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17-06-06 13:27

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折叠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

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5.资信担保

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公平竞争。

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商业银行的存款方式

我行竭诚为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办理各种单位人民币存款业务,并能根据客户资金支付情况,为客户设计存款组合,方便企业运筹资金,增加利息收入,提高资金效益。

活期存款

客户可根据需要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存入用于日常结算、提取备用金等使用的资金,该帐户内资金可随时存取。活期存款帐户按照结息日(清户口)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息。单位活期存款一般按季计息。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企业)或批文/登记证书正本(非企业)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正本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书;

5、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单位财务专用章、有权人名章及公章;

7、如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客户,需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还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证明;

8、我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3、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出具借款合同;

4、异地借款需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5、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临时机构: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注册验资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立专用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3、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4、其他人民银行未规定而按有关规定需要开立的,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5、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需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特殊帐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

6、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需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单位定期存款

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的客户,为提高资金效益,可将暂时不使用的资金转存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有:三个月、半年、一年。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开户时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折通知存款

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特点:灵活方便,存期不定,由客户视自身需要随时通知支取。

优势:保证客户临时支付需要,又避免较大的利息损失。

适用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司通知存款开户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主要业务品种:按提前通知的天数分为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

客户与我行协商,对其基本帐户确定一个留存金额,我行将客户帐户中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协定存款帐户形式采用与基本帐户形式相结合的办法。银企双方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单位协定存款起存金额为协定起存,活期存款帐户中每日存款余额超过协定金额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帐户,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特点:灵活便利,便于客户的闲散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存储。

优势:客户与我行约定基本存款帐户的留存金额以及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的存 款利率,为客户保证了基本帐户内资金的合理收益。

适用客户:在我行各支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申办流程:

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客户与我行协商签订一年期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留存金额及超出部分的存款利率。到期双方无终止或修改,视作自动延期。如需修改,客户应在合同到期日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我行也会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客户。

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

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是指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银行利润指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的余额,具体地说,银行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同业拆借利息收入、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各种利差补贴收入、各项结算手续费收入、金银外汇业务收入等。银行支出包括: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各项业务费支出、职工工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营业性支出等。其中对银行利润影响较大的因素是:存贷款利差、其他业务手续费收入和管理费用。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追求经济效益是其经营的核心目标,是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因为,充足的盈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首先,盈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银行充实资本,使银行扩大经营规模,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其次,较高的盈利水平,增加了银行的实力,提高了银行对客户的吸引力,增强了银行的信誉,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原则不仅对其自身管理意义重大,而且影响宏观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提高效益的各项措施最终反映到经济规模、经济速度、经济结构、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的诸多方面。所以说效益性原则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原则。

(二)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免遭风险,保障安全的可*性程度。安全性原则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来说有其特殊的作用。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条件和对象特殊,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作为国民经济综合变理的货币,受许多复杂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时又受中央银行的人为干预,资本成本、利率的变动基本无法预测。而且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较少,基本上是负债经营,只能利用较多的负债来维持其资本运转,因此就要特别注意其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性。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发展壮大,商业银行就必须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严格遵循安全性原则。坚持安全性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减少或者避免资产流失,也有利于在客户和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企业信誉,而且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公宏观上来说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在当前这一点尤为重要。要保持社会安定,就要稳定经济,要稳定经济就要稳定金融,要稳定金融就要稳定商业银行的信誉,要稳定商业银行的信誉就要坚持银行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原则。

(三)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者付出资金的能力。流动性之所以成为商业银行三大经营原则之一,是由商业银行的经济特点所决定的。商业银行的现金流动最为频繁,整个经营活动都要经过现金收付来进行,因此银行资产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存款和借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必须按期支付,活期存款必须随时满足客户的提取。银行资金来源的不稳定,要求其必须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以便在必要时,通过出售资产来满足提取存款和归还借款的资金需要。流动性是效益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平衡杠杆,商业银行不仅要面对随时要求付款的负债,还要面对许许多多的贷款要求,而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差,就可能给银行带来经营危机。所以,商业银行要稳健运行,必须坚持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矛盾的统一本,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不能单纯追求一个方面,也不能忽略一个方面。单纯追求效益性而忽略安全性与流动性则可能导致破产的危险,单纯追求安全性与流动性而不追求效益性则可能在竞争中无法生存,也不安全。因此,应当三者统筹兼顾,也就是说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

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

(一)自主经营原则

自主经营主要包括:①财产权。商业银行对自有资产和借款有自主使用的处置权,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这种权利,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②经营决策权。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确定经营目标、方向、方式和规模,也有权自主发展和充实业务门类。③用人自主权。商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聘用职员,并且在符合劳动法规的前提下随时减员或增员。④内部管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有权制定企业内部的个性管理措施和制度,有权调整自己内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二)自担风险原则

自担风险的含义是: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按其所出股份对银行承担责任。所以商业银行承担经营风险的大小和规模是由其所拥有的资本数额所决定的。资本数额大,承担风险的能力就大;资本数额小,承担风险的能力就小。在这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亏损的可能性。商业经营必然会遇到风险,有些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有些是无法预测的,然而无论何种风险,商业银行都可以通过设立担保等形式尽量地加以减少。

(三)自负盈亏原则

自负盈亏是指商业银行对自己的经营结果完全负责。经营盈利了,商业银行可以为股东分红或用于增加资本额;经营亏损了,商业银行无法为股东分红并且要以减少资本额来弥补亏损。盈利使银行增加竞争力,增加企业信心;亏损使银行减少竞争力并会损害企业信心,所以商业银行总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由于存在盈利和亏损两种可能性,所以,商业银行永远处于奋争之中。亏损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因为当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时,企业就会面临倒闭破产的危险。

(四)自我约束原则

自我约束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义务。作为权利,它是指商业银行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确定内部管理规范,并确立合法的处罚手段,外界不予干涉。作为义务,它是指商业银行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行为合法。不对自己约束,或约束不当而出现违法,商业银行应对其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三、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说明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各国银行法一般设有“客户”概念的规定,我国也是如此,在实距中人们对客户的认识也不完全统一。从范围看,客户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客户是指向银行提出开立往来帐户或储蓄账户的申请并已被银行接受的机构或个人。英国和英联邦一些国家持这种观点。被称为银行客户的人与银行保持着法律关系,其后果主要是:

其一,当银行在善意的、无过失的情形下代收客户交来的支票时,对支票的真正所有人得援引成文法的规定抗辩。

其二,对于代收客户的支票和其他票据以及进行客户指示的付款,银行有遵照指示的义务。

其三,银行对客户承担保密义务。

其四,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对客户承担信托项下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的相似的被信任者的注意义务。

广义的客户指:与银行有交易,接受银行服务并由此而产生法律关系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广义的理解,一家银行也可以成为另一家银行的客户。广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复杂性,但这种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委托关系、信托关系、代理关系等等。

银行与客户交往遵守的是民法基本原则,其具体含义是: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行为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尽管商业银行与一般客户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实力上的差距,但这并不能使商业银行在法律上高人一等。在法律上,商业银行与客户是相对当事人,关系平等。平等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不是说商业银行与其客户整体间存在平等性,而是说商业银行与每一客户之间都存在平等性。

(二)自愿原则

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的业务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商业银行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客户与自己建立业务关系,客户也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商业银行与自己建立业务关系。自愿原则所要求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公平原则

一般来讲,公平是指双方利益上的对等,但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公平,也没有确定不变的衡量公平的标准。在商业交往中,公平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即在有双方同意的对价时,便是公平的交易。公平原则的对立面是显失公平。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即由申请人提出,法院判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无效。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公平原则的支持。

(四)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一个古老的民法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特别重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银行和客户都要承担披露义务,即向对方如实通报有关情况资料,以便对方在处理业务时作出正确的决定。这一原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食言,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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