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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和知识性,一个低文化素质的公民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对青少年进行单纯的法制教育,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下面小编带給大家的是有关法制教育黑板报内容资料
法制教育黑板报内容资料:我愿做法律与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在参加工作后,我夜以继日的自学法律,通过四年的学习和准备,我通过了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当我手捧律师执业证的时候,我再一次忆起了张思之老人的话:“当代中国优秀的律师,应该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从业以来,我始终牢记这句“当代中国优秀律师”的精辟论述。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对张思之老人我只能高山仰止,从不敢奢望靠近,但我愿意做一名共和国法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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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仅仅30周年,可是,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却走过了西方国家要100余年才能实现的历程。在我执业的过程中,总会有同行或相关的朋友议论中国的律师这样那样的不足。是的,正是这些不足,让我更加深深的热爱着这份值得付出的事业;正是这些不足,让我更加懂得了自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在我看来,做一名中国律师,除了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有人对我说,作为律师,法律才是我们唯一的武器,只有法律才是我们的护身符,所以,我们只要利用好法律就行了。我当然知道没有了法律也就没有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但是,我们是中国律师,我们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律师,我们不能有了法律就抛弃亲情,放弃友爱,无视和谐与稳定。正如国务委员周永康同志在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所说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我国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也为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我相信,法律与和谐社会是相融共生的,并不矛盾的。所以,我要做一名共和国法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曾记得在我刚刚转正执业的2004年,那时,我所在的律所正好靠近法律援助中心,在我每天上班的时候的,总能看到一个个寻求法律援助的弱者,他们有的是老人,有的是妇女,有的是残疾人,他们那充满期待和焦虑的眼神至今在我的眼前闪烁。可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他们有外地的,有的没有准备困难证明的,总之,大多数都不具备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如果因为法律僵硬的规定,就让他们失去法律援助的灯盏,那将是何等的残忍?所以,在我执业的第一年,虽然生活困难,我还是义无反顾的承接了超过15起法律援助案件,且没有要求领取任何援助经费。现在看来,那是多么的值得啊,因为,她不仅让我增加了办案经验,更让我明白了律师职业是那么的有价值。
在当下很多律师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是,如果强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则很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些律师为了达到收取律师费的目的,对于明明可以协商解决的案子挑起诉讼,美其名曰依法维权;相反,对于某些案子诉讼解决可能会败诉的案子则鼓动当事人上访维权,其辩解理由则是“上访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我看来,我们的同行完全割裂了尊重法律与维护社会和谐的辩证统一关系。众所周知,讲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因此,律师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律、讲政策、讲策略、顾大局,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不容突破的总体范围之内,这就要求社会总体上必须具有一个协调与一致。如果只讲法律,不讲和谐,我们就可能把适用法律视为一种“斗争”,而这种斗争愈演愈烈,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恪守法律与维护社会和谐完全是辩证统一的。
面对各种矛盾与纷争,面对民主法治与社会和谐的建设任务,我欣喜的看到,在自己的身边还是有那么多优秀律师身影一直在默默耕耘。在湘潭,有年过七旬的郭振美律师,至今仍不放弃自己钟爱的事业,为弱势群体奔走疾呼;年逾古稀的黄季甫律师,不仅维权至今,而且每年还为福利院的孩子们奉献爱心一万元;还有我们尊敬的湘剑律师同行,免费替苦难的窑工伸张正义,发动捐款,拯救窑工于生死边缘。这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无不彰显了我们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正义,展示了我们律师同仁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构建社会和谐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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