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7 05:02

2017年全国各地买房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限制房贷比例又是多少?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年购房限贷新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如下

(一)武汉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联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武汉于9月1日起实行限贷政策:

1、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2、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还有1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3、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2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发放相应购房贷款。

通知》仅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三环内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发生的住房交易涉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对于东西湖、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等6个三环线外远城区的住房交易,未作限定。

(二)南京

2016年8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竞价方式、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意见》:

1、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

2、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29日发布“关于暂停受理建行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的文件,文件中明确指出,2016年10月1日起,暂停受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凡是9月30日24时以后录入系统的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一律不再审批。

(三)苏州

2016年8月1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四)合肥

2016年6月24日,合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

1、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下同)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

2、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

3、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

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60%:

1、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

2、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

3、居民家庭有2次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停止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上海

2016年3月25日,上海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沪九条”):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

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六)深圳

2016年3月25日,深圳出台《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近2年内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最低3成;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

(七)杭州

2016年9月28日起,杭州同步上调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商业性住房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并暂停购房入户。

在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明确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50%。

在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方面,明确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三、其他控制房价政策

(一)廊坊市

8月17日廊坊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房地产市场提出七条要求,包括严格土地出让、依法开发建设、加强预售管理、规范交易秩序、明晰职责分工、强化信用惩戒、优化市场环境。

(二)济南市

济南出台房地产调控新规,竞买保证金由现行不低于出让起始价20%提高到30%以上,热点区域、地块可提高到50%以上。缩短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土地出让起始价不超过3亿元(含)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超过3亿元且溢价率不超过50%(含)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款的50%及全部溢价部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剩余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缴清;溢价率超过50%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

凡溢价率超过100%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全部缴清。受让地块后超过60日未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将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扣除土地出让合同定金(竞买保证金)。此外,凡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和囤积土地的,一律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诚信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济南市参与土地竞买。

(三)福州市

9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分别从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力度、控制房价增长、加强市场监管等七方面入手。

具体内容如下:

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进一步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力争三年内市本级住宅土地供应量在原有年度供地计划基础上增加20%以上。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的县(市)要相应调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量。

2、适当提高土地竞买条件。适当提高福州城区公开出让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和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付款比例为合同签约之日起30天内支付50%,其余在90天内全部付清。

3、强化商品价格管理。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要按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5天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项目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销售价格的10%。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备或未及时公示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的,房屋登记部门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4、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国家部委规定中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分批办理预售许可。

5、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加大政策储备力度,定期跟踪分析房价变动状况,及时预警预报。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和房价变动情况,适时出台个人住房信贷和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对居民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及使用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6、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适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数量;完善公租房供应体系,实行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发放货币补贴。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普通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7、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准确报导有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披露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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