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法产假

发布时间:2017-01-12 16:47

今年安徽省的劳动法在产假的规定上有什么变动吗?下面是由小编分享的安徽省劳动法产假,希望对你有用。

安徽省劳动法产假

安徽省劳动法产假

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我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我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58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我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安徽省劳动法婚假规定

晚婚假从23天变3天

根据国家和我省此前对假期的相关规定,我省的婚假构成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共计23天。

此前政策中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此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后,包括晚婚在内的新婚夫妻只能享受3天的婚假。

安徽省劳动法生育登记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界定》,中有关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要求,《草案》规定,将原生殖保健服务证制度,调整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草案》规定,我省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劳动法生育二孩的取消奖励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据介绍,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仍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安徽省劳动法再生育规定

随着离婚率提高,再婚家庭数量增多,再婚群体的再生育权利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再婚群体的生育政策由各省自己制定。

我省此次公布的《草案》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同时,我省对于病残儿童再生育家庭再生育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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