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拒绝抚养私生子
私生子,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你对私生子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生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可拒绝抚养私生子
案情简介
刘某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一次外地出差偶遇ktv服务员何某某,并与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久何某某就怀孕了,但刘某否认孩子是自己的。
刘某妻子在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遂与刘某离婚,单独抚养其与刘某的婚生子。虽然刘某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与何某某的,但何某某还是赌气将孩子生了下来,并取名刘某冬。刘某冬自出生后,主要由何某某抚养,刘某始终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因此也拒绝了何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可否拒绝抚养私生子
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何某某诉诸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六万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刘某冬能独立生活为止。在审理过程中,刘某仍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为了查明事实,刘某与刘某冬做了DNA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确实是刘某冬生物学上的父亲。在铁的事实面前,刘某不再推托,只是称自己还有一婚生子需支付抚养费,且目前没有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母,因此只同意支付刘某冬抚养费每月二百元。
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考虑到刘某没有收入且有另一婚生子需抚养,同时,结合刘某冬年龄尚小,且母亲何某某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的情况,最终判决刘某给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万二千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刘某冬抚养费六百元直至刘某冬年满18周岁。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是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第二是抚养费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刘某不能拒绝向非婚生子刘某冬支付抚养费。
第二是关于抚养费如何确定的问题。
应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其他特殊情况予以确认。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审理法院正是依据以上两点综合评判,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知识拓展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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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生子的想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权承。
香港:
香港法例规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自1995年起,继亲关系没有继承权,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与现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无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遗产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男女双方在子女出生时,未具「有效婚姻」关系,子女即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亲的姓名包括在登记纪录(例如出生证明书)内,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与其父亲之血缘关系的证明,亦不需要提交结婚证明。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赡养费。
台湾民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89、589-1条)。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而为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参见民法第1065条)。但是和生父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并无法确定血缘联络,所以在认领或准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关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其财产,然后见面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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