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那么你对经济适用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经济适用房的介绍
经济适用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
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的存在问题
国务院1991 年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后,经济适用房从1998 年开始快速发展。相对低廉的房价,使其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首要选择。但是据调查研究,近几年经适房的运行出现了很多不“经济”现象,故已有一些省市停止经适房的市场供应。经适房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
2.房屋面积失控。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然而自经济适用房开发以来,140 平方米的户型却很普遍,个别项目的复式户型面积达到260 平方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适房的开发建设在配套政策、管理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善。户型过大,豪华而不适用的大面积住房使一般工薪阶层望“房”兴叹。
3.房屋质量偏低。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有两个:新建与由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虽然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由于补贴是隐性的,使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房龄不过几年,就出现诸如墙体脱落,外表破旧等问题。同时,为了处置积压房,并加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很多地区都实行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但也大都存在工程质量低的问题。
4.寻租腐败滋生。经济适用房价格虽然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优惠政策下,仍然存在很大的利润可图。资源是有限的,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必然会对相关官员有所“表示”。然而经济适用房供给有限,这时“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政府官员掌握着分配大权,在同等条件的需求下,必然是“关系”优先,当行贿的成本低于两种渠道的差价,行贿就不可避免。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健全,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利的现实下,寻租腐败是难以杜绝的。
经济适用房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开发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对经济适用房做出相应的调整。若停止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那么一些家庭可能就会失去购买住房的能力。除非有更好的政策替代经适房,不然就应该对经济适用房做一些较大的调整。首先,保证经济适用房的透明,让公众来监督经适房的建设、分配等等,以防止暗箱操作,从而保证经适房能真正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其次,降低经济适用房的舒适度,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适当地降低经适房的面积,以避免经适房落入不适当的人手中。最后,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以缓解经适房供不应求的局面。
2.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1959 年,新加坡居住困难的家庭占到了全国的84%。通过在住房领域实行“以政府分配为主、市场出售为辅”的原则,到2010 年85%的新加坡公民住进了政府建造的“政府组屋”。对于美国,在大力开展公共住房项目时,不仅政府会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还会进行监督和批判。在瑞典,政府不仅为住房的建设资金提供相应的贷款,还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补贴以控制住房成本在合理的水平上。另外,瑞典政府还建立了一套“体系完整、分工明确”的住房保障机构,对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作用是有限的,仅保障了具有当地户口的少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因此,国家可以加大力度建设公共租赁租房,以便更好地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可以考虑打破户籍限制,将公租房覆盖面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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