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6-12-19 17:34

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希望你喜欢。

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权利

如果您是外企职工到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办理正式聘用手续拿到跨国公司的聘用信时,您还不是合法形式下的“外企人”,因为按有关法规规定,外国公司驻京办事处与中国雇员之间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必须通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等有关合法的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并办理合法证件。您应持公司介绍信到上述机构办理登记、注册、体检、领证等手续,同时与该机构签定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合法聘用关系,自此,您就成为一名外企雇员了,从法律上讲,您是人才中介机构的法律上的雇员;从实际上讲,因为是通过上述机构派遣到外国公司驻京代表处工作,您又是外商机构的事实上的雇员。

外企应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外国企业既然来到中国,就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来办事。在劳动用工方面,应遵守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外企违反中国有关法律,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时,您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聘请律师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问题、获得赔偿。

“一小时内离职”的做法不合法目前发生在外国企业和中国雇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较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外企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引起的。

外企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来缓解经济压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解雇员工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有些外企使用类似“一小时内离职”这样的词句来强迫中国员工离职,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并伤害了中国员工的感情。

对于经济性裁员,按照《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被裁减人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过与员工的协商,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法规所规定的是最低补偿标准,企业还要参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因素作出高于最低标准的补偿。

如果您是外地打工仔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即可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有获得经济补偿权;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权;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依法享有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权。

作为普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保障您享有的这些权利。任何以您是外地务工人员为理由践踏您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搜身是违法的引起广泛关注的龙岗区坑梓镇韩资厂56名女工被非法搜身一案,以双方的庭外和解告终。被告即厂方向每位女工赔偿人民币4000元,并表示歉意,原告向法院撤诉。

外地务工人员遭用人单位搜身的事情时有发生。搜身是对劳动者权利和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的公然践踏,是严重的违反行为。如果您遭遇了这样的事情,请您拿起法律的武器。

这些机关可以帮助您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致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您最好先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争取与企业协商解决。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找专业劳动法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寻求解决的意见和办法,也可以申请仲裁。

目前,已有13个省、自治区劳动厅在北京设立了管理本省进京者务工人员的专门机构;有6个省(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受各省(市)劳动厅委托,开展了管理本省(市)进京务工人员的工作。因此,当您在京遇到有关劳动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时,可以请他们帮忙。

如果您是小时工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的用工形式,目前在北京市的快餐、超市等行业迅速普及。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成本,也有利于劳动者对劳动时间的自由选择。

目前,北京市的法律对于小时工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因此,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好能与用人方签订一份详细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法以及奖惩方法等细节问题予以详尽的约定,日后若发生争议可以有据可查。

如果您是育龄女职工“不怀孕协议”无效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单位还要求女职工签下“不怀孕协议”,很多求职者由于求职心切,无奈之下只好签下了这样的“协议”。

其实,这种“不怀孕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您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签署了这样的协议之后您又怀孕或很想怀孕,您可以聘请律师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离职的补偿。

要求企业为您支付生育保险是您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职工也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社会保险争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发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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