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致家长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1-12 16:22

家长们都很紧张孩子的安全,接下来是小编整理的保险公司致家长一封信范文,欢迎阅读。

保险公司致家长一封信范文一:

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深圳市委、市政府对青少年学生和儿童健康成长高度重视和关心,统一组织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由深圳市政府、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参保学生家长共同出资购买,通过招投标方式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保。现已进入2015-2016年度投保工作阶段,我们希望广大学生家长继续关注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极主动为孩子办理此项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深圳市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学生和幼儿。

二、缴费标准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每年每人15元,保费支付实行学生家长自愿购买、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予以补助的办法,保险费用由学生家长、财政、教育发展基金按1:1:1比例分担,即学生家长支付5元,财政、基金会各补助5元。学生监护人如不愿为学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财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不予补助,学生将不享有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深圳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监护人所承担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

四、保险责任及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或需要进行医疗救治的,保险人依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赔付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每人身故、残疾或烧伤赔偿金额累计最高为1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金额1万元。

五、参保办理

各学校、幼儿园作为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的承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投保学生信息收集、保费收缴等工作。

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家庭增添一份安心和保障。欢迎自愿参与!请广大学生家长认真填写好《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回执》,明确选择是否参保并签名确认后,由学生交回学校。

深圳市教育局

保险公司致家长一封信范文二: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让孩子安全健康成长,是每位家长最大的心愿,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个人自主自愿出资购买,主要是解决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死亡、伤残赔偿及医疗费用。该保险以中心学校为单位集体参保,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不冲突。我们希望广大学生家长关注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极主动为孩子办理此项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全日制大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籍(园)学生。

二、缴费标准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年每人50元,保费支付实行学生家长自愿购买。

三、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2015年10月1日0:00时至2016年9月30日24:00时止)。

四、参保办理

学校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保险参保的承办单位,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投保学生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等工作。同时将办理参保资料和代收的保险费按规定时间上报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

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家庭增添一份安心和保障,欢迎自愿参与!请广大学生家长认真填写好《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回执》,明确选择是否参保并签名确认后,由学生交回学校。

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回执

学生姓名 年级 班

同意参保 □ 不同意参保 □

家长签字:

城南第二小学

保险公司致家长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家长:您好!

首先,恭喜您的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有前进了一步,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国家的栋梁,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中国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是国内前十强的寿险公司之一,几十年来始终为千万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从而为广大家长和学子解除了后顾之忧。 胡适博士说:“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为明天的准备,父母为儿女的准备。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 学生保险费率低,赔付高的一种保险。下面简单介绍学生保险:

第一条 投保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6-25岁全日制学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被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可以获得以下理赔: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司理赔20000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根据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对发生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自费费用,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计算。

(四)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30000元(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予给付)

(五)疾病身故保险金:20000元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拒捕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7、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给点用非处方药不在);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3、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及并发症;

14、疗养、康复治疗,视力矫正、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和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 未尽事宜,以《泰康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学生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泰康疾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约定为准。如有不明,请咨询:0772-2807986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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