后以整数记录,不得有小数位。

第七十六条 平均学分积计算:

式中,P为平均学分积,可以按学期、学年或全学程计算;n为该生在所统计期间内选修科目门数;为科目i的相应学分;Di为学生i科目的成绩。

第七十七条 计算平均学分积时采用二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不计入内。平均学分积可以作为各种评优及有关激励机制的参考条件。

第七十八条 计算平均成绩时,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其换算关系见下表:

五级制 百分制

优 秀 90-100

良 好 80-89

中 等 70-79

及 格 60-69

不及格 低于60

第七十九条 无故缺考或考试不按时交卷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八十条 任课教师须按要求工整地填写成绩单,不可连笔,总评成绩60分以下者用红笔填写。

第八十一条 考试成绩单必须由评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于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交教务处和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考试的科目成绩须在放假后一周内交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以便及时登录成绩、通知学生和安排补考。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交者,按《北京林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签字上交的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行政科科长核实、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八十四条 考试后,任课教师应结合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对教学和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提高试卷质量,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教研室主任要对各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审阅,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相关人员。教研室要及时将试卷分析结果报院教学办公室。

第八十五条 试卷分析与装订要求:必修课以自然班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专业选修课以专业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全校公共选修课以课程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

第十章 考试试卷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学院、教研室必须将试卷妥善保存,建立试卷档案,学生的答题卷由教研室或学院统一保管,至少要保留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能销毁,答题优秀的答题卷应作为范例永久保存。

第八十七条 试卷须与试卷分析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监考记录和成绩单一起装订成册保存,便于教学检查和数据统计。

第八十八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和各学院须将考试样题、试卷命题表分类归档保存。

第八十九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要保留考查记录档案。

第九十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不定期对各学院试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查阅考试试卷,特殊情况下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章 补考

第九十二条 学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不补考,重复选修同一门公共选修课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九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学生须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

第九十四条 补考具体规定以每年度的《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二章 免修、免听

第九十五条 学生自身掌握的知识已经超出或达到应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者,可以办理免修或免听手续;学生应修的某门课程因某种原因不能跟班听课,可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第九十六条 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劳动课及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九十七条 因身体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上保健体育,经任课教师考核通过,方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九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需根据课程表在开课学期的第1周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九十九条 免修申请者必须参加开学初的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视为取得学分,以60分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该课程准予免修;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按原教学计划学习,该课程不能再提出免修。

第一百条 获准免听的学生须随时了解免听课程进程,按时完成教学过程中规定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等其它教学环节,否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

第十三章 缓考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或其它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考试后一般不予办理缓考。缓考办理程序为:持相关证明在教学办公室填写缓考申请表,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并由学生本人将缓考申请结果报告任课教师;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

第十四章 考务总结

第一百零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及时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一百零三条 考试中心要对各种考试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科课程考核。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北京林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