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4-01 06:19

环境安全事故具有时间上的突发性、形式不确定性、危害的严重性和处理处置的艰巨性,因此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很有必要。那么,你知道应该怎么写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吗?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希望对你有用。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xx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见附件1)。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县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工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科技局、县信访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督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州人民政府和州环保局、驻瓮武警部队及相邻县(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xx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协调调度工作,履行应急值守,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用途提出合理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组织学校师生的紧急避险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协调工作;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警戒、群众疏散、参与事故查处;依法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县民政民宗局:负责协调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和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并按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运输保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农工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负责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和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联系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景区人员的疏导救援和有关污染情况核实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来访接访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预备役部队、驻瓮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控制和降低污染事故的危害。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讯保障设施,确保事发地及其周边通讯畅通,以及相关信息数据传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维稳组、专家技术组(见附件2),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专家技术组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组建。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系统,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适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xxxx河、洗马河、岩根河和江界河等流域。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5)砒霜(三氧化二砷)、氰化钾等剧毒化学危险品,酸、碱、氨、氯等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6)放射源的储存、使用、管理单位。

(7)排污企业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环境空气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环保部门会同水务、气象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环保部门会同民政、安监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环保局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州环保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州环保局报请省环保厅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三)预警措施

1.当发布蓝色预警后,事发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

2.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30分钟以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支援的报告后,立即作出准确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随时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3)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迅速部署应急行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还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

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准确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并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执行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二)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县人民政府采取:

①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现场监测和消毒,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组织专家组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组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迅速协调开通事发地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讯畅通,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州人民政府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③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④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实时监测,查找原因、分析结果,科学预测动态走向,确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以及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除采取“(二)应急处置措施”中“1”所述措施外,还应及时请求州人民政府或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增援,并积极配合州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环保部门应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州及州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二)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加强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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