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06-13 17:53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的所得税,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所得税

融资租赁的所得税

无论哪个公司,企业所得税都是按照收入减成本、费用的净利润核算的。

根据国税函【2000】第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营业税可以按照租金减去租出设备的价值核算。

于融资租赁所得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该细则第三十一条第5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租入设备支付的手续费,以及设备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对于该租入设备,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确定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融资租赁设备的计价,上述《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赁租入设备,其税务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87]第033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融资租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的处理及计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 一 ) 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 二 ) 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使用的期限后剩余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赁期满后将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 三 ) 承租方对租入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

(1) 租入固定资产原价的计算: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应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该项固定资产的价款,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

(2)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经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允许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可按批准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算。

( 四 ) 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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