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商品融资是指购买商或者销售商以其未来或者已持有的商品权利为抵(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业务。商品融资的范畴与目前讨论较多的国内贸易融资的范畴交叉重叠,商品融资强调物权和物流对应的收益,不包括服务贸易融资,也不必然要求单据的转移。那么商品融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商品融资的法律风险:质权未设立的风险。
由于商品融资法律关系复杂,操作环节多,如果相关行为未能发生法律效力,则质权面临不能设立的风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监管人未成为我行代理人。如未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则监管人不能取得代理人的身份,监管人对货物的占有不能视为质权人的占有;再如《出质通知书》、《质押确认回执》、《质物清单》等文件如果在质押监管协议签订之前出具,则因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二是质物未交付。《物权法》对动产物权的设立采取意思主义和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质权作为动产物权的一种,其设立不仅需要有当事人合意,还需要有现实交付的行为。监管人必须对货物实行直接、现实的管领和控制,特别是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按照合同约定,只有在监管方核实并接收货物或实际库存时起,质权方能设立。
商品融资的法律风险:质物被指示交付的风险
《物权法》承认指示交付为动产交付的一种形式,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果监管人因质押关系外,还基于其它法律关系如租赁、借用、保管等依法占有出质人的货物,则我行的质物有可能被出质人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转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指示交付并不以通知负有交付义务的第三人为生效要件,质物有可能在质权人和监管人均不知悉的情况下被转让,质权也无法就转让的价款受偿。
商品融资的法律风险:质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在动产(或物权凭证)交付后,可以善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如,甲公司为出质人,与买受人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监管方监管下的货物出售给乙方,并将仓单等单据交付给了乙方,乙方因此取得货物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与受让人的所有权发生冲突,面临丧失质权的风险。再如,在流动质押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处于监管下的货物出售给乙方,并约定交货方式为乙方自提,在质物的实际价值低于要求的最低价值时,如果乙方并不知悉上述情况,可能被认为善意取得了质物的所有权。
商品融资的法律风险:质物被留置的风险。
监管中,不仅存在质押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监管人还提供保管、仓储、装卸等服务,出质人因此对监管人负担债务,监管人就相关未收取费用对质物享有留置权。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在这种情况下,供质权人受偿的财产将减少。
商品融资的法律风险:质物存在权利瑕疵的风险。
包括:第一,出质人对质物没有处分权,如出质人不是质物的所有权人。第二,根据《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三,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并且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设定抵押,181条规定,上述财产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8条和189条的规定,如果上述动产抵押已办理了登记,则可以对抗第三人,在抵押权登记后设立的质权要在抵押权之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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