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谈判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
在商务谈判中,如强调双赢的策略。所谓强调双赢,就是对于谈判结果要讲清楚,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和结果。顺手牵羊策略,即大的交易确定了还可以提一些小的要求,而对方也可能会给予小小的一些让步,进一步稳固在大的项目上取得的成果。下面小编整理了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供你阅读参考。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01
ALADO公司隶属于1995年成立的马来西亚最大的铝合金制造商BSA集团。BSA集团是马来西亚最大的铝合金出口商,是马来西亚第一个生产18寸、19寸、20寸、22寸及24寸的铝合金轮圈的制造厂。奇瑞是安微芜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购买了一条发动机生产线,1999年12月开始生产轿车。2003年销售轿车9万多辆,其中出口1200多辆,占2003年我国轿车出口的50%左右。2003年签约,为伊朗建一个年产5万辆轿车的整车厂,用奇瑞的品牌和散件装车,成为我国第一家到国外去办合资轿车厂的企业。
自2004年4月起,奇瑞公司开始与马来西亚ALADO汽车公司正式就ALADO汽车公司在马来西亚代理销售、制造奇瑞汽车展开洽谈。根据计划,双方先期进行CBU整车销售合作,后期进行CKD散件装配。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长拿督冯镇安说:“此次合作除能开拓本地东盟汽车市场外,也能为马来西亚工人提供技术增值。同时,这项跨边合作将对许多零组件制造厂和下游供应商带来鼓励作用,并为马来西亚汽车工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
此后,双方在多个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最终在2004年11月12日,马来西亚ALADO公司与中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规模盛大的授权签字仪式。奇瑞汽车将全面授权马来西亚ALADO公司制造、组装、配售和进口代理奇瑞牌轿车。
根据协议,ALADO公司获权制造、组装、销售和进口代理六种类型的奇瑞牌汽车,按照分阶段执行的计划,ALADO公司到2005年引进奇瑞的另外3款全新车型,将在2006年完成所有6款车的引进工作,首款引进车型是奇瑞QQ,奇瑞汽车于2004年12月正式登陆。同时ALADO公司与马来西亚的东方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在马来西亚的柔佛装配奇瑞QQ和奇瑞B14。
目前双方已经就CKD合作的细节达成有关协议。为使在马来西亚生产的奇瑞轿车质量得到保证,奇瑞公司先后派出二批人员奔赴马来西亚进行交流、指导,并就零件的国产化方面与ALADO公司达成了意向。
ALADO公司执行主席苏锦鸿先生透露,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2005年东盟开放整车进口市场,设在马来西亚的奇瑞汽车工厂将成为奇瑞轿车进入东盟汽车市场的重要战略要地。公司将陆续在东盟国家确定40至50家奇瑞轿车特许经销商,首先在越南和印尼展开。
出席签字仪式的马来西亚交通部长陈广才指出,奇瑞汽车和ALADO公司的合作是马中两国经贸合作的一个典范。马来西亚政府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向马来西亚转让技术、扩大科技合作。
案例分析
奇瑞与ALADO公司在初次洽谈业务后,双方开展了多方面的合作关系,并没有因为第一次的合作而将这一合作关系告一段落。最终,双方在多个领域展开了全方面合作,形成了共赢的局面。
形成长久的合作关系,就要讲究诚信。有人会认为,谈判中不存在诚信,因为一旦讲诚信,向对方袒露已方情况,那将会导致谈判破裂,或让已方处于不利地位。须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诚信是在原则范围许可的诚信,不是那种向对方一览无遗的暴露。诚信是双方在遵守原则、保守秘密前提下的诚信,毕竟双方走到谈判桌前来就是要达成协议,形成合作关系。
一个高明的谈判者会重视任何业务伙伴,在商业社会里,顾客、合作伙伴都是自己不可多得的资源。所以,高明的谈判者会在谈判中始终坚持一个原则:把该说的东西向对方介绍。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对方更好地掌握已方的情况,以期考虑一种更好的合作方式,这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办法。
诚信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积极地替对方考虑,给对方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对方走出困境。这种方法会引起对方的好感,使往后的合作一路顺畅。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02
1989年4月4日,香港M公司向G公司在港的代理商K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公司实盘的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M&G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1989年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的条件等。当天K公司与在北京的G公司联系后,将G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M公司,要求M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少至当时的国际市场价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G公司提议的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若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5日香港M公司与G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做让步,G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M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M公司在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G公司回电传给M公司,并告知由G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M公司签署合同。4月22日,香港M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G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M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阅后才能签字。4天后(4月26日)当M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部门的经理仍未签字。M公司副总裁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G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M公司致电传给G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的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G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M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G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G公司给M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做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的问题,并对M公司于4月26号将合同索回,G公司认为M公司已经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在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月5日M公司只电传给G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有约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6日,G公司作了如下答复:
(1)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惯例。
(2)4月2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有提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证履行,请问我们要凭其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着笔买卖没有诚意,多日后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5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G公司签字。
5月22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称:因M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G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G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G公司答复是否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G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月23日,G公司电传答复M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6月7日,M公司又致电传给G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G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G公司在给M公司的传真信件中除重申是M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是M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G公司的用户已将订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是隔一个多月后,G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接受M公司的这笔买卖,将M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日和21日,M公司分别电告G公司和K公司,指出G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M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1989年7月26日,香港M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G公司违约,要求法院判令G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
在这一则案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争执不下,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而在此之前,双方根本就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也没有仔细的研究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
◆ 草拟合同时把握自己的优势。草拟合同的一方有巨大的优势,因为你起草合同,你会想起口头谈判时没有想到的一些问题。如果你草拟合同,你可以拟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对方看到合同的时候,他们会绞尽脑汁地想怎么跟你谈判这些条款。
◆ 谈判的时候记笔记。在你认为应该包括在最后协议中的条款旁边做记号,它会提醒你不要忘掉。而且,你不会认为这些内容在谈判中已经谈过了,就不必再写进去了。
◆ 如果你们是谈判团,让你们的人过目你的笔记。你急于达成协议,可能猜测对方会同意他们实际上不同意的东西。
◆ 签合同以前,必须从头到尾阅读当前的文本,对方可能趁你不注意已经对合同做了一些变动。
应当注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一个不得已的前提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时候已具一定的法律条件,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议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方,应给对方重新考虑所需要的时间,在新的协议未签订之前,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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