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十八大后少有贪官死刑
近日,郭永祥、王永春、蒋洁敏、李春城这四名周永康的“门徒”被集中判刑。“政事儿”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近8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发现,迄今为止,只有谷俊山一人被判处死缓,至于死刑立即执行截止目前还是零记录。纵观中国近来发展,为什么十八大后少有贪官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政事儿”采访时解释说,贪腐犯罪是否判处死刑,在不涉及命案也就是被告未犯杀人罪的前提下,除了考虑涉案金额,更要看造成的后果,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恶劣影响等。
他举例说,受贿1.9573亿元的陈同海,当时曾创下全国最高涉案金额纪录。不过,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获从轻处罚,2009年被判处死缓。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郑筱萸涉案金额640万元,但因“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郑筱萸
阮齐林表示,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推行少用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贪污贿赂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条规则是“不见血,不流血”。十八大后的落马官员未现死刑立即执行,且只有1人被判死,体现出的正是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不过,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官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甚至借助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因此,对于判处死缓的官员数量减少这一现象,有人提出死缓成为官员的“免死牌”。
阮齐林向“政事儿”表示,此前确实有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在实践中成了个别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不过,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写入了终身监禁制度,已经补上了“免死牌”漏洞。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阮齐林认为,上述终身监禁规定相当于“特别死缓”,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
十八大后
15位省部级官员获刑,仅一人被判死缓
“政事儿”初步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近8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已有15人获刑,其中只有谷俊山一人被判处死缓,王素毅、刘铁男、周永康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无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见下表)。
刘铁男
其中,犯玩忽职守罪的童名谦,刑罚最轻,有期徒刑5年。其余贪腐官员,涉案金额810万元的陈安众刑期最短,12年;其次是十八大后首个落马的省部级官员李春城,刑期13年。
“政事儿”注意到,李达球、季建业、廖少华、郭永祥、王永春、蒋洁敏、李春城等,均获从轻、减轻处罚。
李达球“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李春城“对受贿犯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于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
李春城
十八大前
2000年到十八大前,5人被执行死刑十余人死缓
“政事儿”注意到,在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屡有落马官员被处以死刑。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均被执行死刑;2004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2005年,杀妻的河南原副省长吕德彬被执行死刑;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成克杰
2007年后,被执行死刑的官员有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济南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等,均为厅局级。
“政事儿”统计,2000年以来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缓的省部级官员有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云南原省长李嘉廷、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沈阳原市长慕绥新、江苏原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等10余人。此外,十八大前落马的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也被判处死缓。
刘志军
其中,仅2010年一年之间,就有6名官员被判处死缓:陈绍基、王益、皮黔生、孙善武、郑少东、米凤君;2011年,又有3名官员被判死缓:许宗衡、张春江、李纪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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