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创业最新的政策法规_新疆创业政策法规
现如今在新疆做创业,有哪些是可以享受的创业政策法规?最新的新疆创业政策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新疆创业政策法规”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新疆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制度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和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也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实施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的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和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可享受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扶持政策。
新疆推出8个方面25项促进就业创业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分八个部分25条内容,包含了鼓励创业、促进企业就业 、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新政策 、新措施,是对现行政策的延伸、拓展和完善,基本形成了对各类就业人员全覆盖的就业政策体 系。
鼓励大众创业
《意见》)将原来适用于实体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延伸到网络创业,对于在 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各种微创业的,同样可以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小额 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和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将原来适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妇女创业、 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到农牧民创业,即农牧民从事玉石加工、地毯编织、民族 手工艺品加工制作等,以及开办小商店、小作坊、小饭店和农家乐、牧家乐等各类微创业的,也 可以享受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同时,将原来适用于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享 受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展到他们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同时,推动拓展创业空间,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 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全方位促进企业就业
一是提高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吸纳新疆籍 劳动者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从原来的50%提高到100%。
二是扩大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南疆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 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以及全疆这三类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享受 100%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三是给予企业贴息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吸纳南疆高校毕业 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四是鼓励劳动者到企业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给予100%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南疆地区享受低保的城乡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和困难企业就业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1年不变。
五是完善国有企业用人制度。建立国有企业用人公开招聘制度、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承诺 制度、定期报送和通报制度。
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一是加大职业培训规模。大力推行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企业自主培训,把有就业愿望和 培训要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对南疆地区和伊犁州少数民族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实行职 业技术教育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全覆盖。实施纺织服装产业、“短平快”项目定向培训。实 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企业就业、季节性就业技能培训和致富技能培训。
二是强化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给予培训,标准 从补50%提高到全额补贴。对南疆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加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组合培训的给 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 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是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分别针对青年、壮年、年龄较大以及少数民族女性农业富余劳动 力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鼓励他们在各自适合的领域实现转移就业。
二是加大成建制向内地转移就业工作力度,通过在内地设立服务工作站和实施有组织输出激 励政策,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到内地就业。
三是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市,通过兴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加强 针对性的转移就业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者进城务工就业。
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强化基层就业政策。进一步强化基层定向招录招聘政策,即县及乡镇机关招录人员要拿 出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工作人员,要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用于招聘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二是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2年调整为1年,同时,在见习期间享受 生活费补助的基础上,要求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对见习期内 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 习单位。
三是扩大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原来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扩大到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之和的2/3补贴。
四是加大高校就业工作力度。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对连续三年就业率低于50%的 专业要减少招生、隔年招生,直至停止招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就业工作专 职工作人员配备与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就业工作经费提取不低于学校年度学费的1%。
大力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是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不低于1000元/月调整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 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可到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对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随岗位的延长补贴至退休”。
二是南疆地区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到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12 个月的低保待遇。
三是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从原来的50%提高到100%。“对就业 困难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可到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对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为降低企业负担,从今年3月1日起,全疆失业保险费率由 原来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均在原规定费率基础上各降低0.5%,即单位按职工工资 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据测算,此项政策的实施今年就将为 全疆各类企业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7.65亿元。
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针对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和岗位流失的现实情况,为支持 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决定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特别是通过 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 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自5月1日起享受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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