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职务犯罪包括哪些方面
导语: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那么,预防职务犯罪包括哪些方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导致职务犯罪包括哪些方面
一、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
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存在和演变都有其深远的社会与时代背景,职务犯罪产生也不例外,它同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深刻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对有效遏制,减少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教育失误,存在“愿为”的思想诱因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说过:“我们改革开放十年的发展是好的,我们最大的失误是在教育方面,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了,教育发展不够”。邓小平同志可谓明察秋毫。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切向权力和金钱看齐,有的为了金钱和权力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1.传统教育失误。圣人孔子曾说:“学而优则仕”。这就使得人们对孩子教育从小就要为官而学,把当官做为人生的目标和追求。为了望子成“官”,有些家长不惜血本将孩子送到省重点学校,从上幼儿园、小学开始就灌输为“官”意识。从近几年连续出现的“考公务员热”就可以看出家长们望子成“官”的心理作用和影响。尽管“考公务员热”也反映了考生对现实利益的诉求,但不排除官本位意识在一些青年学子身上的代际传承。由于官本位思想作祟,一些人为了当官或为了更大的官不得不想办法接近领导,寻找靠山,苦心经营、精心运作,为了筹措贿金或光宗耀祖的面子工程不得不利用手中的职权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2.现代教育失误。建国60多年来,我们着重于“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缺失,淡化了人们公共道德的意识、民主法制的意识、忠诚爱国的意识。我们现实生活中如果某人家里出了什么事,他首先考虑的是哪里有关系帮忙打招呼,而不是考虑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小孩和别人打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小孩被打伤了没有?一切以自己利益为中心。改革开放后我们培养了很多的优秀学子,但有很多不见了踪影,而解放初期我国贫穷落后,但很多如钱学森似的科学家仍然放弃国外优厚的物质条件回到国内,为强国强军做出自己的贡献,这都与公民个人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前腐败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从我们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仍存在三难现象:发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究其原因,无非是职务犯罪不同于其它刑事犯罪,有些公民认为反正职务犯罪没有侵犯自己的利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由于是利益共同体,怕牵一发而动全身或拔出萝卜带出泥,即使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不敢维护公平正义。公民教育的缺失使得人们公共意识、公共责任、公共道德观念淡薄,人们在罪恶面前保持沉默。因此公共责任义务和社会良知的缺乏使整个社会沦陷于道德滑坡危机之中。
(二)制度的缺失,存在“能为”的犯罪空间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探索了很多依法治国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很多的制度,如选拔用人制度、资金分配审批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们仍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能为”的犯罪空间。
1.内部制度不完善,一把手监督成真空。阿克顿说:“有权利的地方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效手段。当前社会普遍存在单位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缺乏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大部分单位设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但是人、财、物均由一把手管控,谁来监督?谁敢监督?如我们今年查处的原移民局局长杨某贪污受贿一案,公家的钱如同自己的小金库,单位财务如同自家的出纳,到单位拿钱如探囊取物,杨某任职十多年没有任何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违纪问题。
2.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到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有人大、政协、纪检、检察、审计等等,但监督机构各行其是,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舆论监督也乏力,因为新闻媒体受党的领导,领导批准你报道就报道,因此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不到位导致权力者贪污受贿无所顾忌。
3.体制不完善,收入分配不公。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一些体制的不完善,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如干部任用体制、资金管理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等等,普遍存在决策运行不透明、不公开、不民主现象。这种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未来发展也构成严重威胁。这一状况的形成,与我国长期以来行政体制、财税体制、土地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市场管理体制、干部任用体制等方面存在的许多弊端相关。体制不完善导致收入差异悬殊。收入分配的不公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为寒门学子,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公职人员年薪三、四万元,在国有垄断企业年薪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而不同的收入要负担同样的支出,难怪科学家不愿搞科研,要去开讲堂,制造业不搞制造要去搞房地产。我们办一个案件,参与干警七、八人,一般要几个月,干警除了正常的工资和出差补助外没有任何其他收入,而律师一个月工夫就是几十万元。收入的不平衡和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迫使一些公职人员将权力寻租。所以制度的缺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能为”的犯罪空间。
(三)惩处不力,存在“敢为”的法网漏洞
近年来,尽管查处了大批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改变了过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的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袒护,打击不力,从而导致了立案少、有影响的大要案少、判决少、追缴违法所得少、办案效果差等现象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甚大。有时为侦破案件的需要,对行贿者追究的少、判处实刑少,尤其是一些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处理难,处理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党委主要领导的意志,使办案干警的积极性受挫。法律的不完善、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过大、检察机关有选择性的办案、审判机关差异性地判决,加上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办理,导致执法不公、打击不力,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达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违法犯罪人员认为有利可图,胆子越来越大,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里,从而出现了职务犯罪上升、涉案金额大、大要案多等令人担忧的现象。所以惩处不力给职务犯罪留下了“敢为”的法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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