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政治学习总结
作为一名教师,更应该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敢于解放自己的思想、清醒自己的头脑,所以教师有必要进行政治学习。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学校教师政治学习总结,仅供参考。
学校教师政治学习总结篇一
近期,学校组织我们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学校党代会精神,从而掀起了一股解放思想大讨论的热潮。
要解放思想,首先我们要有思想。思想是一种认识,一种客观事物在我们头脑中认知的反映,并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出来,是一种“思”与“想”的结合。我想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形成自己的思想。不仅要学政治理论,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更为关键的是还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将思想与行动统一起来。所谓解放思想就是要使自己的思想认识,随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变化而变化,敢于实践、勇于探索,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作为一名年轻的党员干部,我觉得更应该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敢于解放自己的思想、清醒自己的头脑,使我们的思想永具革命性!要解放思想,我认为首先得走出害怕解放、拒绝解放、乱解放的误区。
一是害怕解放。主要是有“怕”的思想,怕出毛病、怕犯错误,怕领导责怪、怕同事嘲笑。在工作中有时会有很好的建议、措施,但由于“怕”的思想在作怪,不想说,不敢说。
二是拒绝解放。主要是有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解放思想是大到一个地区小到一个部门领导的事情,对自己来说认为没有解放思想的必要,按领导指示做就行了,拒绝解放。
三是乱解放。就是不知道什么叫解放思想,不知道从哪里着手,更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主要是平时学习不够,思想不够敏锐,思路不够开阔,思考不够全面。
学校教师政治学习总结篇二
在学校的组织下,我学习了《国家发展希望在教育,办好教育希望在教师》,我受益匪浅。我深深体会到:人世间,最无私、最宽厚的是爱,爱心是人的一种积极的高尚的情感,是人的行为的动力,爱可以产生融化冰雪的力量,爱心所至,金石为开。
一、浓厚的爱心,滋润学生的心田。
霍姆林斯基说:"教育的技的全部奥秘就在于热爱每个学生。"教师的爱是建立在对教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上面的,有这样一个分式是:亲近感+理解感+期望感。在老师爱心的雨露照射滋润下,学生感到集体的温暖和舒适,从而激发起奋进的欲望。
不断学习,使用好手中的指挥棒,让学生在爱的旋律中,谱写人生乐章。我班有位小陈的同学,他是先天的斜视,不仅这样,接受能力较差,易忘。刚入一年级时,说话不清楚,写每一个字,用右手的食指用力的夹着,左胳膊伸着,身子倾斜,浑身用力。即使这样他书写出的字你根本无法辨认。看到这样,我真为这个孩子感到心酸。别的孩子书写时,我就后把手的教他写0……横、竖……等等。做练习是的学生早已找好了题号,可是他连书的面数还没翻到。每次我都帮他画好题号。就连同桌,也常常告他的状:"老师,小陈把我的本压出皱了"。在做练习时他的笔、橡皮也是经常滚落在地,不是找不到这个,就是找不到那个。刚刚包的书、钉好的本,不几天,就被他弄的皱皱巴巴。每次我在帮他做好这些事情的同时,告诉全班同学要多关心和照顾小陈,因为他天生的不幸,他在学习上比我们每个同学付出的都要多。在我的关爱下,全班的同学也都学着来照顾和帮助小陈,不再听见有告他的状了。有了成功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渐渐地他的自信心增强了,他能写出一个端正的字来。现在小陈仍在继续努力,希望自已的作业本上,有一天也能得上鲜红的"一百分"。
学校教师政治学习总结篇三
一、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对教师的职业要热爱,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通过长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对教育工作产生了感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学生有了较多的知识,看着自己劳动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内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义的。天天与青少年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们作为教师对他们关心帮助太少了。高素质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中国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教师来承担我国的教育事业,所以人们说教师的职业是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说如果有来生我再选择教师的职业,以表示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但人并没有来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设,我只想说从事了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我觉得没有虚度此生。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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