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的通告
盗窃,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盗窃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盗窃的通告范文一
XXX于2012年3月份入职,在操作部任职操作工一职,在公司期间被人举报多次偷盗,后经调取公司内部监控视频,情况属实,现对XXX作如下处理:一、偷盗物品办公用品(电脑显示器3台,主机5个)、钢材50根(300斤)二、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三、对偷盗的处理决定经公司相关领导研究决定,请xxx于2014年4月15日前(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整,并做辞退处理,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如4月15日前(含)未清算6000元账务,将呈报至当地公安局处理。
xxx网校财务部
20xx-04-02
关于盗窃的通告范文二
公司各部门:2014年4月22日我公司员工发现院内铁路挡车器的挡车块丢失,报保卫处。保卫处通过监控视频的排查比对,发现本公司更夫张青权有重大嫌疑。经询问,xxx对此事供认不讳。xxx承认他于2014年4月13日下午15:30分左右将挡车器的挡车铁块拿到打更房,过后扔到墙外,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xxx的这种偷窃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属于监守自盗,执法犯法的行为。在公司内部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xxx的偷窃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张xx罚款2000元处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给予xxx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xxx的偷窃事实,呈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4月24日
关于盗窃的通告范文三
为坚决打击街面扒窃、入室盗窃和盗窃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昆明市公安局决定集中力量对各种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盗窃、销赃团伙给予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现发布如下通告:
一、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街面扒窃、公交车扒窃、入室盗窃、盗窃自行车、盗窃重点工程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盗窃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盗窃团伙犯罪人员。
二、公安机关将加对大二手机动车、自行车、手机以及废旧金属收购等旧货交易市场的清理整治,依法惩处从事非法交易的市场经营业主,特别是对从事收购、销售赃物的人员予以严厉打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赃物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赃物,或者明知是被盗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四、盗窃或者明知是被盗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被盗赃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五、严禁包庇、袒护违法犯罪人员。凡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隐匿、销毁罪证,出具或制造伪证的,一律依法严惩。
六、希望全市各界群众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与各类不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凡了解、掌握违法犯罪人员活动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有权将违法犯罪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犯罪行为、协助破获案件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比照最高奖励标准给予物质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保密;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将依法严惩。
七、公安机关正告那些执迷不悟、尚存侥幸心理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作恶,尽快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案自首,交代罪行,立功赎罪,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的出路。对那些继续顶风作案、为害社会的不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不怠。
八、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0871-3015198或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信箱举报:昆明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
(三)网络举报:云南网警 http://61.159.214.200/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
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盗窃的通告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