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战略推进边境法治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16-12-02 01:27

云南边境民族地区人口非法流动是双向的、违法的流动,其产生原因包括环境因素、经济因素、非法通婚和非法迁居等因素。人口非法流动冲击了我国边境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给边疆稳定造成隐患。而我国关于边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边境管理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必须从法治的角度尽快完善相应对策。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实施国家战略推进边境法治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实施国家战略推进边境法治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全文如下:

一、边境地区“先行先试”问题

边境地区目前都是实施国家战略开展国际合作的特殊区域,也是改革开放的热点地区。在跨国经济合作方面虽不享受“经济特区”政策但也享有特殊政策待遇,比如东兴为试验田区,在某些经济领域比如人民币结算等享有“先行先试”的特权,其做法往往突破了法律的禁区。但目前边境地区的“先行先试”仅为政策层面而且采取汇报授权的个案申请模式,在广西实施立法法条例中,仅若干大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边境地区的防城港、崇左等大多是小城市,“先行先试”并没有立法化。

也就是说,在立法以及法治层面,边境地区立法机构以及法院并不具有“先行先试”的特权。这显然不能满足边境地区开展跨境经济合作的需要,也不满足适应此种经济发展的法治的需要。“先行先试”既然突破法律禁区、盲区,那么它就不仅是政策问题,既然进入法律领域就应该构成了法律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边境法治应该具有“先行先试”的特权。但在上级政府以及上级法院授权之前,应采取汇报争取的方式以满足推进边境法治的迫切需求。比如,广西高级法院关于对十三项行为不予以立案的规定就因不受理范围超过立法法规定广受批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应及时加以修改甚至废止。

二、边境法院职能定位问题

从目前边境地区法治实践看,边境法院非审判的综治功能要比其他法院要明确要强。体现在:

1、“服务大局”要求十分高。在边境地区如何搞好搞活跨境经济合作是头等大事,不仅是市委政府更是公检法乃至全社会都要考虑的重大问题。法院因之推动了司法改革比如防城港市法院出台服务大局与服务工业发展的工作意见设立企沙工业法庭,崇左市浦寨、防城港市东兴分别设立互市调解室,并频繁开展服务金融、房地产、工业、非公企业等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活动,强化了其服务大局的司法职能。

2、综治任务繁重。回访帮教、社区矫正往往占用了不少刑事审判时间,尤其在集中管辖后由一个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几个人承担该项工作,在刑事案件高发情况下不堪重负。征地拆迁、钩村扶贫等专用了审判骨干与人手,许多工作与法律无关造成了人才浪费,而且这些挂职人员往往最后调离法院导致人才流失与法官断层;

3、诉前与诉讼调解压力过大。近年调解已从诉讼内发展至诉讼外,“无诉村屯”、“无诉社区”的创建工作虽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法治体系但因此建立的“法官工作室”、“一村一法官”、“法治村长”等占用了审判力量加大了人民法庭的工作内容与压力,“一村一法官”实质上采取聘任村干部充当法官也造成了基层法治素质过低,违法调解、强制调解等现象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在法院职能上分析,作为审判机关的定位是其根本,参与社会管理开展综合治理应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不能本末倒置。但根据边境经济迅猛发展对边境法治的强烈需求,边境法院应承担一定的社会综合管理职能。笔者认为,边境法院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应该与法律相关才好,与法无关的综合治理工作应交由其他职能机构承担。

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性质决定了法院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可以实施“能动司法”的权限与范围是十分有限而狭窄的。故诉前调解法院不宜过多介入,打造“无讼边境”的主体应从法院转为行政机构、司法部门及基层自治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处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边民维权问题

目前边境地区边民维权水平还比较有限。

1、外来人口维权艰难。以防城港为例,随着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不少四川、重庆、东北、浙江、湖南、湖北等地以及广西其他地区的居民来到防城港发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建设、贸易、劳务等工作。一方面边境地区本地人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强烈排挤外来人员,另一方面受各类条件影响外来人员挺多仅具有边境地区城市的居住证未能落户发展,他们在很多方面不能享受当地市民与居民的同等权利,维权困难。另外,边境法院虽然由来自五湖四海的人员组成但本地人担任领导还很多,地方保护主义也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司法不公;

2、依法维权能力差。边境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法制不健全等原因,社会法律整体水平不高,了解法院、了解诉讼流程、了解法院办案原则的边民少,更谈不上用以指导贸易投资等活动;

3、诉权受到限制。在创建“无讼边境”过程中,为达到减少诉讼乃至零诉讼的目标,各类调解综合运用,力求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从而不可避免产生为完成与实现综合治理目标与指标,不允许边民诉讼以及对立案申请实行拖、压、卡、堵等不良现象,边民依法诉讼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与制约,诉讼维权因此艰难;

4、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中越互市贸易的传统都是非书面的,因此货款、借款等缺乏证据,这导致了互市调解的产生。边境地区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工作以逐步提高边民法律素质与依法维权的水平,另一方面更应该限制能动司法的范围避免其消极影响,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平等保护。同时应加强司法改革,尽量提高外来人员利用边境地区司法救济的可能与质量。

四、双语跨国审判问题

在互市调解以及中越商事特别巡回法庭中,广西边境法院都注重挑选既懂中文又懂越南语的法官进行调解开展审判,被喻为“听得懂的公正”产生广泛影响,深受中越边民欢迎。虽其社会效果十分良好但其中的法律问题却值得琢磨。我国一直是有“双语法官”这些活跃在民族地区的特殊法官群体的,他们精通汉语和民族语言,可以运用双语开展诉讼活动并撰写诉讼文书,此类“双语法官”是为民诉法所允许的。但边境地区的互市调解的“双语法官”与精通民族语言的不同,他们操持越南语直接与越南当事人交流、用汉语与中国人说话,虽便捷但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外审判必须采用中国语言与文字,外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翻译。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是我国司法主权在涉外诉讼的特殊体现,不允许背离的。因此,涉外领域的“双语法官”是违法的,涉外翻译必不可少。以后应改变涉外“双语法官”做法,把懂汉语外语的人充当翻译就可以了。如有必要,也可以列入“先行先试”内容层报最高法院等决定,争取建立涉外“双语法官”试点。当然这还涉及到民诉法的修改,试点成熟后可提请立法机关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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