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担保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雏形始于20世纪30年代,通过项目工程本身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以项目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来源,并将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新型融资方式。小编整理了一些项目融资担保结构,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项目融资担保结构
1、协议的性质:“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为一种由项目公司与项目的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的购买者之间所签订的长期的无条件的供销协议。与传统的贸易合同或服务性合同的本质区别是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对购买产品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提货与付款”协议是在取得产品的条件下才履行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
2、协议的种类:大体有三种:(1)生产型项目多采用“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2)生产服务型项目多采用“运输量协议”;(3)长期稳定的能源、原材料供应项目多采用“供货或付款”协议。
3、协议的基本结构:与传统的长期销售合同基本相同。但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
(1)合同期限:要与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一致;
(2)合同数量:一是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固定的总数量条件下这部分固定数量产品的收入将足以支付生产成本和偿还债务;二是包括100%的项目公司产品,而不论其生产数量在贷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
(3)合同产品的质量规定:一般采用工业部通常使用的本国标准或国际标准,因为这种产品最终要在本国市场或国际时常上具有竞争力。
(4)交货地点与交货期:通常的交货地点是在刚刚跨越项目所属范围的那一点上;交货期的原则是要求根据协议所得收入具有稳定的周期性。
(5)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第一种形式是完全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制订价格公式,并随着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二是采用固定价格的定价公式;三是采用实际生产成本加一个固定投资收益的定价公式。
(6)生产的中断和对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项目公司应拒绝使用含义广泛的不可抗拒事件条款,在生产中断问题上,明确规定生产中断的期限以及执行合同的影响力。
(7)合同权益的转让:由于此类合同是项目融资结构中的一种重用担保措施,所以贷款银行对于合同权益的可转让性以及有效连续性均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一是合同权益要求能够以抵押、担保等法律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指定的受益人;二是合同权益由于合同双方发生变化而出现的转让要求需要贷款银行的事先批准;三是在合同权益转让时,贷款银行对合同权益的优先请求要不受到任何挑战,具有有效连续性。
项目融资的担保人
项目投资作为担保人
项目担保人包括有三个方面构成:
1、项目的投资者
2、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参与者
3、商业担保人
项目投资者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直接担保,也可以是非直接的形式或者以预防不可预见风险因素的形式出现。
运用项目投资者提供的非直接的和以预防不可预见因素为主体的项目担保,加上来自其他方面的担保,同样可以构成为贷款银行所能够接受的信用保证结构,这就是项目融资的主要优点之一。
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所谓利用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是指在项目的直接投资者之外,寻找其他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机构,为项目的建设或者项目的生产经营提供担保。
能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主要从发展本国经济,增加就业,增加出口,改善基础设施,改善经济环境等目的出发,为大型工程项目提供担保。
2、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
其目的是通过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而换取自己的长期商业利益。
3、国际性金融机构
这类国际性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机构。
商业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主要有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的一些专营商业担保的金融结构。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
另一种是为了防止项目意外事件的发生。这种担保人一般为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
项目融资的优势
1、一是有限追索的条款保证了项目投资者在项目失败时,不至于危机投资方其他的财产。
2、二是在国家和政府建设项目中,对于“看好”的大型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来处理债务可能对政府预算的负面影响。
3、三是对于跨国公司进行海外合资投资项目,特别是对没有经营控制权的企业或投资于风险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有效地将公司其他业务与项目风险实施分离,从而限制项目风险或国家风险。
4、可见,项目融资作为新的融资方式,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运输等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运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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