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术协会章程
四川省武术协会是由四川省境内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武术组织;是四川省体育局领导下,推动四川武术事业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提高的全省性体育专业社会团体;是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四川省参加相应国内武术组织的唯一合法团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四川省武术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四川省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省武术协会,简称:四川武协。英文译名:
SICHUANWUSHU ASSSOCIATION,A缩写:SC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境内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武术组织;是四川省体育局领导下,推动四川武术事业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提高的全省性体育专业社会团体;是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四川省参加相应国内武术组织的唯一合法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集成和发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探索、研究武术工作特点、规律和经验;大力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努力提高武术运动水平,开发培养武术人才;提倡树立良好的武德武风,为发展和繁荣全省武术事业而积极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体育局,并接受其领导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太平寺路9号;邮政编码:610041;联系电
话:86-28-85110032(传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武术运动的方针、政策;提出我省武术运动的远景规划、发展战略、改革措施等意见和建议;
(二)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宣传和推动群众武术运动的开展,发展武术事业;
(三)通过武术活动,向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良好的武德武风和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遵纪守法
的优良品质;
(四)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优秀运动队服务工作;
(六)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民间武术馆(校、社、站、中心、俱乐部)的管理,促进社会武术活动健康发展;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举(承)办全省性、全国性武术活动;
(八)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承担武术专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九)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推广工作;
(十)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武术挖掘整理工作,组织撰写和编辑出版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
(十一)组织武术运动专业技术骨干和后备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武术工作评优活动;
(十三)根据国家规定,对武术人才,以及服装、器材、医疗、旅游、影视等资
源开发和经营,为武术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十四)密切与全国各武术组织联系,加强对省内各武术组织指导和协调,积极
发挥咨询作用;
(十五)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联系,努力开展国际间武术交
流;
(十六)承办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体育总会、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
动方面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
(一)四川省武术协会单位会员(简称:单位会员);
(二)四川省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简称: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有关规定;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武术,有良好的武德修养;
(四)在武术理论、科研、训练、竞赛、宣传、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具有专长,并有较好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书面提交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出示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
(四)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需填写相应会员登记表;
(五)单位会员需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查批准,个人会员需经本会办公室或单位会员租住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或分人会员。
(六)由本会全体委员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向被接纳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与四川武术事业发展的研讨、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参加全省和全国武术评优活动的权利;
(五)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以本会单位或个人会员名义参加所在地、所在单位武术组织举行的活
动权;
(七)个人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有关技术性活动资格;
(八)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武术事业,为武术事业作奉献;
(二)执行本会的一切决议;
(三)维护本会一切合法权益;
(四)维护本会声誉;
(五)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宣传武术,开展武术活动,推动普及和发展;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按规定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发展荣誉会员或会友。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会员实际表现,对会员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分,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委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业、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委员会由以下方面协商
推选产生:
(一)单位会员组织推荐的委员;
(二)体育职能部门推荐的委员;
(三)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委员;
(四)本省武术界公认的专家、教授、拳师、教练、运动员。
第十七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由本会常委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其职
权时:
(一)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通过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财务报告;
(四)协商产生和罢免本会常委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委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原因,经本会常委会同意,可以变更人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对年事已高的主席、副主席和贡献突出的委员授予荣誉委员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体委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时:
(一)协商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
(七)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发展我省武术运动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建议;
(十一)审议发展我省武术运动重大活动方案的建议;
(十二)听取出席全国重大武术活动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为拓展本会工作局面,可以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会实际状况,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人员在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其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执行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六、
七、八、九项职权并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省武术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以下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一)教练工作委员会
(二)裁判工作委员会
(三)科研工作委员会
(四)社会武术工作委员会
(五)峨眉武术工作委员会
(六)太极拳工作委员会
(七)武术产业开发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武术界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任职年龄最低不小于40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任职至届满。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须经本会全体委员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本会常委会提名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由本会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五)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向有关方面发布本会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武术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若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一切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全体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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