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赌博多大犯法

发布时间:2017-06-22 12:23

导语:赌博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但是,在中国,是非法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所以,在中国域外的中国公民,仍受中国法律的制约。网络游戏赌博多大犯法?希望以下的相关内容能够帮助大家。

网络游戏赌博多大犯法

网络游戏赌博多大犯法?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立案追诉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

男子沉迷赌博游戏欠款近500万跑路被抓

借遍亲友无力偿还,又许高息继续借款

先借遍亲戚、同学、朋友的钱,再以做生意为由许以3%至3.5%的月息借款数百万元,韶关新丰一名男子欠下巨额资金后“人间蒸发”,原因竟是长期沉迷一款网络赌博游戏,终致血本无归。12月24日,记者从韶关新丰警方了解到,涉嫌重大集资诈骗数百万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军日前已被新丰警方成功抓获。

2015年8月初,受害人罗先生、潘先生等人前往新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男子王某军以加盟品牌商店、办工厂、做生意等为名,许诺3%至3.5%的月息从他们借款两百余万元,借款到期后他又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5年7月份,王某军向罗先生、潘先生承诺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归还二人欠款,但同年8月份他又悄悄将房产变卖,并拒不接听两人电话,玩起“人间蒸发”。随后又有数位受害人以类似情况向警方报案,王某军涉嫌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总金额近500万元。

接到报警后,新丰公安经侦部门迅速采取相关措施,无奈嫌犯王某军早已人去楼空。新丰县公安局随即成立精干追逃小组,得知王某军潜逃至湖南长沙后,追逃小组立即赶往长沙,并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侦查近十天,终于摸清嫌犯的藏身之地。由于王某军有着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在追逃小组到达其租住地时提前搬走,追逃小组只好无功折返。

12月中旬,追逃小组再次获悉嫌犯王某军仍在湖南长沙活动立即再次启程北上,并在长沙市望城区警方的协助下,终于在12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军抓获归案。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军今年39岁,新丰当地人,原本家境殷实,有自建洋楼和豪华轿车,但数年前在网上迷恋一种赌博游戏,在2014年时已债台高筑。为了“返魂”,王某军先向亲属借款,再虚拟房屋抵押向同学、朋友借款,这些钱全都有去无回。

据王某军交代,百万借款无法偿还,他便开始“棋走险招”,以加盟品牌商店、办工厂、做生意等为名,许诺3%至3.5%的月息,向罗先生等多名受害人借款,总额数百万元,并且继续他的“赌博游戏之旅”,最终无力回天,于2015年8月初跑路。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军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

坚决打击利用游戏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文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游戏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通知指出,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游戏游艺场所合法、健康经营。要完善常态化检查机制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全程、实时监管,引导、督促经营单位守法经营,预防、制止和查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要积极探索建立“黑名单”监管机制,对纳入“黑名单”的,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加大对无证场所查处力度,广辟线索来源,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游戏游艺场所。

通知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游戏游艺场所内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除专用的游戏代币、彩票及游戏过程中用于继续游戏的累计积分外,禁止游戏游艺场所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对游戏游艺场所内设置赌博机的,要一律依法收缴销毁。禁止游戏游艺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存在上述情形的,依法按照组织赌博活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网络赌博

对于赌博,大家都不会陌生,最简单的解释:用任何方式赌输赢,用钱做筹码。不过提到网络赌博,人们就不太熟悉了,即便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相信真正参与过网络赌博的人还是少数。在这次政府对赌博的专项治理活动中,网络赌博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它既是新兴的赌博方式、又是当今最流行的赌博方式,无论涉赌金额、涉赌人员数量、发展趋势都高居各类赌博方式之首。人们不由会问:它究竟是个什么玩意儿?

网络赌博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博行为。因为这种赌博方式属于新兴事物,所以现在还很难对它作出准确定义。网络赌博类型繁多,基本上现实生活中主要的赌博方式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但由于受时间、地点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一般还是以“结果”型的赌法为主(例如赌球、赌马、网上百家乐等),而现场操作比较复杂的方式就相对较少(例如扎金花、拉耗子等)。

网络赌博一般采用信用卡投注或电话下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赌场大多设立在国外,在这些国家,博彩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赌博是合法的。在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前,中国的周边地区正在形成一个从日本、朝鲜、韩国、越南、泰国、缅甸、马来西亚,到菲律宾、新加坡、印尼,并一直延伸至澳大利亚及欧美的境外“赌博网”。这些境外赌场形成一个呈金字塔式的庞大的赌博群体。境外赌博公司首先在国内发展一级代理,向其提供赌博管理网站;一级代理在国内发展二级和三级代理,向其提供管理网站代号和登录密码。以赌球为例,各级代理均组织参赌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赌球,每场赌资几百元至数万元不等。通常情况下一星期左右结一次账,参赌者将输掉的赌资以现金或银行汇款形式付给各自的代理人,赌/赢家也通过代理人以同样的方式支付/获得赌资,每次给付的赌资金额十分巨大。据调查,目前大陆游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时,花费在赌博上的支出是购物金额的2倍,而整个中国大陆每年有将近6000亿元资金流向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赌场和赛马场,不知道网络赌博这种新型的赌博方式未来将会达到一个什么程度。

二、网络赌博很容易

网络赌博与现实中的赌博有所不同,它相对更加便利。在现实生活中,赌客需要携带赌资到特定的地点进行赌博,这在安全性及便利性上就存在着问题。对赌客而言,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在网上进行赌博,既不需要现金,又不需要到赌场。坐在家中,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即可完成所有程序,这种诱惑可想而知。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网络赌博的细节,记者在这里对网络赌博步骤做个简单介绍(以最常见的“赌球”为例)。

首先需要“注入资金”。你先要准备一张信用卡或银行卡(这是专供赌博的银行账户,有的是自己提供,也有的是庄家直接提供),里面至少要有5000元存款(通常情况是5000元,也有由庄家自定的),而这5000元钱仅仅是底本,投注需要另外往卡里打钱。卡里的5000元会视你注入资金的时间获得透支投注。

其次,你要申请会员服务,这就需要“朋友介绍”。由于赌博在国内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赌博圈随时处在一个危险的境地。再加上圈内人员联系紧密,如果执法部门摸清了赌博圈的门路,要将整个圈子连根拔除非常容易,所以赌博圈内对吸纳新人都非常谨慎。一般来说,要想进入这个隐秘的小团体,你需要一个至少参与过赌博活动一个月以上的“会员”进行介绍,这个会员是你的“介绍人”也是“担保人”。你的介绍人会告诉你一个E-mail地址,你写个申请,大概包括你的卡号(先不用写密码)、职业、城市、月收入等,最主要是要有介绍人的会员代码,然后等待认证。24小时内赌博公司方面会给你发认证信息。你需要另发一封邮件(这次加上你的密码)。他们会去查询余额,而后介绍人再发一个和你一模一样的申请信过去(里面包括你的卡号和密码),等待24小时后就可以进行赌博了。

最后,网络赌博都没有固定场所,一般是通过电话下注,如果你有境外赌场的会员身份,也可以通过他们的网站进行下注。赌球的方式也花样繁多,用得最多的主要有两种:猜胜负和猜比分。猜胜负就是买家下注,赌一场比赛的输赢,而猜比分要具体得多,赌的是具体比分如何。后一种赌法的风险性要比猜胜负大得多,当然,高投入、高风险才有可能迎来高回报。同一场比赛,下同样多的注,猜中比分赢的钱自然要比猜中胜负的多得多。在通常情况下,赌一场比赛只计算比赛双方在90分钟内的输赢或比分关系,由于偶然性太大,加时赛和点球决胜的结果都不算在内。除此之外,比较常见的赌法还有“猜X强”和“猜半场”。“猜X强”主要是在比较大型的杯赛前采用,比如在世界杯或欧锦赛前,买家先预测哪几支球队能进入比赛的八强或四强,甚至预测哪支球队能获得比赛的冠军后下注,“猜半场”则是只猜比赛半场的输赢或比分,这两种赌法的风险性比前两种更大、更具挑战性。

三、网络赌博很“好玩”

网络赌博之所以吸引人,不仅仅在于金钱利益(当然,这是最主要的因素),“兴趣”在其中也占了很大比重。网络上的赌博加入了很多人们关注的话题,比如足球、赛马以及各种体育比赛。这样的赌博方式不仅能吸引赌徒,还能吸引球迷、马迷等其他受众参加。这里仍以赌球为例,让大家看看赌博公司为留住“顾客”采用的种种小花招。

由于大部分赌局都由国外赌场承办,所以在信誉上一般没什么问题。基本不会出现“赖账”的现象(这不包括地下的“野庄家”)。在比赛前,庄家会确定盘口和赔率,在比赛后依照赔率来计算输赢的金额。 盘口和赔率的设定将直接影响到庄家和买家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庄家在设定时也非常谨慎。确定盘口和赔率的依据有很多,除比赛双方本身的实力强弱外,还有主客场因素、气候条件等,大多数的庄家会参照澳门及威廉·希尔等赌博集团开出的盘口和赔率进行设定。比赛结束后,总有部分人会成为赢家,庄家也会在赢家赢的钱中得到一定比例的提成,行话称之为“抽水”。抽水的比例是一个固定值,而且是事先定好的,双方都不会对这部分资金产生争议。庄家的另一个收入来源就是收到的投注额和赔出的钱之间相差的那部分,这部分资金的数量往往比抽水所得更加可观,但却没有抽水来得稳定。

每个庄家都希望买家和投注额越多越好,但在两种情况下,庄家会将自己接到的一部分投注转给其他庄家或不接纳投注。 一些较小的庄家遇到较大的投注时,认为自己没有实力接纳,就会将这些投注转到上一层的大庄家,如果实力还是不够,又会转到更大的庄家,直到有实力接受为止。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也为了保护同行的利益,上层庄家拒绝转接大额投注的情况几乎不会发生。而当甲队的投注额远远高于乙队时,庄家的风险就会增大,搞不好还会弄得倾家荡产。这时,庄家会要求其他庄家接纳一部分甲队的投注。如果大部分庄家都出现了这种情况,甲队过多的投注额没有办法消化,所有的庄家就会联合起来,对甲队封盘,也就是拒绝接纳对甲队的投注。

四、请您关注“网络赌博”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已达9400万,位居世界第二,网站数量突破66万。庞大的市场自然成了海外网络赌场猎取的目标。2005年1月11日,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在全国展开,共有17个中央有关部门参与了本次行动,这次行动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前所未有,旨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打击高潮,从根本上遏制赌博发展蔓延的态势。这次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吴明山指出:“网络赌博是利用虚拟空间的赌博,犯罪成本比较低,手段比较隐秘,公安机关查证起来难度比较大;另外一个赌资的控制很难,因为它是通过信用卡和银行转账来交接,所以公安机关查处赌资的时候,很难像传统的赌博方式那样人赃俱获。网络赌博发展的速度也非常快,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涉案的金额也很大。对打击赌博的问题,中央的态度一直是非常坚决的。这次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也是中央国务院根据全国赌博发展蔓延的态势作出的一个正确的决策。这么大的规模,这么高的规格,应该说还是比较少见的。这次我们动员了全国中央各有关部门达17家之多,力图形成合力,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打击的高潮,能从根本上遏制全国赌博发展蔓延的态势。”

此次活动显示出了中国政府对打击赌博,尤其是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决心。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打击网络赌博任重而道远。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现在还没有有效的法律来约束“网络赌博”行为。我国刑法在第三百零三条设置了赌博罪,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当我们对网络赌博进行刑法处罚时,必然涉及到对“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的性质判定,也必然面临“聚众”和“赌场”的解释问题。操作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些,都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空白。

另外,网络博彩公司及其服务器多在境外,有些公司所处国家并不将赌博视为犯罪,我们的刑事执法显得鞭长莫及。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外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可以不予追究。但赌博罪的最高量刑也就是“3年以下”,也就是说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判定犯有赌博罪,也可以借由逃往海外来逃避相应的惩罚。这使得威慑的力度大大降低。

“网络赌博”还存在取证难的特点。因为网上赌博一般没有历史交易,就算有也都是跨国交易。这使得中国政府的取证工作很难进行。赌客所承担的风险与政府付出的社会成本比例严重失调,政府无法起到风险控制的作用。

任何政府都承认赌博是造成众多社会隐患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现在,“网络赌博”这种新兴的赌博方式已经慢慢渗透进了我们的生活。在“网络社会化、社会网络化”的今天,“网络赌博”必将对产业乃至我们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我们先要认识它、了解它,才有可能形成一种社会合力对其进行防御。

网络赌徒A(商人,年收入过百万,主要参与“赌球”、“网上百家乐”等赌博活动,社会关系极其复杂):

“我经商多年,能玩的东西也都玩得差不多了。你说这晚上闲得没事还能做些什么?‘赌’这东西刺激啊,就图个好玩!

我身边玩的都是圈里人,基本不存在‘庄跳户’、‘户跳庄’,真有跳的,大家也都跟社会上的人有些接触,看谁能逮到谁呗。像我在北京玩,没有广东那边这么正规,‘水钱’也定得不一样。而且,我属于什么都玩的,什么中超、欧洲杯都玩。那些国外比赛假球少,主要看你对球的了解。国内的就不一样了,你花5000元买个‘料’,基本就是买多少中多少。你只要路子野,懂不懂球都没关系!

我最多一次‘放’了3场5A,结果输了24A,但也一次赢过十几A的。你要想赢大的,可以赌‘小球’或‘波胆’。你要觉得赌球还不过瘾,装个宽带、安个摄像头,在家里直接就能连到缅甸那边的赌场,那里玩“百家乐”的人多,玩多大的都有。我再告诉你两个网站,上面比分啊、‘卖料’的什么都有。我现在也不怎么玩了,一来是输多了,也看出点门道来了,这里面没几个是赢钱的!还不如干点正经事。二来听说政府现在要严打5个月,那些‘庄家’和网站全都关了,谁还敢玩啊。估计再开要等‘10.1’后了。”

听到这里记者无言以对,严打5个月都知道,那5个月后呢?王先生明显属于那种为赌而赌的,输了钱自然就慢慢玩不动了,可肯定还会有其他的赌客进入,开赌场是不怕没生意做的。

网络赌徒B(资深文字工作者,年收入10万元左右,主要参与“赌球”,属于高级知识分子):

“我就是随便玩玩,比如去年欧锦赛,我每场都参与了,而且我一般只玩欧洲五大联赛、世界杯或欧洲杯,这些比赛假球少,完全靠实力。比如2004年欧洲杯,我赢了60 000多吧,玩了快一年了,有输有赢,总共赢了10来万吧,其实我也不是职业的赌徒,小玩而已。比如欧洲杯半决赛,我就觉得希腊会赢,但还是没敢押多,压了2000,结果赢了20 000多。

其实我喜欢的是球,因为以前我进过国家青年队,既然能顺便挣点钱,何乐而不为?这样看起球来还刺激些,另外呢,我的心态比较好,我不是为了赌而赌,而是为了球而赌,这是本质的区别。不过我的介绍人就比较背了,他是为了赌而赌,只是单纯看实力的对比。有一次世界杯预选赛德国主场对英格兰,他把卡里所有的钱都押进去了,当时有60 000多吧,我那时还没接触赌球,我觉得英国能赢,而他押了德国,结果一次输光。也是那件事我才觉得原来赌球也很好玩!

因为他是当着我的面电话投注的,我当时脑子第一反应就是英格兰客场赢,结果他押的德国……那场如果他押对了能赢18万左右。我当时脑子第一反应就是英格兰客场赢,结果英格兰真赢了,而且是压倒性的5∶1,只是当时电光石火的一瞬间脑子里出现了对英国的完全信任,后来德国先进的球,我这个念头也没有一丝减弱。我当时甚至觉得我不玩的话暴殄天物了,有这个特长,而且可以增加看球的乐趣。我以前从不参与其他形式的赌博,没买过任何形式的彩票。即使是现在回忆起那天晚上发生的事,也觉得很有意思……那天天气本来就很热,我浑身冒汗、呼吸急促、不停抽烟,最后发展到不敢看屏幕!说实话,真的太刺激了!平淡的生活需要这样来调剂一下。

其实赌球也没什么,主要看你赌之前,就是下注时是什么目的,一开始就是为了钱的话,那就是一个完全的赌徒。而我一是为了增加看球的乐趣,二就是为了证明自己在足球方面的能力,只是寻求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感。”

五、什么人在进行网络赌博

说起赌客,那确实各色人等都有,上至社会高层,下至黎民百姓。这些人都有一个共性: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网络赌徒与普通的赌徒在文化素质上也有较大区别,不存在村夫野老用麻袋装钞票聚赌的情形(记者曾经暗访过不少传统地下赌场,其中的乌烟瘴气令人窒息)。这些赌徒都具有基本的网络常识,精通银行转账业务,有的还具备相当的反侦察能力。他们中很多人都受过高等教育,年收入10万元基本是一个底限。有人会问:这样的一群人为什么会陷入赌博这个无底洞呢?记者为解此疑惑,费尽周折取得了两个参与“赌球”的“资深会员”的信任,通过他们了解到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及感受。从他们对相同问题的不同回答,相信能为读者带来一些共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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