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报版
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学生,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小编为大家汇总了一些法制手抄报版,大家可作为参考,希望大家能够获得幫助:
法制手抄报版资料:法律小故事
近来,我们在传媒中又见一些同样引人注目的恶性事件。深圳的“清水河危险品仓库爆炸事件”(《南方周末》1993年8月13日)及“致丽玩具厂火灾事件”(《法制日报》1993年11月21日),从法律角度讲,足以引起我们认真反思。这两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人们往往推之于管理不善,但是,如果用一句禅者之言“直指本心”的话讲,我们认为更重要、更直接的原因恰恰在于我们的某些执法之吏缺乏严格“奉职循法”的精神。
以法制为主题的黑板报图片
另外一些成为时下人们热门话题: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假伪产品、影响人民生活环境的污染问题。这些我们固然不能认为国家已经制订了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毕竟也不能认为是完全无法可依;问题的症结还在于有法不依,更为重要的还在于执法之吏没有切实认真地做到“奉职循法”。这里,又可以引发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法制(仅指法律规范体系)要成为法律秩序,必须使法制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运作起来,方能成就;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执法之吏的“奉职循法”。太史公说得好:“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最后,我们就狭义的执法之吏(法官)的现况,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中国现今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动员了社会中存在着的巨大能量,也赋予了人们充分发展自己的机遇,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也增进了社会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举世瞩目的。在商品经济的滚滚大潮中,出现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民事与经济纠纷剧增,这不纯然只有负面的、消极的意义,更有其正面的、积极的价值,带有一定的必然性质。诚如向松祚先生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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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一纯粹的行政协调或权力协调的经济秩序里,很少有法律纠纷产生。譬如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经济生活中,涉及法律纠纷的经济事件很少,因为在纯粹的行政协调经济秩序中,一切经济活动的进行都围绕着权力运作,法律无需介入,也没有能力介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而是依靠权力来解决。
面对已经出现的法律纠纷,提高了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人们,将纠纷诉诸法院,以便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获得法律救济,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实现合法利益,这是值得倡导的举动,尤其是对于向来“视诉讼为畏途”的中国国民来说,更是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视诉讼为畏途”,轻者破产,重者家亡,对于民事纠纷往往采取“私了”的方法;但是,曾几何时,在力求健全法制,完善法治的当代中国,我们又听到一种对于法院决讼断狱的不信任的声音:“官断不如私了”。本来,从法理说,从“私法自治”角度看,对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自行选择更为捷便、更为合意的解决纠纷办法,也是无可非议的。这对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对于实体权利的解决和实现,对于失衡的经济秩序的迅速恢复,对于法院减轻讼累,都将是有益的,对此,法律也是许可的。然而,现在问题的症结似乎不在于此。出现这种“官断不如私了”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是对于我们的司法部门的某种信仰危机。与此同时,也使原先的纠纷更加复杂化。这种不和谐音的出现,虽不能说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但是,至少应该起到对于我们的司法部门的示警作用。
民事、经济纠纷如此,对于某些“公法”领域的行政纠纷与刑事案件,也有如此情况。那么,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归根到底,问题似乎不在于现行法律规则的不完善(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备、健全的程度;恰恰相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距离,但是,问题不全在这里),而在于已有的法律规则没有被严格地遵循。再深一层设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例如,现在常常被人们引为诟病的: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地方一己的利益出卖了法律的正义。事实上,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也导致了经济发展中的地方割据局面,人们称之为“诸侯经济”,这将严重地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与全体利益,为全国统一市场之形成设置人为的障碍。在这方面,司法不仅没有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起到护航保驾的作用,反而助长了经济发展中的地方主义。当然,导致“法之不行”,也还有其他种种原因,其中值得注意的便是“奉职循法”的敬业精神之缺乏,以及执法之吏的腐败,如此等等。
西方唯实派法学家有一种说法;法律文件在没有得到法官的解释和适用之前,还算不上是法律。这种说法虽然失之偏颇,但也道出了部分真理。中国古代有一句法谚“法之不行,更甚于无法”。可见,法律不仅仅是写在文本上的,更重要的是要有“奉职循法”的执法人员严格地依法办事。我国关于法制的原则归纳得很好,其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被弃之不顾。国务院法制局孙佑海先生指出:
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除了立法工作跟不上形势需要外,还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关系极大。据一些省、市的调查,几年来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只有10%左右执行得比较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有的甚至在执行中遭到曲解,效果适得其反。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问题的严重存在,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干部群众,给进一步深化改革设下了障碍《(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法律思考》,载《十年法制论丛》第86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8月版)。据此,我们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市场法律秩序,法律规范体系固然必不可少,也有待完善;但是,更为重要的还是要使文本上的法律条文,变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秩序。这里,执法之吏“奉职循法"往往成为中介,不可忽视。
最后,我们认为:其一,应该把我国学术界普遍采用的“广义上的法制”概念,改为采取“法治”的概念(即法律主治),以免人们常常误解健全“法制”为制定一整套适用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则,而忽视了“法治”的另一层含义,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二,我国学术界及其他执法和传媒机构对于某些违法乱纪和违法犯罪现象,往往偏重于认为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则不完备;但是,我们以为现在应该是多多分析我国司法机构存在的问题的时候了,也应该是更多地强调一下法官的“奉职循法”精神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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