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地合同

发布时间:2017-01-12 12:28

租赁协议是指某人(出租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或控制权(附带或不附带购买选择权)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换取租金或其他给付的协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租赁场地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租赁场地合同范文一

出租人(甲方):晋城市泰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晋城大地飞歌广告有阿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广告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甲方愿将国贸大厦A座一楼大堂电梯外中间位置承租给乙方,供乙方安装液晶电视广告屏。(大堂四台、消防楼梯间一台)

2.如甲方在国贸大厦A座一号电梯间安装框架广告位,愿将承租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3年

自年月日止。

第三条

1、对于乙方安装的电视按每台元/年计,首次缴费在投入

2、电梯内框架广告位,价格以实际安装时双方协商约定。

第四条 保险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条件有:

1、提供场地(位置共同协商而定)。

2、指定电源接入点。

3、保障视频电视安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2、有权对乙方制作发布的广告产品信息档次进行把关,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3、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允许同类广告公司在乙方所经营的位置(写字楼一楼大堂)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不得播放其他房地产商场、酒店、公司广告。

2、不得播放低端产品、建材、医疗等广告,控制噪音污染。

3、免费制作发布安全工作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及甲方物业信息,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4、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5、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6、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楼宇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

7、合同到期,乙方收回其设备,并恢复安装位置的石材原状。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除非有本合同约定“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发生或合同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终止合作或违反合作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或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要对守约方进行赔偿。如有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发生,则合同另一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届时如乙方预先支付给甲方相关费用的,甲方须按照实际结算,退还给乙方,但在出现上述“变更”的情形下,变更方有义务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该变更。

2、任何乙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阐明理由,给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解除。

3、若遇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具体包括地震、自然灾害、战争、传染疾病的蔓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任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情形证明文件,本合同即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本合同自动恢复履行。

4、若受国家政策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若合同任何一方违法约定,应根据相应损失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独家合作义务以通知协调义务,违约方须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力,租金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租赁场地合同范文二

出租方(甲方)(盖章):【韩大力】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乙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电话:

传真:

出租方(甲方):【韩大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大力】

注册地址:【无】

承租方(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建方 】

注册地址:【 周口市莲花大道中段】

鉴于:甲方有权出租本协议所指的场地。乙方为发展移动通信事业和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租用本协议所指的场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租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约定条款和通用条款两个部分组成。约定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租赁场地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通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场地租赁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场地租赁的条款。

第一部分:约定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

1.1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1.1.1 场地的具体位臵:【 郸城县汲冢刘营】;

1.1.2场地面积【100】平方米;

1.1.3该场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无】;

1.2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由【乙方 】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责任。

1.3 甲乙双方关于安全保卫的特殊约定:【无 】。

第二条 租赁物用途

2.1 乙方承租上述场地用于【堆放工程物料】。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2014 】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

4.1 出租场地年租金为【10000】元,租赁期限内的租金合计为人民币【拾贰万圆】(大写)元(RMB【30000】)。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4.2 租金按【年】结算,由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甲方于租赁期内每年12月25日前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30 】天内,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

4.3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郸城县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韩大力】

账户:【6222021717009416841】

乙方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确认账户信息。甲方如需改变其账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或确认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期限

5.1 甲方应于【2014】年【5】月【1】日前,将出租场地交付给乙方并使该场地处于满足乙方要求的良好状态。

第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

甲方:乙方:日期:

租赁场地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资产名称与地点

甲方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杏宾路旁边的场地(加油站对面,面积约20000m2)出租给乙方作为堆放石头场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出租期自 2010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1 年 3 月 5 日止。期满后若乙方需要续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每月计人民币元),本协议生效后先付一个月的租金,每月25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第四条 在租赁期间,如堆放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并不得无故阻拦乙方石头进场堆放。堆放在场地的石头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进行处理。乙方租赁甲方场地作为堆放石头场所,不得私自扩张面积或转租。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 租赁期满,甲乙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收回租赁物,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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