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烧烤通告

发布时间:2017-06-01 10:17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对露天烧烤做一个通告,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露天烧烤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露天烧烤通告范文一

各类露天烧烤经营活动,不仅烟熏火燎、污染环境,而且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和扰民现象,已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和当前“三城联创”工作的开展,影响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广大市民强烈要求整治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05〕9号)等有关规定,为服从、服务于“三城联创”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建成区内集中整治露天烧烤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露天烧烤摊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旅游景区及周边、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区内或居民住宅区周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二、各类烧烤经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建成区内的非法露天烧烤摊点经营户要自行拆除烧烤用具,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四、8月5日之后,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建成区内未停止经营的非法露天烧烤摊点进行取缔,并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环保局 市城管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年8月2日

露天烧烤通告范文二

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安排,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城市建成区东至108国道、西至高速引线口、南至南内环、北至高河桥均属此次露天烧烤规范整治范围。

二、整治时间:5月12日至6月11日,集中整治一个月时间,从5月12日至5月15日各经营户自行整改,5月16日开始各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全面整治。

三、整治原则:此次专项整治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进店入市、规范管理”的二十四字方针,有序组织开展露天烧烤整治。

四、禁设区域和路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3个重点区域(平阳广场周边、鼓楼广场周边、古城公园周边)和13条重点街道(解放路段:立交桥——军分区;向阳路段:铁路医院——郭家庄十字;东大街段:东关大十字——鼓楼西中大街口;贡院街段:迎春街口——鼓楼南街;五一路段:迎春街口——秦蜀路口;市府巷全线;古城西路全线;广宣街全线;平阳街段:向阳路口——五一路口;景观大道段:滨河西路——站前广场;滨河东路段:锣鼓桥东口——迎宾大道;滨河西路段:锣鼓桥西口——迎宾大道;迎宾大道段:高速路口——秦蜀路三岔口)摆设露天烧烤摊点。

五、在非禁设区和路段设置烧烤摊点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摊贩登记证,经住建部门现场勘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六、凡从事烧烤的经营户,必须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或使用环保部门检测达标的用电、用气灶具,并按规定地点、时间和标准规范经营。

七、凡在禁设区域和路段设置的烧烤摊点或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烧烤摊点,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八、凡无照经营、非法占道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烧烤或自助烧烤的,分别由工商部门、城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在集中整治期间更换环保无烟烧烤灶具,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业户适当奖励补贴;对在集中整治期内未更换环保无烟烧烤炉具的,将坚决予以取缔。

十、广大市民和烧烤经营户应增强城市意识、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露天烧烤专项整治,顾全大局,服从管理。一旦发现非法烧烤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2014798,2018639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临汾市环境保护局

临汾市公安局

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5月12日

露天烧烤通告范文三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城区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给广大市民创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解决占道经营、堵塞交通、污染环境、噪声扰民、食品安全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日起区政府将组织公安、环保、食品监督、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区范围内的露天烧烤进行规范、取缔。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严禁店外炭火烧烤。

二、有固定烧烤门店的经营业户,炉具一律进店操作,且须配备油烟处理设备,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经营者应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经营,不得压占盲道、绿地,不得噪声扰民等。

三、城区内流动烧烤摊点一律取缔,确定河滨南路福山美食城为夏季烧烤啤酒广场,有意前往经营者可与福山美食城联系,第一个月免除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一个月后适当收取物业卫生费用,联系电话:0535-6989000。

四、对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进行露天烧烤的,各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予以扣押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阻扰、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烟台市福山区

环境保护局 福山分局

烟台市福山区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局

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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