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已经建立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体系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监管。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探讨的是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在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业绩预告不规范现象仍屡禁不止。有部分公司未能在1月底前及时刊登此类公告,或者遗漏披露,也有公司前后预告不一致,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误导。第二,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存在内容过长、格式不一的情况。投资者进行横向对比的难度较大,其信息有效性也打了折扣。第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评判尺度不一,部分非标审计意见运用存在不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效性。对于保留意见,有些会计师避重就轻,含糊其词,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尽可能地说明相关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同时,深圳交易所对深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审核情况表明,上市公司在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新会计准则执行不够规范。部分公司在落实新会计准则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正确理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将未列入该问答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但符合其定义的特殊项目却列入了经常性损益。还有部分公司关联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随意,少数公司为了恢复上市或避免暂停上市,突击在年底采用关联方债务重组,并将关联方的债权记人营业外收入,以达到盈利的目的。二是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更正影响投资者判断。除正常因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因素外,深市主板上市公司中,有28家上市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其中6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估计,减少2007年度利润约3750万元,其余22家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总计减少2006年股东权益约1亿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较多出现,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稳定预期和判断。三是内部控制披露有待规范。有37家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内控评价报告。有相当部分公司在内控披露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披露公式化的问题,并且有避重就轻的倾向。同时,深交所认为,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控的核实评价情况也有待逐步规范。
财务信息披露对策
1.应加强对预测性财务信息与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力度
(1)加强预测性财务信息
尽管理论界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有不同的看法,从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或地区先后建立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制定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有关规范,其内容涵盖了披露内容、披露时间跨度、披露形式、披露格式及预测性信息监管方面的内容。
从我国实践来看,我国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仅停留在盈利预测和业绩预告阶段,大部分公司并未对其他财务项目进行预测性说明(比如对新一年度的业务进行定量的分析说明等等)。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体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出于预测成本与风险的考虑,比如2000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1999年经营业绩与盈利预测的差距在20%以上的昌九化工、桦林轮胎、大元股份、阿继电器、中国服装、航天科技、兴发集体、华菱管线、金牛股份、黎明服装、浙江医药等11家公司提出通报批评。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作用。当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信息时,那么他们只能采取观望或盲目决策的态度,这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对投资者而言,虽然他们并不拒绝过去和现在的信息,但其更偏好于未来导向的前瞻性信息。从2008年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事后总结来看,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行为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规范,今后应加强监管。
(2)严格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详尽的要求,比如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该及时披露。财政部也明确规定:在与关联方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定价政策、交易比重及其他交易要素。
《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6)》曾经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专门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从整体来看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意义重大。从历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况来看,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担保占据了较大的比例。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关联交易重要要素的披露避实就虚”状况。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监管的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仍然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例如,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对存在控制关系与不存在控制关系关联方不予区别。而这一点在关联交易中尤为重要,因为存在控制关系与不存在控制关系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完全不同。又如某些已披露的信息却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因此,中国证监会与交易所还需要积极研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2.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即在前一历史时期自愿披露的信息可能在后一历史时期会变为强制性披露的信息,而在前一历史时期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可能在后一历史时期会变为自愿性披露的信息。这种变化与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信息使用者的成熟度密切相关。因此,人为划定强制性信息与自愿性信息的边界将是十分不可取的。就目前来看,监管部门应该保持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均衡发展,而不是一味地强调以强制性披露替代自愿性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自主披露信息的行为,但并不是任意自由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的必要补充,它应在一定的规范体系下进行。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明显比较缓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观念淡薄,自主披露意愿不强;另一方面是因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成本以及机会成本较大,一旦发生问题,就需要由上市公司自己承担。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建设,采取诸如“安全港”等措施,积极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一定的信用评估机制,约束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与两方面因素密切相关。一方面是与独立董事古董事会人数的比例正相关。该结论的政策含义是,应积极推进并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信息披露决策权,从而逐步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另一方面是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有关。相比而言,同时发行境内和境外上市股票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自愿披露。这充分说明,外部治理对于公司自愿披露行为能够产生极其明显的影响力。这一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为了改进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市场治理建设,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和第三方市场力量的接管收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逐步培育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意愿和偏好。
3.继续发展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方约束
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是连接股票市场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重要纽带。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历来受到股票市场各类参与者的高度重视。作为资本市场的供给者,投资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与预测的风险水平成正比,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越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就越高;上市公司通过增加信息披露的数量和改进披露内容的质量,降低投资者估计未来收益时考虑的风险水平,从而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率降低,使得公司的融资成本相应降低。
虽然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加,但个人投资者仍占据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相当大的比例。大多数个人投资者除了关心每股盈利指标外,并不会阅读定期公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也不能准确地理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所透露的信息。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仅要求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能够被广大投资者所知晓、所理解。在某种角度而言,应该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素质,鼓励发展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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