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银行信贷证明经手人处罚

发布时间:2017-06-14 13:30

银行信贷证明是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关于假银行信贷证明经手人处罚,希望能帮到你。

关于假银行信贷证明经手人处罚

业务说明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机构应申请人(投标人)、招标人或项目业主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与其他承诺类、意向类金融产品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银行信贷证明表示对招标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2.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金额一般为项目总标的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

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按照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出具信贷证明书、会计核算、档案整理、后期管理的顺序进行操作。

客户申请

申请人或投标人向银行机构申请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客户部门按照法人客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审核客户资格(参见流动资金贷款章节),客户拟投标项目须符合业务受理银行机构对项目规格的要求。在要求客户提供法人客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全部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2.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

调查

营销或客户部门接到客户申请书后,除了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要求进行调查外(参见流动资金贷款章节),还需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详实调查:

1.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规定需提供《银行信贷证明书》;

2.拟投标项目基本状况,对拟投标项目中标后的自有资金安排预算。

营销或客户部门调查结束后出具调查报告,移送信贷管理部门。

审查、审议、审批:

信贷管理部门和有权审批人除了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审查、审议、审批外(参见流动资金贷款章节),还需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详实审查:

1.申请人合法资格和资质及投标项目是否符合条件;

2.调查报告对申请人的有关交易、项目风险效益分析结论是否合理。

出具信贷证明书

银行信贷证明审批后,银行机构要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项目的具体情况、担保要求及有权审批行贷审会决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等相关内容起草银行信贷证明书,在签定银行信贷证明补充协议后对外出具。

银行信贷证明书包括的基本内容:

1.接受信贷证明方——客户;

2.投标项目名称;

3.银行信贷证明的有效期限;

4.若客户未通过投标资格预审或虽通过资格预审但最终未能中标或中标后施工超过约定期限,则本银行信贷证明即实效。

5.银行信贷证明仅供项目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使用,对外(第三人)融资、担保、转让无效;

6.应明确的其他内容。

会计部门核算

会计部门凭信贷部门或客户部门开出的银行信贷证明业务通知书,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进行表外业务核算。

档案整理

银行信贷证明出具后,银行机构要按规定要求申请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收妥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并将银行信贷证明书收妥确认书归档管理。对外出具银行信贷证明要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做到部门专管,统一编号,逐笔登记,归档管理。《银行信贷证明书》失效后,经营行客户部门要及时注销所登记的该笔业务。

后期管理

申请人中标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照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对客户情况及中标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仍然符合银行机构有关规定;

2.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招标书的规定。

《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贷款需求发生时,申请人应按照银行机构相关信贷业务品种的有关规定,向经营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与项目有关方发生业务往来出现资金短缺的信贷证明文件(如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经营行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在客户信贷需求申请已满足银行机构有关要求,客户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且客户财务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逆转,经营行可在《银行信贷证明书》承诺的金额内根据情况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如按相关规定需采用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的要签定担保合同。

发放《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贷款不再履行贷款审批程序。

银行信贷证明贷后管理要执行流动资金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参见流动资金贷款章节)。

自动失效条款和终止履行条款

发生自动失效条款或终止履行条款时,银行机构客户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招标人。

自动失效条款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未通过投标资格预审;

2.虽然通过投标资格预审但最终未能中标;

3.中标后施工超过约定期限;

4.《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或银行机构义务履行完毕。

终止履行条款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已危及受理业务银行机构债权利益;

2.重大人事调整;

3.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项目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法律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证明人的义务;

4.未经银行机构同意发生或实施重大经营体制改革,包括实施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股权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5.所承接的项目发生重大方案调整或项目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故以及国家有关行业政策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6.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对有关交易、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7.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8.银行信贷证明的申请人、招标人未事先征得业务办理银行机构书面同意就变更《银行信贷证明书》承诺项下招标项目有关内容。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银行信贷证明业务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的各项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银行信贷证明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②未建立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授权、转授权制度;

③未建立银行信贷证明业务检查制度;

④未建立银行信贷证明账务核对制度;

⑤未建立银行信贷证明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⑥未建立规范的银行信贷证明业务操作和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⑦未建立健全银行信贷证明业务岗位责任制;

⑧岗位分工不合理;

⑨现有的各项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⑩未及时修改和完善银行信贷证明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阅银行机构各级授权和转授权书;

银行信贷证明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关于假银行信贷证明经手人处罚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