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及处罚探析

发布时间:2016-11-11 19:09

摘要:本文在介绍逃逸的含义的基础上,就逃逸情形的认定、逃逸与自首的关系和对逃逸的处罚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逃逸 自首 交通事故

一、逃逸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逃逸”一词是指“逃跑、逃走”的意思。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逸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主观方面:首先肇事者应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这是认定逃逸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果肇事者的行为虽然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其本人并不知情,也就构不成逃跑的故意。其次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种故意应当是直接故意,即肇事者作出的行为是在积极追求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则不构成逃逸。

2.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逃离:包括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驾车逃离既可以是肇事者本人驾车,也可以是其他同车人驾车。

(2)场所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逃逸规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因此,逃离场所应当是没有限制的,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

(3)时间的限定:逃逸应当发生在事故发生以后至公安交警部门对其第一次讯问这一时间段内。

3.主体:逃逸的主体即为交通肇事的主体,一般是指交通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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