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证的价值 房屋赠与只给姑娘不给姑爷
什么是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一般赠与行为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与馈赠这种单方面行为不同,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具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
赠与合同公证的价值
日常生活中,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能使赠与人及受赠人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赠与人来说,赠与人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时,可以约定附义务条款。
发生在身边的事:张先生与其妻膝下无子,随着张先生夫妇年龄不断增长,生活越来越需要人照顾,因此张先生的侄女便经常看望、照顾。长此以往,张先生夫妇考虑将仅有的房产一套赠与侄女,作为条件,希望侄女能照顾好夫妇二人的晚年,在得到侄女同意后,双方办理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并附赡养义务公证。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约定附义务条款,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所以,办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公证,是赠与人权益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受赠人来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发生在身边的事:老王曾有一子,三岁时走失,随后老王妻子去世,多年一直是老王的养子在照顾其的生活,随后老王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其养子,随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却未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几年后,一个自称老王失散多年的儿子出现,老王立即撤销与养子的赠与合同,准备将房屋赠与自称老王儿子的人。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同时,以上述真实事件为例,如果老王与其养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那么此时老王想要撤销时,需要老王与其养子一起到公证处进行申请,二人任何一人不得单独申请撤销,只有一同申请,公证处才会受理。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对受赠人权益的一种保障,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其三,在老人想将他们的房产留给已婚独生女一人,但是赠与意向范围并不包括女婿时,老人便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赠与独生女。可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该房产赠与给独生女一人享有,与其配偶无关。那么该房产由于赠与合同中的约定,便不会成为独生女的婚后共有财产,而是受赠人即女儿的婚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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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父母以子女的名义买的房子也是一种赠与,此时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可以避免今后难以证明“我房只是我房”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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