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社会诚信管理建设

发布时间:2017-06-26 13:05

导语:在新经济时代,“诚信”是无价的!其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会牢牢地储蓄在广大的客户和消费者的心目中,成为企业运营取之不尽、用之不完的最有效的资本。一个行业和一个企业首先要讲的就是“信用”,不讲“信用”,一切商业活动就无从谈起,尤其在当今中国,法制逐渐完善,经济逐渐迈向全球一体化,是不会接纳一个不讲信用的行业或企业参与竞争的。

如何加强社会诚信管理建设

如何加强社会诚信管理建设

一是按照政府带头,全社会参与的思路努力构建完整、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的重点、关键在于行。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其关键和意义在于对各类社会主体行为的有效规范。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的要求,最为重要的是政府诚信的建设。因为政府是社会的表率,政府的行为必然会对其他社会主体产生示范作用。政府诚信建设,其关键点仍然是在于政府自身的行为要做到科学决策,增加透明度,言必信、行必果,一诺千金。否则,说几次空话,放几次空炮,必然失信于民,影响政府威信。与政府的诚信建设紧密相关的是干部的诚信问题。可以说,广大干部在面对群众时就体现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因此干部的诚信状况也就与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紧紧相连。这就使加强干部诚信建设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二是抓紧出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上位法律法规的缺失,确实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制约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一原因,就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犹豫不定。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覆盖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做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特区特点的完善的社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已有的社会诚信法律法规,要及时加以完善补充,使之更符合特区实际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是大力、持续、长期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强化诚信教育,形成全社会以诚实守信为荣、以欺诈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要加大社会诚信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守法诚信先进个人,树立先进典型,批评失信行为,强化诚信守法的社会宣传,形成对于失信行为的强大压力。通过持续、长期、润物无声的教育,使中华民族优秀的诚信文化能够代代相传、发扬光大。

四是成立市级领导牵头的社会工作委员会,整体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从深圳当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状况来看,各部门也都开设建立类似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需要的信息档案,问题是资源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同时,信息资源分散在各部门,由于各部门各司其职,某一个具体部门也很难把所有信息都整合起来,形成可以共享的完整资源库。因此,我们建议,市委市政府按照北京、上海和省里的做法,尽快设立社会工作委员会,制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标准,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工作委员会统一协调、集成,整体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工作。

五是创新社会诚信服务体制机制,大力培育社会诚信服务机构,推进社会诚信服务市场建设。

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事关全社会的大事。随着政府行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需要建立一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公正透明、运行高效的社会诚信市场,形成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六是进一步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在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积极作用。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社会诚信平台的搭建,其意义在于对于各类社会主体和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其中的关键在于这个体系应该切切实实发挥规范的力量和权威性作用。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发挥监管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切实履行法律授予的社会诚信监管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犯罪必惩。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有序和谐的社会,我们的社会才可能真正的实现长治久安。

如何加强社会诚信管理建设

(一)诉讼诚信的贯彻与倡导

“一方面,司法必须坚持法治,即要依法司法,要以程序的方式来促进公正或正义,这是司法的内在生命。另一方面,司法也必须要弘扬诚信,必须通过案件的审理活动,把基本道德理念准则引入司法活动之中,筑牢社会的道德基础,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素养”。针对依然存在的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要加大法律宣传。因此有必要利用好新老媒体如报纸、微信、官方微博等,通过法律宣传来弘扬诉讼诚信正能量,使得法律意识淡薄者,加强对诉讼诚信的认识,斧正其价值观、利益观、荣辱观,使其形成不正当利益及诉讼不诚信行为的内心排斥。

(二)加大对诉讼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并提高防范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不诚信行为,给法官的审判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时候不仅仅要正确适用法律,而是和当事人之间斗智斗勇。让见不得光的诉讼不诚信行为曝光,不失为公之于众寻求社会监督的好办法。“可以像曝光‘老赖’那样,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刊载公告,把虚假诉讼当事人也曝曝光,让他们处在全社会的监督下。”[7]此外案件审理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以提升不诚信行为的防范能力:1.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和相关程序规定办案,如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对证据严格审查、不盲目追求快审快结快执行等,提高证据审查能力,能够做到去伪存真,鉴别虚假证据。2.工作中要注重互相交流、经验总结、加强调研宣传,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假证据的新类型、多发类型要注意总结、广而告之,加强对其他法官以及善意当事人的指导和引导。如新疆高院发布《诉讼诚信提示》,要求诉讼参与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共同构筑法律信仰,以诚信诉讼推进社会诚信建设。[8]3.在案件审理中要树立防范意识、审慎办案意识。特别对于虚假诉讼多发的类型案件要保持审慎。比如对于手拉手来法院调解的案件要有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

(三)加大诉讼不诚信行为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在司法过程中,要坚持让诉讼不诚信人员不敢为、不得利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其不诚信成本。处罚时不能盲目同情,避免感情用事或不了了之。努力构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体化惩罚体系。1.民事责任:落实新《民诉法》对恶意诉讼行为和恶意逃债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依法落实证据失权原则,对诉讼不诚信行为相关的证据予以排除,对妄图的违法利益予以没收或者处于罚款,严格维护法律的威严,而不是仅仅以社会和谐,案结事了为目的。建议结合其妄图谋取的不当利益、对方的损失及司法资源的浪费程度予以相应罚款,代理人及出具不实证明的个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惩罚责任。2.行政责任:加强对涉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建议处罚。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发送处罚司法建议。3.刑事责任:诉讼不诚信行为严重的,要纳入刑事责任处罚。比如全国政协委员黄廉熙建议:“在《刑法》”妨碍司法罪“中增设虚假诉讼罪,对诉讼活动中通过伪造证据、编造事实等方式骗取司法判决、裁定的,参照侵犯司法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造成另一方诉讼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利益受损,刑罚措施除自由刑之外,还应当追加财产刑,不让虚假诉讼行为在经济上有利可图。”[9]严格按照诉讼不诚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四)加强社会相关部门、单位间的联合执法,形成防范网络

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比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再审建议、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联合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过程中,如前所述,在保证独立裁判的基础上寻求媒体参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诉讼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虚假诉讼等行为及时曝光,使价值扭曲、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保障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让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在审执工作中,与银行等部门加强合作。如银行提供账户查询便利以查清案件事实。而法院发现诉讼不诚信行为涉及套取银行贷款等违规行为,要主动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和法律义务,向银行等有关单位举报,以共同构建诉讼不诚信行为的联动打击网络。

如何加强社会诚信管理建设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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