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属于什么罪名

发布时间:2016-12-13 18:00

你听说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属于什么罪名

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严重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犯罪。

本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与之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据此,行为人不论以何目的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都应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机承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任务,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公共安全意识不强,对此不够重视,往往会找各种理由与司机较真,抢夺司机方向盘。

在他们看来,此行为只不过是与司机过不去,根本没想到会给整车乘客带来危险,更没想到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此行为给予遏制。

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罚

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不应全都按构成犯罪或者全都按照违反行政法规处罚,而应按照该行为轻重程度界定处罚。因为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有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处理的规定。

比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说明,对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不应一刀切,应实事求是,根据该行为的轻重分别处理。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应分轻重来处罚。

司法实践中,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属于较轻的,只需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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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一、该罪的定罪量刑要准确适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

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二、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

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

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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