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的法律职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法律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关键因素,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建立和谐法治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一: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
[摘要]目的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法以笔者所带的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微改革。结果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学习的热情和激情进一步得到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结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教师只能浅尝辄止地介绍一些法律基础知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等内容,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2.1.1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喜好程度不同,这种喜好源于法律与其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所以对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讲解,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法律规范,除了对民法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和智力状况详细进行了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对犯罪构成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后,要求学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去分析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并自己去搜集相关的案例,结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讲解,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上,哪些情形属于医疗事故,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等。
2.2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2.1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只有经过充分准备才可能在课堂上进行积极有效的发言,否则发言则是苍白无力的,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为了鼓励学生学会主动学习、积极参与、有效发言,笔者把这部分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发现这种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气氛活跃,大部分学生均做了认真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记录,尤其是对他们自己比较感兴趣和关注的法律问题,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问题、医疗纠纷等的讨论和发言,远远超出了笔者对他们的预期,收效甚好。
2.2.2师生角色真正互换提前1个月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者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要求学生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制作PPT课件、板书、视频短片等,把自己讲解的对象假设为法盲,对法律一无所知,通过自己的讲解使他们对该案例的来龙去脉及其法律分析清楚把握。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进行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部分同学采取边讲解边板书的形式,讲解思路清晰,案例分析到位,超出了预期的效果。
2.2.3假期社会实践为了让医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所学专业和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的作用,也为了让学生更深刻地体会到现今社会中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紧张性和严重性,笔者专门以该课题为中心,要求学生假期对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闹事件及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简单的力所能及的调查,并以不少于2000字的调查报告形式上交假期作业,从学生上交的调查报告中看出80%以上的学生认真进行了调查或访问,20%左右的学生只是为了完成作业而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抄袭,但因为要求作业必须是手写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所以这20%左右的学生在抄袭的过程中也会有些许收益。而另外80%左右的学生则通过此次调查或访问,加深了对法律与医学生、医护人员、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认识,从而也激发了他们对获取法律知识的渴望。
3教育教学改革的结果
一方面,从课堂上学生的反应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上来看,此次进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收效颇丰,要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按部就班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从学生假期调查作业的完成情况来看,80%以上的学生把自己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了具体的调查研究之中,而调查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案例案件又进一步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医学生是医疗从业后备力量,是未来医务人员队伍的主力,这支队伍的自身健康即它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人文情怀是否经得起社会风雨的考验,事关医疗安全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大计,法学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但如果缺项是不可想象的。医学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其中的复杂和精细都迫切要求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起到促进医学进步的作用,也不失其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时候,也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成果加以研究,因为医学的发展常与随之而来的道德、伦理、法律问题有无法摆脱的关系,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规范,也许医学也会走向它的反面[2]。探讨和研究怎样在不影响其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以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明晰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理合法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值得人们长期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2版,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58.
[2]程乐森,徐玉梅,宋茂银.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5):109.
法律教育论文范文二: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研究
摘要:我国当前的制度困境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由公民代理,也就是说在诊所中的同学可以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代理民事案件的诉讼,但刑事案件的代理尚未能取得法律的认同。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一、地方性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地方院校在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几个问题:
(一)缺乏符合要求的引导者
通常来说地方院校所处的二三线城市司法实践环境并不健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司法精神为依据进行司法活动的几率并不大,因此具备正确完善的司法训练及实践的司法活动参与者并不多。与之对应的就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系教师或者不能参与良好的司法实践活动,或者不愿参与缺乏法律精神的司法活动,他们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参与程度较低。同时,能够深入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职业从业人员,例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法律教育并无科学的认知,另一方面他们自身对于良好司法实践的认知也需要强化,更重要的一点则是基于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他们没有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既缺乏内在的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引导者,也缺乏外在符合条件的支援提供者,地方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运行难以和实践相符合,更难以切实有效的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教育。
(二)教学方案设计存在缺陷
地方院校的法律诊所教育普遍体系单一,运行不畅,虽然试图选取真实的案例入手,由教师指导学生真实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服务,但是,基于学校教学体系的安排,法律诊所教育只是作为正常课程体系之外的补充,学生参与的程度并不全面,参与的时间更难以保障,而作为引导者的教师,姑且不论是否符合要求,同样也不能保障参与的时间及精力。法律诊所教育还缺乏完整的体系设计,缺乏连续性。有的时候会较为集中的安排相关活动,但是有的时候则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活动,须知实践类的教学活动需要的是连续性的活动。
(三)缺乏足够的经费
法律诊所教育是实践类的教学活动,相比常规教学,其费用较高。法律诊所并非也不能是盈利性活动,所以不能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但是,教师、学生需要调查取证、参与司法活动,各个环节均会产生费用,尤其是各环节中参与的教师及学生的数量往往会超过正常司法实践活动所需的人数,林林总总的费用累加后并非小数。若出现需要聘请外部鉴定人员、援助人员的情况,费用的缺口将更为明显。作为地方院校,本身人均科研经费就严重不足,对于此种文科类且无法产生实际效应的教学活动还作为补充性质的活动,相应的费用预算可想而知。缺乏费用已经成为法律诊所发展的一个明显桎梏。
(四)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法律诊所需要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但是法律诊所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教学活动,法律诊所的核心目的是优化法学教学效果,它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他们通常利用大学生法律援助站进行教学和实践,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与之不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追求的是能够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其核心目的援助弱者,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它是法律援助者利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方式。因此,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核心目的是不一致的,甚至可以说存在冲突的。正因为如此,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有严密的司法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诊所往往依附于设立于地方院校内部的法律援助中心解除司法实践,参与司法实践。但是,与之适应的是,法律诊所缺乏对应的保障制度。民事案件尚且可以采用公民代理,刑事案件则完全没有代理渠道。法律诊所连自身的地位还存在模糊之处,可见其发展的空间多有局限。
二、解决方案
(一)法律诊所与外部实践单位的强化结合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多数依附于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必须承认,在地方院校设立法律诊所初期这种方式能够快速的启动,但是,启动之后,就会发现法律诊所难以为继,既缺乏合适的引导者也缺乏适当的制度保障。此时若将视野扩展到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上,缺乏合适的引导者的问题可能会得到极大的缓解。外部司法实践主体中律师事务所其实对于与学校的合作是有内在的强烈需求的,特别是对于地方院校,主要原因有两点:(1)根据现有的司法体制,律师事务所都有承担司法援助的义务,所以,律师事务所具备为地方院校内设的司法援助中心提供法律诊所援助的内在驱动力。(2)在二三线城市,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要源自当地的地方院校。而地方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坚律师也逐渐过渡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律师,他们天然有对在校的师弟师妹指导的想法,同时,作为已经经受了司法实践磨砺的律师,他们也能够提供足够丰富及切合实际的指导。可以说法律诊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内在需求一拍即合。引导这种双方的共同需求可以通过一些好的渠道或者方式来实现,比如引入律师事务所作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战略合作伙伴,在就业推荐、日常广告推广作优先考虑,与之对应的,律师事务所则需要承担在特定时间段提供足够的律师提供指导。
(二)课程安排及费用的优化设计
现有教学体系下,法律诊所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上是存在重叠并且时间上难以保障。法律诊所必然是与民法、刑法相辅相伴,如何使使之与民法、刑法课程有区别?推荐的方案是将授课内容分成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法律诊所作为实践部分的课程设置直接体现在教学大纲中,以制度化的课程改革强化法律诊所的教学地位,随之而来的则是课程时间上的充分保障。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费用保障是法律诊所能够顺利运转的关键。一方面,强化与外部司法实践主体,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关系后,可以降低部分费用,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列入教学大纲的正式课程后,该部分的教学费用应当单独列支,专项支付。在此基础上,再拨付部分科研经费,法律诊所的经费基本上能够获得保障。
(三)通过与律所的合作规避制度上的困境
我国当前的制度困境是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由公民代理,也就是说在诊所中的同学可以以公民代理的方式代理民事案件的诉讼,但刑事案件的代理尚未能取得法律的认同。规避该等问题的方法是借助强化结合后的战略合作律师事务所,由承担司法援助义务的律师作为主承办人,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参与司法实践的学生共同承接案件。换言之,以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诊所对外事务的主体,用现有的法律援助机制作为制度保障,充分的发挥地方院校的教学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学校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性质与法律救济苏万寿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08-15
2、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甄 贞中国高等教育20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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