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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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赤峰执行医保新政策
近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召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积极组织落实,切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助推赤峰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新政策顺利出台,确保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执行。
7月22日,记者在赤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指示精神,赤峰市于日前出台、审议并通过了《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对赤峰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将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化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公平统一。
届时,赤峰市广大参保居民将得到更多实惠:新农合参保人员用药范围扩大;有效消除居民城乡流动的制度障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快捷;医院也不需要设置几套不同的结算系统对应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方便患者就医和医院管理;统一主管部门,规范服务流程,有助于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能力,尤其是对农村医疗机构的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流动就业人员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参保患者不用再东奔西跑,避免找错门,真正享受到一站式服务。
据介绍,赤峰市将在8月底前出台《赤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部分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10月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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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05号)精神,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公平。打破城乡医疗保险二元结构,从根本上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旗县区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三)积极稳妥、注重衔接。按照“先整合机构、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确保队伍稳定、管理有序、运行顺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整合期间,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三、整合内容
(一)整合管理职能和人员编制,建立健全经办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旗县区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由卫生计生部门划转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整建制划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旗县区组建医疗保险管理局,隶属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县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管理办公室整建制划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原专兼职经办新农合服务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同时,各层级专兼职经办人员可按实际需要适当补充。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办理。(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
(二)整合医保基金和固定资产。将市、旗县区合管办管理的基金账户、档案资料、信息数据、固定资产、资金等随人员一并移交至人社部门。由审计部门分级负责对移交截止日期(2016年7月31日)之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审计。(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
(三)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提出的“参保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统一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一制一档”,一步整合到位,即: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均等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1.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我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它所有城乡居民。
2.统一筹资政策。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为主,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的筹资方式,建立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
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科学设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确保整合政策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4.统一医保目录。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5.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加快推行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6.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整合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整合后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
(四)整合信息网络系统。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使用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新农合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信息系统,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为了实现信息网络系统有效整合,需采取与公安人口户籍信息比对和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目前,自治区人社厅正在加快开发完善新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力争尽快实现两网融合。确保城乡居民在 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享受新的医疗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公安局、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如期完成各项整合工作任务,市政府已成立了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赤政办字〔2016〕91号),各旗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
(二)工作完成时限。
1.2016年7月15日前,制定《赤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2016年7月底前,完成旗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的组建以及新农合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整建制移交和经费划拨工作;印发职能移交接收有关文件。
3.2016年8月底前,出台《赤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部分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
4.2016年9月底前,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完成“三个目录”的统一工作。
5.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
6.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五、有关要求
(一)确保经办工作平稳运行。加强机构整合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经办工作平稳有序过渡。整合截止日(2016年7月31日)前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由原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整合截止日之后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由整合后的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确保参保(合)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经办工作平稳运行。
(二)严明工作纪律。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9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前,除保障必要的待遇支付外,不再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不再对市、旗县区两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编制人员以及财物进行调整和划转。要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严防违规行为,对违反各级有关整合工作文件规定和纪律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督办协作。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事关全市人民福祉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已列入市政府督察工作重点内容。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逐项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按照工作计划逐项督办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时间节点同步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顺利推进。
(四)强化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整合后的具体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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