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源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背景,法律学习主要集中在对理论的研究和把握上,思辨性较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教育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职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新路径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获取知识、感受生活,但是网络上出现的各种新闻舆论、论坛、微博等,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极易引起职校学生思想波动,网络舆情对于职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而言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着消极因素,教师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尚且不稳定的在校学生开展相关教育时,不但要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基础,而且还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舆情,运用网络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活动。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网络舆情;人生观;世界观
一、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影响分析
网络舆情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是网络舆情表达了民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观点、看法,体现着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等,教师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上可以借助网络舆情事件与学生展开讨论,通过课程目标的正确引导,让学生能够运用正确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正能量”得到延伸。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舆情中出现的一些较为偏激和片面的观点、意见、态度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初学生的思想认识,如果教师不能有效的加以正确引导,极有可能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影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升。
二、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新路径
(一)充分发挥多元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就要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一些职业道德和法律问题能够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道德理论和法律条文,因此有机的借助网络舆情展开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调动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教师要紧紧把握正确的思想引导,特别是在职业道德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们通过网络舆情事件进行深入讨论,在发表自己看法的同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如: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积极运用好网络信息资源,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作用,让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积极的和向上的,让网络资源能够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教学服务。
(二)积极营造健康网络舆情的教育环境
网络舆情具有发展迅速的特点,因此教师要注意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营造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对运用网络舆情发展变化有机的实施职业道德与法律做到有备无患,这样在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方向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网络舆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相应的分析和讨论,教师要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正面性进行合理的把控,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如:网络职业炒作家就是通过网络炒作、欺骗等手段骗取大众目光,以此满足自己的商业目的。而面对这种现状和目前还无法纠正的无奈,我们要双面引导学生,一方面要学生做正能量的实践与宣传者,另一方面也要客观的分析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正视这些问题,从而使学生更加坚定依法治国的正确思想认识。在2014年网络热词中“法”字在7000多条网友推荐词中脱颖而出,这也为职校学生对建设法制中国的认识构建了一个健康的网络认知环境。给予学生这样一个健康的网络舆情发展教育环境,合理把控网络舆情发展与学生思想健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使职校学生在正确认识网络事件发展本质的同时,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觉悟认识。
(三)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发展的舆论问题
在网络舆情背景下,有效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就不能脱离教育主体而言他,首先是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舆情,使这些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网络新闻、网络事件成为有效开展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工作的武器。如:2014年五四青年节习近平总书记与北大师生座谈中发表的重要讲话,不但在网络上引起了全国广大师生的讨论学习,而且也成为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人生方向的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良方。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修德”要求,结合职校学生的思想道德与知识基础,使学生懂得“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的道理,其中职业道德就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注重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使网络舆情始终释放出“正能量”。
(四)积极开展职业生活常识的专题活动
在网络舆情的大环境中,职业道德和法律类话题始终是一个不可逃避的主要舆论问题,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课程实施目标的要求中明确要求教学要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可见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是要融于生活的,网络舆情中涉及社会生活类话题的事件很多,这无疑在给学生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还可以展开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对业道德与法律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最终促使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信息时代的到来不断改变着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手段,有效运用网络舆情对初中学生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借助网络优势,把握网络舆情的正确引导方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课程丰富多彩,为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道德观、世界观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论新世纪日本的法律教育改革及其问题——以美国式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导入为中心江利红浙江社会科学2014-01-15
2、英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比较研究——从历史的角度袁毅超中国政法大学2004-05-01
法律教育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
摘要:我国当前的制度困境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由公民代理,也就是说在诊所中的同学可以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代理民事案件的诉讼,但刑事案件的代理尚未能取得法律的认同。
关键词:法律教育;教学方案
一、地方性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地方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一)缺乏符合要求的引导者
通常来说地方院校所处的二三线城市司法实践环境并不健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司法精神为依据进行司法活动的几率并不大,因此具备正确完善的司法训练及实践的司法活动参与者并不多。与之对应的就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系教师或者不能参与良好的司法实践活动,或者不愿参与缺乏法律精神的司法活动,他们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较低。同时,能够深入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职业从业人员,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法律教育并无科学的认知,另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良好司法实践的认知也需要强化,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基于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他们没有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既缺乏内在的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引导者,也缺乏外在符合条件的支援提供者,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运行难以和实践相符合,更难以切实有效的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教育。
(二)教学方案设计存在缺陷
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普遍体系单一,运行不畅,虽然试图选取真实的案例入手,由教师指导学生真实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服务,但是,基于学校教学体系的安排,法律诊所教育只是作为正常课程体系之外的补充,学生参与的程度并不全面,参与的时间更难以保障,而作为引导者的教师,姑且不论是否符合要求,同样也不能保障参与的时间及精力。法律诊所教育还缺乏完整的体系设计,缺乏连续性。有的时候会较为集中的安排相关活动,但是有的时候则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活动,须知实践类的教学活动需要的是连续性的活动。
(三)缺乏足够的经费
法律诊所教育是实践类的教学活动,相比常规教学,其费用较高。法律诊所并非也不能是盈利性活动,所以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是,教师、学生需要调查取证、参与司法活动,各个环节均会产生费用,尤其是各环节中参与的教师及学生的数量往往会超过正常司法实践活动所需的人数,林林总总的费用累加后并非小数。若出现需要聘请外部鉴定人员、援助人员的情况,费用的缺口将更为明显。作为地方院校,本身人均科研经费就严重不足,对于此种文科类且无法产生实际效应的教学活动还作为补充性质的活动,相应的费用预算可想而知。缺乏费用已经成为法律诊所发展的一个明显桎梏。
(四)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法律诊所需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但是法律诊所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教学活动,法律诊所的核心目的是优化法学教学效果,它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他们通常利用大学生法律援助站进行教学和实践,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与之不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追求的是能够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其核心目的援助弱者,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它是法律援助者利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方式。因此,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核心目的是不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存在冲突的。正因为如此,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有严密的司法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诊所往往依附于设立于地方院校内部的法律援助中心解除司法实践,参与司法实践。但是,与之适应的是,法律诊所缺乏对应的保障制度。民事案件尚且可以采用公民代理,刑事案件则完全没有代理渠道。法律诊所连自身的地位还存在模糊之处,可见其发展的空间多有局限。
二、解决方案
(一)法律诊所与外部实践单位的强化结合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多数依附于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必须承认,在地方院校设立法律诊所初期这种方式能够快速的启动,但是,启动之后,就会发现法律诊所难以为继,既缺乏合适的引导者也缺乏适当的制度保障。此时若将视野扩展到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上,缺乏合适的引导者的问题可能会得到极大的缓解。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中律师事务所其实对于与学校的合作是有内在的强烈需求的,特别是对于地方院校,主要原因有两点:(1)根据现有的司法体制,律师事务所都有承担司法援助的义务,所以,律师事务所具备为地方院校内设的司法援助中心提供法律诊所援助的内在驱动力。(2)在二三线城市,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源自当地的地方院校。而地方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坚律师也逐渐过渡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律师,他们天然有对在校的师弟师妹指导的想法,同时,作为已经经受了司法实践磨砺的律师,他们也能够提供足够丰富及切合实际的指导。可以说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内在需求一拍即合。引导这种双方的共同需求可以通过一些好的渠道或者方式来实现,比如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战略合作伙伴,在就业推荐、日常广告推广作优先考虑,与之对应的,律师事务所则需要承担在特定时间段提供足够的律师提供指导。
(二)课程安排及费用的优化设计
现有教学体系下,法律诊所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上是存在重叠并且时间上难以保障。法律诊所必然是与民法、刑法相辅相伴,如何使使之与民法、刑法课程有区别?推荐的方案是将授课内容分成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法律诊所作为实践部分的课程设置直接体现在教学大纲中,以制度化的课程改革强化法律诊所的教学地位,随之而来的则是课程时间上的充分保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费用保障是法律诊所能够顺利运转的关键。一方面,强化与外部司法实践主体,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关系后,可以降低部分费用,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列入教学大纲的正式课程后,该部分的教学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项支付。在此基础上,再拨付部分科研经费,法律诊所的经费基本上能够获得保障。
(三)通过与律所的合作规避制度上的困境
我国当前的制度困境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由公民代理,也就是说在诊所中的同学可以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代理民事案件的诉讼,但刑事案件的代理尚未能取得法律的认同。规避该等问题的方法是借助强化结合后的战略合作律师事务所,由承担司法援助义务的律师作为主承办人,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参与司法实践的学生共同承接案件。换言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诊所对外事务的主体,用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作为制度保障,充分的发挥地方院校的教学主动性。
参考文献
1、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刘东华国外社会科学2007-11-15
2、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思考郭天武高教探索2008-01-10期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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