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简单

发布时间:2016-12-09 16:49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你知道法制手抄报该怎么做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简单,希望大家喜欢。

法制伴我行

在我心中高悬这两盏明灯,一盏是信仰,一盏是法律,如果说信仰是前进的方向,那么法律便是前进的航标。在浩瀚的人生海洋中,如果我们是一只漂泊不定的小船,那么,法律就是我们的导航灯,为我们指引前进的道路。周公制礼,韩非说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大凡有成就的人无不奉公守法,明礼诚信。军令如山的孔明挥泪斩马谡,他的心中是军法;铁面无私的包拯忍痛铡亲侄,他的心中是律法;鞠躬尽瘁的周总理带头守法,他的心中是国法。“法”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在他们心中闪烁,照亮了自己,照亮了他人,照亮了千年……在包拯的公堂上,“法”是那张高悬的明镜,一尘不染;在老百姓的心里,“法”则是那台公正的天平,不偏不倚。

公元前18世纪,在古巴比伦王国,世界第一部成文法——《汉穆拉比法典》的诞生,在人类历史的土壤里播洒下了一颗法律的种子,经过几千年日月精华的滋养和云电光风的考验,现在已经长成为一株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如今是个法治社会,法治简单地从字面上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而法治文化是指法律法度推崇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遵守一系列的法律理念。

在我们心中,“法”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因为它代表着公平和威严,如一把无情的利剑,公平有利地挥洒在每一个角落,令犯罪分子心惊胆寒,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它又是正义的化身,能让浪子洗新革面,重获新生。法无处不在,它存在于我们的身边,就在我们的周围,如电磁波一样无声无息地编织着一张无边无际的巨网,法网恢恢,无论是君臣还是庶民,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将难逃法网;法海无边,对浪子而言,却又回头是岸。

然而如果触犯到了法律,同样的你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像有一天,一辆大货车装着集装箱,然后有一个黑色小轿车在路口,准备拐弯,突然大货车速度极其的快,向黑色小轿车开过来,大货车车头躲过了黑色小轿车可是集装箱却想小轿车砸了下来。引发这一系列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大货车司机疲劳驾驶。最终这位大货车司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应该遵守法律。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治国无法则乱”,早在几千年以前,柏拉图就说过一句名言:“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类一样”,正是有了“法”,才使我们得以生活在一个有秩序、有保障的环境中。

岁月无痕,而烙在心中的法的印记却是永恒的,让我们放飞法制的梦想去飞翔吧!

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简单

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一

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简单

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二

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简单

关于法制伴我行的手抄报图三

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3、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4、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6、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1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13、学校应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14、学校应当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5、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1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1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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