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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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如何注册巴拿马公司
巴拿马共和国位于中美洲,其著名的运河贯通大西洋与太平洋,令当地成为美洲一个非常重要的商贸中心。在政府方面,巴拿马常被认为政治不稳定,在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发生的内部纠纷和政治动乱均严重影响巴拿马作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然而,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仍确保当地继续获美国支持。巴拿马是世界上最历史悠久和最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是一个地位稳固的船务中心。其中一种可供客户选用的公司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机构)。
巴拿马法律及税务
巴拿马采用属地主义之课税方式,公司只要在巴拿马当地没有任何营业行为,不管公司每年实际有多少利润盈余,当地政府皆不会再加以课征任何税。即使在当地设立办公室,操盘全世界财务运作,例如L/C、T/T只要牵涉到国外,不含巴拿马境内之利润,亦无需课税,故而吸引很多国际上知名大公司在此设立境外公司,用以收款并负责营收、开立发票之事宜。
1、 巴拿马公司法例以美国法制为基楚,自一九二三年以来没有任何重大修订。虽然西班牙语是当地法定语言,但英语亦是当地人士常用的语言。巴拿马船务法例对世界各地船主都有利,是世界船务业强者之一。
在巴拿马经营业务的公司须缴付应评税收入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税款。在中美洲和南美洲营业的公司获科郎自由贸易区提供多项优惠,而在科郎自由贸易区经营业务的公司亦可按较低税率缴税。
2、 在巴拿马以外地方营业的公司勿须纳税,只要缴付数目不多的年度特许经营税便可,勿须就海外赚取的收入纳税。公司逾期交税须缴交附加费。
巴拿马投资环境
首先,中国与巴拿马目前尚未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因此,两国间没有任何双边协议。也就是说,中国商人如果在巴拿马发生任何纠纷,尤其是当涉及到司法问题,将得不到中国政府有效的司法协助和保护。
另外,由于没有外交关系,中国公民在申请巴拿马签证时非常困难,而且,由于近几年被巴拿马移民局拘留并遣返的中国非法移民有上涨趋势,所以,即使已经拥有巴拿马合法入境签证的中国公民在入境时,也要等待巴拿马移民局核对护照,时间一般需要1至2个小时。另外,已经在巴的中国商人,办理1年多次往返签证(以便在巴经商)一般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律师费用较高(需要几百到数千美元一次),且有上涨趋势。因此,签证费用目前在巴经商的中国商人的经营成本中占有较重比例。
三、由于巴拿马的华人有150多年的历史,加上台湾“农耕队”多年来对当地人传授农业技术,所以,当地有多种适合于中国人“口味”的蔬菜和猪肉,各种生活调料(主要是广东人的)在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的市场有售,可以说在整个拉丁美洲,巴拿马是仅次于秘鲁的较适合中国人生活的国家。
虽然,巴拿马华人有150多年的历史,大多数华商在当地仅为中小商人,由于华人历史不愿当地参政的习惯,华人在巴拿马政界的影响不大,上个世纪,巴拿马曾发生大规模排华事件。
除了上述针对大陆中国人的情况之外,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巴拿马吸引外资方面06年排位第一。根据拉美经委会今年5月份公布的报告显示,“2006年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上升到了724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1.5%。其中,墨西哥吸引外资189.40亿美元,巴西187.80亿美元,智利80.50亿美元。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主要是:巴拿马,25.60亿美元;哥斯达黎加,14亿美元;多米尼加共和国,11.80亿美元。”
巴拿马投资环境的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巴拿马吸引外资的优势:
1.政局稳定,社会治安情况良好。近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2.地理位置优越,海陆空交通便利。5条海底光缆交汇地峡,国内有航空线连接美洲21个国家的31个城市。
3.服务业便利,拥有运河,科隆自由贸易区,金融体系健全,为外资发展提供现代化后勤平台。
4.流通美元,无外汇管制,赋税低(属地原则)。
5.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无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
二、投资政策:
1、属地原则:
所谓“属地原则”(也叫做“本土标准”或者“国土有效区域概念”):只有源自巴拿马的收入是可税的,而以下形式的收入不被视为产生在国家区域内,因而也就不必纳税:
某种货品只流向国外,在此前提下,在巴拿马设立的办事处为某种货品开具销售发票,其数额比巴拿马公司为同种货品所开发票额高;
在巴拿马发展,但在海外完成或生效的业务;
不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产生的收入的股份和股利分配,包括上面提到的活动。
换句话说:即只有依靠本土来源产生的收入才予征税,任何非在本国境内开展的活动(非本土来源)所带来的收入,即便收入转移的目的地是巴拿马,也不予征税。
a). 无论本国或外国存款,利息收入一律免税。
b). 税额抵免证书。
2、外资政策:
巴拿马政府第54号法令规定,凡在巴拿马投资超200万美元用于发展旅游、 工业、农业、出口、电信、建筑、采矿等项目,均可享受与巴国投资者和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自由支配其投资产生的利润、红利、利息;自由撤回投资,自由经销其产品。
3、外汇政策:
自1903年巴拿马共和国成立以来,美元与国家货币巴波亚并行流通。美元是法定偿付手段和日常生活的流通货币(官方货币是与美元等值的巴拿马银币,而它只以硬币形式存在);没有关于货币兑换的规定,也没有货币出入境的限制,因而巴拿马的货币体系具有资金自由流动的特征,主要是美元在巴国与外国之间的相互流通。这为巴拿马推行开放政策从经济上提供了有利条件。
4、鼓励政策
巴拿马的内销及外销鼓励法规定,产品全部外销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出口税、制造税及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税。产品部分外销企业可按外销比例享受优惠。
(1)农牧业出口:
1986年3月20日,第2号法。
这部法律的宗旨是衡量和鼓励对农产品生产出口的建立和扶持,产生了促进农业工业化发展的作用。1995年第28号法对这部法律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这部法律制定了一些措施,鼓励农牧业出口,以图达到农业工业化的目的。
制定了优惠价目,农牧业用电的价格比现行电费价格优惠30%。
巴拿马农牧业发展部承诺简化土地过户手续,使用区域摄影方法,并且所有50公顷以下的土地首次过户的生产者,不必向公共注册局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
投资于农业、牧业、养殖业、工业化农业,可减免30%的财政税收,所得税的减免可达40%。作为义务,以财产或引进技术的方式对生产进行的投资,最少要保持3年。
(2)国内工业和出口的发展:
1986年3月20日,第3号法。
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进工业和出口。从事原材料转形、半制成品和从事农业、牧业、林业、海事生产,如装配工业,从事经过原料和加工的结合过程制成的成品生产,统称为制造工业,所有在巴拿马从事制造和装配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其100%的产品用于出口,就可以受益于这部法律。另外,对于那些期待某部法律可使其环境得到调整的非传统高技术能力的企业,其全部出口产品都受益于这部法律。这些企业一旦在巴工商部工业司国内工业官方注册处注册后,即可享受一些财政鼓励:
100%免缴引进税、赋税和海关税,以及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备件进口的动产转让税。
免缴100%的除工业提炼和国家自然资源外的收入的所得税。
免缴100%的出口税。
免缴100%的销售税。
免缴100%的生产税。
免缴100%的公司资本税或经营税,除了执照税和不动产税。
超过纯利20%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或者生产新产品的再投资的净收入的所得税免缴。
对亏损的特殊规定,任何一年的亏损都可以在以后的3年计算所得税时冲减。
(3)计算资产折旧:
其产品是针对巴国内市场的企业,可以进口生产需要的机器和设备,另外支付进口货值3%的增值税(ITBM)。
对设立在巴拿马的圣地亚哥、奇特雷、布加巴、丘雷拉、罗斯桑托斯、拉斯达布拉斯、甜水埠、那塔、贝诺诺梅和科隆等省份的公司:
10年内免征不动产税。
在巴国内市场的销售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之后3年征50%。
巴拿马工业政策委员会创立了这项法律,确定和修改保护巴拿马工业的关税费率从而促进保护国内工业。通过确定关税费率,使适用于这部法律的企业享受关税保护来对付外国企业的竞争。目前而言,关税不能超过进口产品到岸价的20%,涉及农、林的工业产品不能超过30%。
(4)出口加工区:
1992年11月30日第25号法。
通过这项法律,简化和一体化了一套特别体系,即创建出口加工区。提供财政、劳工和移民方面的鼓励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保税区。
企业(第10条),特有定义。在巴出口加工区发展所有的基础、设施、建筑、系统和配套服务,以及以高效为准则的所需的经营管理组织,以便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企业都可以在加工区内创办公司从事资产和服务的出口。直接的目的是促进形成良好的高效经营条件和竞争优势,从而保障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备较高的竞争性。
在巴出口加工区,所有对资产和服务的生产活动,比如制造、组装、制成品和半成品的加工直至出口服务感兴趣的巴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第20条)都可以参加进来。
出口加工区是免税区(第27条),因此与本项法律有关的企业,以及所有在加工区进行的活动、经营、交易、手续和资产不动产的转让、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购买、进口,原材料、设备、机器、工具、备件、原料和所有经营所需的资产和服务,其直接和间接的各种税费均免征。设在加工区内的加工区的资本和企业的资本均免征直接和间接的国税,包括专利税和执照税。
出口加工区是自由企业的自由贸易区(第31条)。因此,服务的收费和产品的价格由各公司根据报价和订单自由确定,以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需要。
被授权为加工区企业发起人或经营者,或者在加工区内的企业里经核实投资额不少于25万美元(第41条)的外国人,有权申请投资长期居留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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